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韓城市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3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陜05民終20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1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夏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女,1973年9月15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城市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韓城市XX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XX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韓城市人民法院(2018)陜0581民初17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渤海渭南公司提出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民事判決的車輛損失125500元、鑒定費4000元,按照合同約定認可68160元。其理由為:事故車輛系XX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對鑒定金額不認可。
被上訴人XX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采納的評估報告程序合法,鑒定費應由上訴人承擔。故應維持原判。
XX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的起訴請求為:請求判令渤海渭南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XX公司車輛損125500元(已扣殘值200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129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10月20日,XX公司為其所有陜EA06**號/陜EH6**掛號機動車在渤海渭南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主車181200元、掛車50700元)、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均是: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被保險人均是XX公司。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真實合法有效。2018年6月27日4時許,薛鐵勛駕駛陜EA0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陜EH6**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108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肇事地點時,撞于路東側電桿上后,致同方向晉珊珊駕駛晉L110**重型半掛牽引車/晉L55**掛號重型冠式半掛車、陳少磊駕駛豫AV22**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T1**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又將光纜線掛斷,造成車輛、路燈桿、(移動、電信、聯通、廣電)電桿、光纜設施、路基、花草樹木、冬棗大棚等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大荔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在第一次事故中薛鐵勛負事故全部責任;在第二次事故中薛鐵勛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晉珊珊、陳少磊均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駕駛員有合法的駕駛資格。另,2018年7月9日,XX公司委托渭南市恒信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為陜EA06**號/陜EH6**掛號機動車損失價格為125500元(已扣殘值2000元),并支出了4000元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為,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XX公司與渤海渭南公司之間就陜EA06**號/陜EH6**掛號機動車在渤海渭南公司處簽訂有車損險、不計免賠險保險合同,現保險事故已經發生,渤海渭南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向被保險人理賠。XX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對該車進行了損失評估,渤海渭南公司雖然對該評估報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未當庭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其申請不予準許。對于該車的損失認定,應依據XX公司提供的評估報告結合保險合同綜合予以確定。鑒定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亦由保險人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渤海渭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XX汽公司陜EA06**號/陜EH6**掛號機動車損失125500元(已扣殘值2000元)。二、渤海渭南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XX公司鑒定費4000元。案件受理費2890元,減半收取1445元,由渤海渭南公司負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陜西恒信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報告是否應當采信XX公司的事故車輛經韓城市經開區法律服務所委托陜西恒信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機構及其評估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評估公司及其評估人員均簽章,評估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結論客觀真實,依法對該評估報告應予采信。該評估報告能夠證明XX公司的車損,故一審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判決渤海渭南公司承擔理賠責任并承擔鑒定費并無不當。上訴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加蓋的是對內的陜西興勝公估有限責任公司業務專用章,且無評估人員簽章,提供的評估人員僅有從業資格,無執業資格,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辦法》不存在,故對渤海渭南公司提供的公估報告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上訴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邢維利
審 判 員 趙 靜
代理審判員 左繼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侯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