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鯉城分公司、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閩0502民初354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2018-09-0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0856106XXXX。
負責人:陳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吳XX,福建立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鯉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2058449XXXX。
負責人:盧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阮XX,福建刺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世紀大道市區(qū)(奔馳大廈)。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82782154XXXX。
法定代表人:張X甲。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女,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302600003XXXX。
法定代表人:徐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張X丙,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郭XX,男,漢族,住福建省安溪縣。
原告與被告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鯉城分公司(下簡稱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福建省泉州閩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下簡稱閩星汽車公司)、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下簡稱北京奔馳公司)、第三人郭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于2018年1月23日轉為適用普通程序。本院已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吳XX、被告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阮XX、被告閩星汽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北京奔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丙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郭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共同賠償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310728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實際賠付之日止利息)、鑒定費損失10000元、車輛施救費損失500元;2.北京奔馳公司對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北京奔馳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11月17日,被保險人郭XX向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購買了車型為GLK260的梅賽德斯-奔馳SUV越野車一部,車牌號碼為閩C×××××,車輛識別號為LEXXX3HB6FLXXX139。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5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4日24時止。2017年4月26日,閩C×××××奔馳SUV越野車在停放時發(fā)生自燃,導致車輛損毀嚴重。事故發(fā)生后,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北京奔馳公司派出技術人員對事故車輛進行拆卸勘查,并承諾于15天內查清自燃原因并與車主協(xié)商處理方案。但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北京奔馳公司并未履行其承諾。因被保險人郭XX多次要求各被告賠付未果,即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自燃損失險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基于投保車輛受損嚴重且被保險人同意予以推定全損處理的事實,本著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先行向被保險人郭XX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向其支付車輛自燃損失險保險理賠款310728元。2017年7月18日,由某保險公司委托的福建省產(chǎn)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閩C×××××奔馳SUV越野車燃燒原因出具鑒定報告,鑒定結論認定閩C×××××奔馳SUV越野車燃燒與外來火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外力碰撞等因素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與車輛導航裝置、倒車視頻影像、行車記錄儀、前照燈的加裝或改裝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認為,閩C×××××奔馳SUV越野車車輛仍處于質保期內,在可排除外來火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外力碰撞及改裝或加裝因素前提下,于停放狀態(tài)下發(fā)生的自燃事故,系因產(chǎn)品質量缺陷所導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閩C×××××奔馳車輛的銷售者、生產(chǎn)者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在保險金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郭XX對三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i}星汽車鯉城分公司系閩星汽車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閩星汽車公司共同承擔。
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辯稱,1.某保險公司對本案沒有訴權,某保險公司無權作為權利受讓人,某保險公司應自行承擔賠付責任;2.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交付給車主郭XX使用的車輛符合產(chǎn)品質量標準;3.本案車輛起火的原因系車主對車輛進行加裝、改裝造成的,2017年4月27日案涉車輛起火,是車主改裝、加裝導致的;4.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證明其主張,鑒定意見第2點及第3點載明內容自相矛盾,不能證明是車輛自身的質量問題。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日期是2017年7月18日,但某保險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就把理賠款支付給郭XX。本案被告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是車主在場,保險公司的人員也在場,經(jīng)過三方同意作出的。造成自燃的損害,某保險公司是認為產(chǎn)品存在瑕疵引起的,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chǎn)品質量法》為依據(jù),某保險公司所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不適合作為本案的法律依據(jù)。
閩星汽車公司辯稱,其答辯意見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的答辯意見一致。
北京奔馳公司辯稱,1.案涉車輛具有出廠合格證屬于質量合格產(chǎn)品;2.涉案車輛發(fā)生起火是車主私自改裝導致,造成的損失應由車主自行承擔;3.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涉案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委托的鑒定機構沒有相應的資質,鑒定人員也沒有相應的資質,在出具鑒定報告之前,鑒定人員并沒有到4S店進行勘驗;4.在未進行鑒定之前,某保險公司先行向涉案車輛車主進行賠償。
郭XX向本院提交書面意見述稱,其于2014年11月17日購買了一部梅賽德斯-奔馳SUV越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自燃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25日0時至2017年11月24日24時止,2017年4月26日,該車在停放時發(fā)生自燃,導致車輛損毀嚴重。郭X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上述險種,某保險公司也按其規(guī)定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了嚴格、充分的調查、鑒定等程序,某保險公司最終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賠償郭XX的損失,因此,本案與郭XX無關,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依法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第三人郭XX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自愿放棄舉證、質證的訴訟權利。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1.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告知函、告知函EMS快遞回執(zhí),上述證據(jù)具有原件,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及北京奔馳公司對上述證據(jù)有異議,但無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告知函及告知函EMS快遞回執(zhí)可以互相印證某保險公司在2017年6月16日向閩星汽車公司及北京奔馳公司等人寄送告知函要求其履行賠付義務;
2.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該證據(jù)具有原件,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及北京奔馳公司對上述證據(jù)有異議,但無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可以證明,郭XX未在被告處獲得賠償及其收到某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款310728元的事實;
3.對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該鑒定系某保險公司自行委托,因郭XX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在案涉車輛《奔馳汽車購買合同》第四條第4.2約定:“雙方對車輛質量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各地方)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某保險公司委托鑒定的日期是2017年6月14日,而郭XX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的日期是2017年6月7日,某保險公司在委托鑒定之前應當知曉郭XX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在案涉車輛《奔馳汽車購買合同》中關于車輛質量爭議的鑒定條款的約定,然而某保險公司卻未按《奔馳汽車購買合同》的約定委托國家汽車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各地方)進行鑒定。另外鑒定報告中的鑒定意見亦載明“因該車燒損經(jīng)滅火施救后長期停放,在此期間已有他人對相關零部件拆卸勘查,不能排除檢材缺失的情況,我所未能就該車燃燒的具體形成原因作出判定。”由此可見該鑒定意見不明確,且案涉車輛被拆卸過,可能存在檢材缺失,導致鑒定報告存在缺陷。綜上,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不予采信,上述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4.對于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提供的購車發(fā)票和三包憑證、車輛質量合格證及經(jīng)銷商新車移交前檢查單及新車交車單,上述證據(jù)中載明的車型、車輛識別代號與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中的《奔馳汽車購買合同》、同意書及告知函上載明的車型、車輛識別代號一致,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5.對于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提供的車輛檢測報告及車輛檢測報告英譯漢翻譯件,該檢測報告系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雖然郭XX出具同意書,同意與泉州瑞星奔馳技術工程師共同進行車輛檢測,但檢測報告中無檢測人員的相關資質證明,另外根據(jù)郭XX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在案涉車輛《奔馳汽車購買合同》第四條第4.2的約定,車輛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委托國家汽車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各地方)進行鑒定,故對于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提供的檢測報告不予采信,上述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17日,郭XX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簽訂一份《奔馳汽車購買合同》,該合同對車輛型號、價款質保和售后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奔馳汽車購買合同》第四條第4.2約定:“雙方對車輛質量認定有爭議的,以國家汽車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各地方)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jù)。”
2016年11月9日,郭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一份保險單號為:PDXXX01635050000203994的保險合同,保險單上載明的被保險人為郭XX,保險車輛為閩C×××××,廠牌型號為梅賽德斯—奔馳BJXXX3E4A1多用途乘用車。保險單上載明的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10728元。保險期間為2016年11月25日0時起至2017年11月24日24時止。
2017年4月26日,郭XX將車輛停放在安溪縣參內鄉(xiāng)時,車輛發(fā)生自燃,郭XX即向安溪縣公安局參內派出所報警,安溪縣公安局參內派出所出具了一份報警回執(zhí)單交郭XX收執(zhí),但派出所及消防部門未就案涉車輛火災事故出具其它材料。
2017年5月8日,郭XX出具一份同意書,同意與泉州瑞星奔馳技術工程師共同進行車輛檢測,并同意以進行檢測為目的,泉州瑞星技術人員可對奔馳車輛進行有關檢查并拆卸、移動相關配件。2017年7月11日,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檢測報告,檢測報告載明的技術陳述及結論如下:“損壞模式表明,起火開始于儀表組中,具體是手套箱后面。在手套箱后面及空調鼓風機旁邊加裝了第三方GPS及其線束。第三方加裝的一線束顯示了過熱痕跡,無法排除第三方加裝線束內部缺陷而過熱并點燃周邊可燃物的可能。空調鼓風機也安裝在手套箱后面。空調鼓風機接頭上發(fā)現(xiàn)了某些電弧且一線束缺失,由于未在授權經(jīng)銷商處發(fā)現(xiàn)空調鼓風機的任何維修記錄,因此也無法排除接頭在第三方加裝過程中未適當復位的可能,該等接觸不良產(chǎn)生火花且點燃了周邊可燃物。因此,能夠認定本次起火由第三方加裝部件和/或加裝過程的操作引起,本次起火是由生產(chǎn)商無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引起,并非由任何車輛相關問題引起。”
2017年6月7日,郭XX出具一份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給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通過轉賬向郭XX支付了理賠款310728元,并于同日向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北京奔馳公司發(fā)出告知函,告知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北京奔馳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向郭XX作賠付處理。
2017年6月14日某保險公司自行委托福建省產(chǎn)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閩C×××××車輛起火燃燒原因進行鑒定,福建省產(chǎn)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2017年7月18日出具鑒定報告,鑒定報告載明的鑒定意見如下:“1.受鑒的車牌號為閩C×××××北京奔馳越野車燃燒事故未見與外來火因、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外力碰撞等因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2.本次鑒定未見車輛燃燒與車輛導航裝置、倒車視頻影像、行車記錄儀、前照燈的加裝或改裝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因該車燒損經(jīng)滅火施救后長期停放,在此期間已有他人對相關零部件拆卸勘查,不能排除檢材缺失的情況,我所未能就該車燃燒的具體形成原因作出判定。”
另查明,案涉閩C×××××奔馳車上加裝了導航裝置、倒車影像視頻裝置和行車記錄儀,該車大燈亦被改裝。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七條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嗣穹ㄔ簯柚С帧I鲜鲆?guī)定賦予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即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就取得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1景钢校鵛X的閩C×××××車輛起火燃燒,某保險公司依據(jù)其與郭XX訂立的保險合同的約定向郭XX支付理賠款后,某保險公司依法取得向對閩C×××××車輛起火燃燒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者主張賠償?shù)臋嗬8鶕?jù)本案訴辯當事人的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案涉車輛是否存在產(chǎn)品缺陷。
對于上述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存在產(chǎn)品缺陷,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閩星汽車公司作為銷售者,北京奔馳公司作為生產(chǎn)者,應對案涉車輛起火燃燒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初步證明案涉閩C×××××車輛存在產(chǎn)品缺陷或銷售者存在過錯等要件事實。然而,某保險公司既未提供火災事故認定書證明車輛起火燃燒的情況,也未能按照郭XX與閩星汽車鯉城分公司訂立的《奔馳汽車購買合同》的約定,就案涉車輛是否存在產(chǎn)品缺陷向有關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報告存在鑒定意見不明確等缺陷,對于案涉車輛是否存在產(chǎn)品缺陷的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經(jīng)本院釋明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后,某保險公司答復案涉車輛已經(jīng)被處理,已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證明案涉車輛存在產(chǎn)品缺陷的事實,也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某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郭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1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春屏
代理審判員 林清波
人民陪審員 黃佳玲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溫 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