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車田鄉育才私立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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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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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4民終114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2018-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地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桃花源鎮桃花源街9號,組織機構代碼:915002420091495229。
法定代表人:冉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重慶匯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車田鄉育才私立XX,地址酉陽縣,組織機構代碼:67336089-5;。
法定代表人:楊X,系該校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重慶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X,男,土家族,系該校董事,住重慶市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車田鄉育才私立XX(車田育才中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渝04民初26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18年9月26日對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被上訴人車田育才中學的法定代表人楊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白XX進行了詢問調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2018)渝04民初2675號民事判決;二、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推定車田育才中學職工黃禮勇系意外死亡的理由不成立。一是黃禮勇年輕且健康,“摔倒”不會導致必然死亡;二是黃禮勇“摔倒”并無明顯外傷,僅是側面面部挫傷,與死亡無直接因果關系;3.黃禮勇死亡原因無醫學證明,不排除其自身突發疾病致其死亡。
車田育才中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黃禮勇系意外死亡的理由成立。1.黃禮勇生前從未住院治療過,2017年暑假體檢也未查出任何疾病,可以排除疾病原因導致其死亡;2.黃禮勇是在跑步過程中摔倒,因是水泥路面而致頭部受重擊致其死亡;3.黃禮勇頭部外傷,說明黃禮勇頭部著地的事實,頭部是人體最脆弱的部位;4.主持調解的三部門及黃禮勇親屬都對黃禮勇系摔倒致死的結果予以認可,說明黃禮勇系摔倒致死符合一般人的判斷標準;5.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冉義付在事發后到現場查看的,對黃禮勇摔倒致死的死亡原因沒有提出異議。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通知保險人。”此條規定旨在讓保險人了解和查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避免以后雙方發生爭議。事故發生后,車田育才中學及時通知了公安機關、教育主管部門、車田鄉人民政府以及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冉義付查看后通知了某保險公司理賠科,該公司理賠科并未派人到現場了解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冉義付也未提出異議。某保險公司的不作為,應推定某保險公司認可黃禮勇系意外死亡。三、某保險公司處理過若干類似保險事故,知道或應當知道證明死亡的唯一原因必須通過尸檢才能查明,但在可以進行死亡原因鑒定的時間內,某保險公司并未要求鑒定,現基于財保重慶分公司的壓力又提出異議,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以黃禮勇不能排出疾病為由不支付保險金。四、某保險公司以及財保重慶分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黃禮勇系自身原因致其死亡。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車田育才中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車田育才中學校方責任保險保險金3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6日,車田育才中學與某保險公司就車田育才中學的12名職工購買保險,并訂立《教職員工校(園)責任保險合同》,合同約定:保險費6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1日0時起至2018年8月31日24時止,每人傷亡責任限額300000元。
2018年4月10日,酉陽縣公安局車田派出所報警案件登記表載明:2018年4月10日7時,接楊X報警稱車田育才中學教師黃禮勇死亡。該所民警立即趕到現場核實并詢問相關人員,了解到黃禮勇,男,32歲,重慶市酉陽縣龍潭鎮人,現任車田育才中學教務主任,于2018年4月10日6時25分帶領本班學生晨跑,在晨跑時,突然摔倒在地,后送往車田鄉衛生院,于2018年4月10日6時42分宣布死亡。車田育才中學于事發當日將黃禮勇死亡的事情告知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冉義付,冉義付也到現場了解情況。2018年4月13日,黃禮勇遺體在酉陽縣殯儀服務所進行火化,4月19日,黃禮勇的親屬對其辦理了死亡注銷戶口。
事后,車田育才中學找到某保險公司理賠被拒,載明:“退案,無紙質案件。1.請補充本案查勘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查勘照片、在場人員的詢問記錄等,主要需核實摔傷導致的內外傷是致死亡的原因,需排除自身疾病原因,目前的案卷資料不足以說明出險人是因外傷致死。2.系統內上傳的資料:車田鄉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未明確具體死亡原因,需向醫師核實補充死亡原因,或是需描述接診時的具體情形。”
一審法院認為,車田育才中學、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簽訂的人身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循誠信原則履行。本案中,車田育才中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申請理賠被拒,某保險公司辯稱系黃禮勇死亡原因不明確導致拒賠。車田育才中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告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也派其工作人員到現場了解了情況,直至黃禮勇尸體火化均沒有對其死亡原因提出任何異議,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可以推定黃禮勇系意外死亡。同時,車田育才中學與某保險公司舉示的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保險單的內容一致。綜上,車田育才中學工作人員黃禮勇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意外身亡,符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教職員工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的約定,車田育才中學的訴訟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車田鄉育才私立XX保險費300000元。案件受理費58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9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退還車田育才中學預繳的受理費5800元。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一是被保險人黃禮勇死亡的原因;二是某保險公司應否賠付車田育才中學保險金300000元。現分析評判如下:
關于焦點一。本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車田育才中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有關部門在人民調解協議中以及車田鄉衛生院在死亡證明中均載明黃禮勇系摔倒致死,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冉義付也到場查看,未對摔倒致死有可能因疾病原因所致提出異議,從2018年4月10日事故發生至2018年4月13日黃禮勇尸體火化,保險人某保險公司并未再次派人查驗黃禮勇死因,也未要求車田育才中學或者黃禮勇親屬進一步提供死亡原因證明,某保險公司之后也受理車田育才中學的理賠事宜,說明意外死亡符合社會大眾以及某保險公司對黃禮勇死亡原因的判斷,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黃禮勇死于非意外原因,應當認定非疾病意外為黃禮勇死亡的原因。
關于焦點二。車田育才中學在為黃禮勇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時,沒有約定被保險人黃禮勇的受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之規定,黃禮勇的繼承人對本案保險金享有請求權。車田育才中學在相關單位主持下,與黃禮勇的繼承人達成人民調解協議,并賠付兌現,車田育才中學據此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經本院征詢,某保險公司也對車田育才中學行使請求權無異議。車田育才中學申請理賠后,某保險公司完全可以按照保險法的規定進行核定,排除黃禮勇有非意外死亡的原因,不能以不能排除有非意外死亡的可能而拒賠,且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黃禮勇有非意外死亡的原因。財保重慶分公司就車田育才中學的賠付申請的處理意見是退案,退案理由的表述是要求補充相關材料和排除疾病死亡原因,某保險公司可以查明事實后補充材料,不是簡單的不予賠償。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慶華
審判員 黃 飛
審判員 彭松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吳遙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