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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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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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20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 2015-01-15
原告:蘇XX,女,漢族,住潮州市潮安區。
委托代理人:陳X,廣東創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橋區。
代表人:林鴻,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翁XX,某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蘇XX訴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蘇XX的委托代理人陳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XX訴稱:粵U×××××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人民幣9萬元和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2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1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為原告。2014年7月15日,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停放于潮州市綠榕南路被不明車輛撞毀。原告發現之后及時向被告報告出險,被告有派員進行查勘,原告同時按照被告的指引將該事件報警處理。被告查勘并對車輛損失情況予以確認(包括更換項目、維修項目、維修工時等),但認為“金額應以省公司核損為準”。原告為修復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支付人民幣67770元。被告雖確認損失情況,但至今拒不理賠。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67770元
原告蘇XX為其陳述的事實提供如下證據:
1、身份證。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市場主體資格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
3、商業險保險單抄件。證明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的情況。
4、機動車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公安證明。證明2014年7月15日,被告本人駕駛被保險車輛并停放于潮州市綠榕南路被不明車輛撞毀。原告發現后及時向被告報告出險,被告有派員進行查勘,原告同時按照被告的指引將事件報警處理。
5、保險車輛受損修理估價單(被告確認和修理廠出具各一份,項目一致)、收據。證明被告查勘并對車輛損失情況予以確認(包括更換項目、維修項目、維修工時等),但認為“金額以省公司核損為準”。原告為修復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支付人民幣67770元。
6、車輛行駛證、駕駛證。證明被保險車輛情況及駕駛員資質。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1、粵U×××××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險,其中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9萬元,事故發生后,被告有到現場進行查勘,最終定損金額是3469.80元。2、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根據原告的陳述,該車是停放被第三人所撞,無法找到肇事車輛,應依照保險條款約定扣除百分之三十。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答辯提供了如下證據:
1、機動車損失情況確認書一份。證明被告已就車輛損失作出定損,定損金額為3469.80元。
2、受損車輛查勘及拆檢相片。證明車輛受損修理估價單上的更換項目存在不合理性,與碰撞受損情況不符。
3、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證明根據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經過開庭質證,原告蘇XX的質證意見是:
被告當庭提供證據,證據提交超過舉證期限,不予質證。提出:1、所有的證據都是被告單方制作,未經原告確認,不具證據效力。2、被告所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一個事實,就是原告車輛確實受損。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蘇XX證據的質證意見是:
1、對證據1、2、3、6無異議。
2、對證據4中保險車輛的快捷賠案處理單上的查勘定損情況中修理項目及更換項目“詳見清單”這幾個字不是被告查勘員所書寫。保險項目受損修理估價單不是被告的單據,且更換項目與被告定損項目不一致。公安局出具的證明只能證明原告有向潮州市公安局楓溪分局報案,并無法證明事故原因的真實性。
3、對證據5中的收款收據并非正式發票,真實性請法庭認定。
經審理查明:蘇XX為其所有的粵U×××××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2日零時起至2014年9月21日二十四時止,其中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人民幣9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人民幣500000元,并投保該二項險的不計免賠。2014年7月15日,蘇XX駕駛粵U×××××號車停放在潮州市楓溪區綠榕南路遭不明車輛碰撞(無法查明該車輛),致粵U×××××號車受損。事故發生后,蘇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同時向潮州市公安局池湖派出所報警,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查勘,并出具《機動車輛保險事故快捷賠案處理單》和《保險車輛出險受損修理估價單》給蘇XX。事后,蘇XX將粵U×××××號車交潮安區古巷鎮輝煌汽車修理店維修并支付了維修費。爾后,蘇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訴訟期間,根據蘇XX的申請,本院委托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粵U×××××號車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粵U×××××號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41396元。估價費人民幣2970元已由蘇XX墊付。
本院認為:蘇XX為其所有的粵U×××××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蘇XX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索賠合法。某保險公司答辯提出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應扣除此免賠率,由于蘇XX已投保了不計免賠率,因此,某保險公司答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蘇XX理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粵U×××××號車損失人民幣41396元(按廣州市公誠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果確定)、估價費人民幣2970元,二項合計人民幣44366元,該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蘇XX訴訟請求中超出的部分數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XX保險賠償金人民幣44366元。
二、駁回原告蘇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494元,由原告蘇XX負擔人民幣52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974元。受理費已由原告蘇XX墊付,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負擔的受理費人民幣974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逕付還原告蘇X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少杰
人民陪審員 鄭紹定
人民陪審員 林本崇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宋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