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和甘肅隴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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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1民終301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0-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榆中縣。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甘肅雷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甘肅隴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縣。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甘肅棲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甘肅隴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隴泰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中縣人民法院(2018)甘0123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榆中縣人民法院(2018)甘0123民初155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隴泰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中隴泰公司未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涉案事故車輛系合法營運,故某保險公司對非法營運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隴泰公司對涉案事故車輛進行加裝,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故對此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3.以上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示明義務,隴泰公司對免責事由明確知曉,免責條款對雙方當事人生效。
隴泰公司辯稱,一審中隴泰公司已經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據材料,涉案事故車輛系合法營運。2.隴泰公司并未對車輛進行加裝。3.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免除了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加重了隴泰公司的責任,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隴泰公司一審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32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2017年6月7日,隴泰公司將其所有的甘****74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險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險額100萬元,繳納保險費16266.88元。2018年4月16日,駕駛員張占平駕駛甘****74號重型自卸貨車,沿銀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32km+900km處發生側翻,致使朱永旺、王春寧家中房屋及公路基礎設施損壞、車輛、石料受損,造成交通事故,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占平負全責,朱永旺、王春寧、馬忠全無責任。后隴泰公司在寧縣交警大隊的主持下,與受損方朱永旺、王春寧、馬忠全達成賠償協議,向朱永旺支付房屋維修費9000元,王春寧房屋維修費7000元、馬忠全公路基礎設施維修費10300元,協議達成后,隴泰公司如數支付了對方賠償款。一審法院認為,隴泰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隴泰公司作為投保人已按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車輛發生側翻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導致本次車輛側翻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嚴重超載,屬于免賠范圍,但其只提交了司機張占平的證明,未提交其他證據,且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勘驗現場對是否超載未作出結論,故對此抗辯理由不予采信。隴泰公司主張施救費但只提交了一份照片,未能提交相關的收費證明,對此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隴泰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隴泰公司財產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243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二、駁回隴泰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照片12張,證明隴泰公司加裝車輛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隴泰公司質證認為該車輛箱體擋板系廠家配備,不屬于隴泰公司私自加裝。本院審查認為以上照片無法證明隴泰公司加裝車輛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對以上證據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認定。一審認定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隴泰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本案系因合同履行引起爭議,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將本案案由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當,應予糾正。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涉案投保甘****74號重型自卸貨車的保險人,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隴泰公司一審中已經提交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據材料,證明甘****74號重型自卸貨車系合法營運。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材料亦予以確認,故某保險公司主張甘****74號車輛非法營運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二審中提交的照片僅顯示事故發生時甘****74號車輛車斗部分安裝了擋板,無法證明隴泰公司加裝車輛導致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某保險公司據此主張其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徐二虎
審判員 徐曉曦
審判員 張 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