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甲與桃源縣常馳汽車維修美容服務XX、某保險公司、桃源縣鼎祥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8)湘07民終754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7-06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甲,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乙(系高X甲姐姐),居民,住湖南省桃源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桃源縣常馳汽車維修美容服務XX,住所地湖南省桃源縣。
經營者:盧大中,男,住湖南省桃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X,男,系常德市法學會推薦。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張家界市。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桃源縣鼎祥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縣。
法定代表人:王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煒衡(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X甲因與被上訴人桃源縣常馳汽車維修美容服務XX(以下簡稱常馳汽車中心)、、桃源縣鼎祥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祥汽車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2017)湘0725民初20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X甲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乙、被上訴人常馳汽車中心的經營者盧大中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文XX、被上訴人鼎祥汽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X甲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因汽車自燃造成的損失160000元及誤工費、交通費及車內存放物品損失20000元。事實及理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1.證人董明標的證言前后矛盾,不能作為證據采信;2.在司法鑒定已排除人為原因、外部火源、車輛油路和外部環境原因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車輛自燃是由于車輛自身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3.常馳汽車中心于2017年1月5日對案涉車輛的左前大燈進行維修,且自燃的起火點位于該大燈處,常馳汽車中心因維修質量不合格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常馳汽車中心系保險公司指定維修點,某保險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4.案涉車輛按揭手續費、因車輛受損導致的營業損失費、交通費等應當予以賠償。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1.原審法院以無證據證明鼎祥汽車公司產品質量存在瑕疵,判決鼎祥汽車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系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應當由作為銷售者的鼎祥汽車公司承擔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2.案涉車輛處于三包期限內,在無法查清車輛毀損因果關系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公平責任原則由常馳汽車中心、某保險公司、鼎祥汽車公司共同賠償損失。
常馳汽車中心辯稱,1.高X甲的財產損失與常馳汽車中心的維修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2.湖南明鑒司鑒所作出的[2017]技鑒字第88號鑒定,因在鑒定過程中沒有通知其它各方當事人到事發現場,且未提供鑒定結論能認證的檢材樣品,故該鑒定結論不能作為采信的證據;3.高X甲不具有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鼎祥汽車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車輛損失與鼎祥汽車公司的銷售行為之間沒有關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高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常馳汽車中心、鼎祥汽車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高X甲汽車自燃造成的損失16萬元,誤工費、交通費、車上存放物品損失2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2016年9月27日,高X甲以艾言成的名義按揭從鼎祥汽車公司處以129300元的價格購買了1臺哈弗牌小型轎車,并以艾言成之名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未購買車輛自燃險和指定維修險,保險金為5945元。高X甲繳納相關稅費后,該車登記為湘JXXX82,登記所有權人為艾言成,實際所有人為高X甲。2017年1月5日,該車輛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依某保險公司建議于次日在常馳汽車中心進行了維修,更換了車輛左前大燈總成及前保險杠。2017年1月24日0時40分許,高X甲的外甥楊子瀟(具備駕駛資質)駕駛該湘JXXX82哈弗牌小型轎車,途經桃源縣黃石水庫管理局渠首管理站路段遇道路封鎖,于是停車去尋找工作人員。此前,楊子瀟和女友駕車來到黃石大壩管理站,將車停在一下坡道路處,并在車上休息,而車輛一直處于靜止怠速運行狀態長達4小時左右。0時42分許楊子瀟返回時發現車輛整個引機蓋在冒煙,后迅速起火燃燒,雖經采取滅火措施,但最終車體完全燒毀。2017年3月28日,經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鑒定,起火原因排除人為原因、外部火源、車輛油路原因和外部環境原因,不排除車輛左前大燈電氣線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該車整車燒毀的原因。2018年1月26日,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補充鑒定認為,原鑒定結論不夠全面;高X甲車輛起火燃燒前長時間處于怠速運行狀態,導致車輛發動機艙內溫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溫導致發動機艙左前部電源線束絕緣層受損,形成電器線路故障擴散燃燒;亦不排除高溫排氣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質導致車輛左前部擴散燃燒。后高X甲因損失得不到賠償,遂訴至法院。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高X甲作為原告主體是否適格;2.高X甲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3.高X甲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1.高X甲作為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湘JXXX82哈弗牌小型轎車雖登記在艾言成名下,但事實上是因為該車按揭貸款的需要而為,實際付款人及車輛其他手續經辦人均為高X甲,且艾言成到庭對此予以認可,故湘JXXX82號小型轎車實際所有人為高X甲,現該車發生自燃損毀,高X甲起訴,主體適格。
2.高X甲的損失金額如何確定。具體有:車輛損失126197元(129300元-車輛折舊金額3103元,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129300元*機動車使用月數4*月折舊系數0.6%)、保險金5945元、購置稅8288元,合計金額140430元。高X甲另主張的按揭手續費3000元及車內物品、誤工費、交通費損失54029元,均因高X甲未提供證據證明,無法確定其具體金額而不予支持。
3.高X甲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高X甲購買哈弗牌湘JXXX82號小型轎車后,于2017年1月5日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于次日在常馳汽車中心進行了維修,更換了左前大燈總成及前保險杠。2017年1月24日,該車發生自燃并導致整車完全燒毀。司法鑒定認為起火原因排除人為原因、外部火源、車輛油路原因和外部環境原因,不排除車輛左前大燈電氣線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整車燒毀的原因;高X甲車輛起火燃燒前長時間處于怠速運行狀態,導致車輛發動機艙內溫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溫導致發動機艙左前部電源線束絕緣層受損,形成電器線路故障擴散燃燒;亦不排除高溫排氣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質導致車輛左前部擴散燃燒。因此,車輛自燃導致損毀與常馳汽車中心的維修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其維修行為未達到安全技術標準,存在一定過失,故常馳汽車中心對高X甲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楊子瀟借用高X甲的車輛來到黃石水庫大壩管理站后,將車輛長時間處于靜止怠速運行狀態,導致車輛高溫引發擴散性燃燒,而高X甲不主張楊子瀟賠償,故其損失應主要由其自身負擔。根據本案具體情況,本院酌定由常馳汽車中心承擔40%的責任,高X甲承擔60%的責任。某保險公司與高X甲之間不存在車輛自燃險的保險合同關系,未指定其在專業廠家維修車輛,亦未賺取利潤,不存在過錯,故對高X甲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鼎祥汽車公司向高X甲銷售車輛后,該車因發生交通事故,并因此進行了維修、更換,而后來車輛因自燃損毀,且維修、更換與車輛自燃經鑒定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因此,無證據證明鼎祥汽車公司產品質量存在瑕疵,即鼎祥汽車公司不存在過錯,故鼎祥汽車公司對高X甲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高X甲要求常馳汽車中心、某保險公司、鼎祥汽車公司賠償其因湘JXXX82號小型轎車自燃毀損所受損失18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予以缺席判決。據此判決:一、桃源縣常馳汽車維修美容服務XX(經營者盧大中)賠償高X甲因湘JXXX82號小型轎車自燃損毀造成的經濟損失56172元(140430元*40%),此款限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完畢;二、駁回高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0元,由高X甲負擔2400元,桃源縣常馳汽車維修美容服務XX負擔160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高X甲提供了楊定元出具的證言,擬證明車輛起火現場情況,同時證明一審中董明標的證言為虛假證言。常馳汽車中心認為,證人沒有到庭作證,不能證明一審中董明標的證言為虛假陳述。鼎祥汽車公司對該份證言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證人楊定元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對其證言不予采信。鼎祥汽車公司提供了一份汽車登記信息,擬證明鼎祥汽車公司銷售的汽車是合格的,沒有質量問題,高X甲對該份證據沒有異議,常馳汽車中心對該份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證明當時銷售給上訴人的汽車質量是合格的。本院認為,鼎祥汽車公司提供汽車登記信息,證明車輛上戶要做各種檢測,合格才予以登記,否則不能登記。對這一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汽車自燃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責任如何分擔
2016年9月27日,高X甲以艾言成的名義按揭從鼎祥汽車公司購買了1臺哈弗牌小型轎車,該車在使用中于2017年1月5日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在常馳汽車中心進行了維修,更換了車輛左前大燈總成及前保險杠,此前并沒發現瑕疵。2017年1月24日,高X甲的外甥楊子瀟駕駛該車,途經桃源縣黃石水庫管理局渠首管理站,將車停在一下坡道路處并在車上休息,而車輛一直處于靜止怠速運行狀態長達4小時左右。后發生自燃。湖南明鑒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及補充鑒定意見書認為,起火原因排除人為原因、外部火源、車輛油路原因和外部環境原因,不排除車輛左前大燈電氣線路短路自燃起火致使整車燒毀的原因。高X甲車輛起火燃燒前長時間處于怠速運行狀態,導致車輛發動機艙內溫度升高,不排除因高溫導致發動機艙左前部電源線束絕緣層受損,形成電器線路故障擴散燃燒;亦不排除高溫排氣管引燃粘附易燃物質導致車輛左前部擴散燃燒。由于該車自燃系兩方面原因造成的,常馳汽車中心于2017年1月5日對案涉車輛的左前大燈進行維修,更換了車輛左前大燈。其維修行為未達到安全技術標準,存在一定過錯,車輛自燃導致損毀與常馳汽車中心的維修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常馳汽車中心對高X甲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案涉車輛受損導致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一審判決認定常馳汽車中心承擔40%責任并無不當。楊子瀟在車輛使用時存在操作不當和失誤,對車輛毀損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高X甲不予追究,高X甲放棄對楊子瀟應承擔的民事賠償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置。
鼎祥汽車公司作為經銷商,在銷售該車時,無任何證據證明該車存在缺損和瑕疵,高X甲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該車存在質量缺陷,故鼎祥汽車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案涉車輛發生自燃,已無修復可能。由于購買保險是客戶(艾言成)與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合同關系,險種的選擇及購買類型均由客戶自行決定,高X甲未購買車輛自燃損失險系自主選擇的結果,其購買險種的選擇與某保險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某保險公司僅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沒有購買車輛自燃損失險和指定維修險,該車屬自燃,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高X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高X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蔣曉玲
審判員 孫孝明
審判員 童海燕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書記員 徐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