某保險公司、趙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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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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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9民終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主要負責人:孫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女,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甲,男,漢族,個體業(yè)主,現(xiàn)住七臺河市桃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黑龍江桑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桑XX,黑龍江桑XX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甲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桃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903民初14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乙、被上訴人趙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和桑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8)黑0903民初1402號民事判決,改判不支持理賠趙X甲22500.00元;2.趙X甲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當。一是該起事故存在超賠。經(jīng)詢價4S店,趙X甲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不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賠償;二是在庭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已提出趙X甲車輛未按要求標準年檢及改變使用性質(zhì),沒有盡到告知義務,且拒不配合定損,對黑K×××××號車輛進行維修和予以賠償?shù)恼鎸嵭噪y以核實;三是趙X甲不是第三者,要求賠償主體不適格。
趙X甲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是上訴理由無根無據(jù),不應支持。某保險公司對理賠趙X甲支出的車輛維修費兩千元并無異議,卻認為趙X甲不是第三者,要求賠償主體不適格,自相矛盾;二是對趙X甲車輛未年檢及改變使用性質(zhì)不應理賠的理由無根據(jù)。車輛未年檢及改變使用性質(zhì)不應理賠屬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未提舉任何證據(jù)證明對免責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說明,該條款對趙X甲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三是某保險公司關于趙X甲拒不配合定損,對黑K×××××號車輛進行維修和予以賠償?shù)恼鎸嵭噪y以核實,故有權(quán)拒絕賠償?shù)睦碛膳c車輛未年檢拒賠的理由互相矛盾;四是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未進行具體闡明。
趙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損失245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8日18時50分許,趙X甲駕駛黑K×××××號五菱牌小型面包車,沿歐洲新城8號樓附近路段處由西向東駛離停車地點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由劉政駕駛的黑K×××××號陸地巡航艦牌小型越野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七臺河市公安局桃山交警大隊做出18082803號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趙X甲負全部責任,劉政無責任。嗣后,趙X甲支出黑K×××××號車輛維修費24500.00元。趙X甲于2018年8月17日在某保險公司續(xù)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險,8月22日某保險公司給趙X甲出具保險單,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雙方未簽訂書面保險合同。現(xiàn)因趙X甲車輛未進行年檢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黑K×××××號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趙X甲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趙X甲和某保險公司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沒有行駛證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并未禁止有行駛證未進行年檢的機動車上路,且趙X甲車輛現(xiàn)已進行年檢,證明該車輛不存在安全隱患,趙X甲可以請求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理賠。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未進行年檢并改變車輛用途發(fā)生交通事故不予賠償?shù)拿庳煑l款是對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進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對免責條款進行了特別的提示、說明,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即趙X甲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X甲提供的修車票據(jù),均系正規(guī)發(fā)票,保險公司是否參與不影響該票據(jù)效力,對趙X甲請求給付黑K×××××號車輛維修費24500.00元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理賠趙X甲支出的車輛維修費20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險范圍內(nèi)理賠趙X甲支出的車輛維修費22500.00元。以上款項于判決生效后立即執(zhí)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12.50元減半收取206.2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兩份4S店報價單,意在證明:趙X甲的車輛維修費過高。趙X甲質(zhì)證意見為:對報價單真實性、客觀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不具有證明力,不符合證據(jù)的特征。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4S店兩份報價單無具體出示報價單位及報價時間,無法確定與所要證明問題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具有證明力,本院不予認定。
某保險公司還提交事故發(fā)生地點拍攝的四張照片,證明趙X甲駕駛黑K×××××號車輛從事快遞營運,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趙X甲質(zhì)證意見為:照片不能證實該車從事快遞營運。本院認為,從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四張照片可以看出黑K×××××號車的車面上有快遞公司的標識,但不足以證明車輛從事快遞營運業(yè)務,本院不予認定。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認定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對趙X甲承擔保險責任。一是某保險公司認為對趙X甲理賠的車輛維修費用過高,但所提交的4S店兩份報價單因無具體出示報價單位及報價時間,無法證明所要證明問題,本院不予支持;二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趙X甲車輛未按要求標準年檢及改變使用性質(zhì),趙X甲沒有盡到告知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免責條款進行特別的提示、說明的主張,未提出證據(jù)予以證明,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即趙X甲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三是趙X甲駕駛的車輛與劉政駕駛的車輛相撞,趙X甲負全部責任,其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實際支出黑K×××××號車輛維修費24500.00元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其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quán)利。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對趙X甲承擔保險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不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2.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魯鄉(xiāng)寧
審判員 楊青濤
審判員 王桂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石艷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