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渾江區(qū)勝利煤業(yè)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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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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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621民初2281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撫松縣人民法院 2019-02-11
原告:白山市渾江區(qū)勝利煤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渾江區(qū)。
法定代表人:馬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男,漢族,公司員工,住白山市八道江區(q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渾江區(qū)。
負責人:于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吉林審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白山市渾江區(qū)勝利煤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煤業(yè)公司)與被告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勝利煤業(yè)公司的代理人、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勝利煤業(y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保險賠償金55,227.00元、評估費用3,209.00元,合計58,436.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原告的吉FXXXXX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號PDXXX0172206000000XXXX,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2018年8月4日,承保車輛吉FXXXXX號車在撫松縣萬良鎮(zhèn)雞冠砂子村中遠路橋攪拌站內工作時,將院內撫松縣八盛公司的高壓電力電纜、線桿、真空開關等刮斷,導致深水泵、管道泵等財產損壞,原告車輛負全責。事故過程及責任詳見撫公交證字(2018)第05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報案,破損的設施、設備經及時搶修后,原告為撫松縣宇輝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搶修電氣設施等37,450.00元,為撫松縣八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更換損壞設備及人工費等支付30,645.00元,以上共計68,095.00元。上述費用產生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提出理賠申請,但被告認為數(shù)額不合理,無奈之下,原告向白山市德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申請對攪拌站內的電氣設備等損失修復價值進行評估。2018年10月15日,該評估公司出具德興價評字(2018)023號評估報告,評估該次事故損失為55,227.00元,鑒定費用為3,209.00元,合計共58,436.00元。原告就上述數(shù)額向被告提出給付要求,但被告拒不給付,為此根據(jù)民事法律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是單方委托選擇的鑒定機構,并不是原、被告共同選擇或經被告方同意的鑒定機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55,227.00元有異議;2.不同意承擔評估費和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4日11時30分許,張寶全駕駛吉FXXXXX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撫松縣撫松鎮(zhèn)雞冠砬子村“中遠路橋攪拌站”院內卸貨時,該車大車廂板把高壓電線的電纜刮折而停電導致八盛公司撫松商混站內的深水泵、子彈頭水泵、污水泵等財產損壞。
另查明,吉FXXXXX號肇事車輛為勝利煤業(yè)公司所有,該車2017年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11月7日。事故發(fā)生后,勝利煤業(yè)公司及時報了案。破損的設施、設備等經及時搶修后,勝利煤業(yè)公司支付了全部損失費用30,645.00元。嗣后,勝利煤業(yè)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某保險公司認為數(shù)額不合理不同意理賠。勝利煤業(yè)公司遂向白山市德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申請對電氣設備等損失修復價值進行了評估,經評估價值為55,227.00元,鑒定費為3,209.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白山市德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評估費發(fā)票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原告的訴訟請求與被告的答辯,歸納本案爭議焦點:
一、原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原告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55,227.00元是否予以支持;二、被告是否應承擔評估費3,209.00元及案件受理費。
一、關于“評估報告”能否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問題。經查,白山市德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和“價格評估機構資質注冊證書”“經營范圍”和“執(zhí)業(yè)范圍”中均包含了“民事涉訴案件中受當事人委托的財務價格評估”,也就說,白山市德興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受原告的委托對涉案電氣設備等損失修復價值進行評估,作為評估機構,無論從經營、執(zhí)業(yè)范圍,還是從資質來說,均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雖然被告抗辯認為“評估報告是由原告自行委托鑒定機構而作出的,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但至本案宣判前,被告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該“評估報告”,也未提出書面申請重新鑒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具有證明力,可以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因此,原告請求給付保險賠償金55,227.00元,予以支持;故對被告的上述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被告是否應承擔3,209.00元及案件受理費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中約定了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鑒定費、訴訟費等內容,但該條款的約定可以理解為,只要投保人提出了合理的理賠申請,保險人就應積極予以賠付。而經本院審理后認為,投保人(原告)的訴求合理合法;況且,至本案宣判前,被告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主張。因此,被告(保險人)自行設立的格式條款的相關約定剝奪了投保人(原告)的訴訟權利,故對被告有關不同意承擔評估費、訴訟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應承擔評估費3,209.00元及案件受理費630.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賠付原告白山市渾江區(qū)勝利煤業(yè)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55,227.00元、評估費3,209.00元,合計58,436.00元。
案件受理費1,260.00元,減半收取630.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公司白山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金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楊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