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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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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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民終9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30
上訴人(一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723338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安徽國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84915XXXX。
法定代表人: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安徽惠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阜陽XX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和汽車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7)皖1222民初61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19日,泰和汽車運輸公司為其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主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其中車上人員責任(司機)的責任限額為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乘客)的責任限額為10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5月19日0時起至2017年5月18日24時止。
2017年5月9日8時32分,馬福龍駕駛甘N×××××/甘N×××××號掛重型牽引車,沿315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1383公里+805米處時,因超速,占道行駛,與對向超速行駛的朱繼坤駕駛的皖K×××××號/皖K×××××重型半掛車(載乘王自坤)發生相撞,造成駕駛人馬福龍、朱繼坤,乘車人王自坤受傷,兩車及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若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馬福龍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朱繼坤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王自坤無責任。朱繼奎在若羌縣人民醫院住院6天,花費醫藥費4046.37元。王自坤在若羌縣人民醫院住院14天,花費醫藥費12440元,在太和縣中醫院住院10天,花費醫藥費3679.21元。王自坤人傷損失經安徽泰和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20日,護理60日,營養60日。2017年11月16日,泰和汽車運輸公司就此次事故賠償駕駛員朱繼奎損失7357.37元,賠償車上人員王自坤損失109741.37元。泰和汽車運輸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7357.37元。
一審另查明,王自坤自2013年8月份以來,在安徽省太和縣文明路東大街社區租房居住,從事運輸行業。
一審法院認為,泰和汽車運輸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駕駛員朱繼奎、乘車人王自坤受傷所造成的損失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雖然本次事故泰和汽車運輸公司的車輛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泰和汽車運輸公司提起系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要求甲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甲保險公司辯稱,泰和汽車運輸公司應先向對方甘N×××××號車的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保險公司按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的理由不當,不予采信。王自坤雖為農村戶口,但自2013年8月份以來在安徽省太和縣文明路東大街社區租房居住,從事運輸行業,故其傷殘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王自坤的損失為:醫藥費16119.21元、殘疾賠償金58312元(29156元×20年×10%)、誤工費20040元(167元/天×120天)、護理費7290元(121.5元/天×6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天×24天)、營養費1800元(30元/天×60天)、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120元(24天×5元/天),合計105901.21元。朱繼奎的損失為:醫藥費4046.37元、誤工費1002元(167元/天×6天)、護理費729元(121.5元/天×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30元/天×6天)、營養費180元(30元/天×6天),交通費30元(6天×5元/天),合計6167.37元。因車上人員責任(乘客)的責任限額為100000元,對王自坤超出部分的損失,不予支持。綜上,甲保險公司應賠償泰和汽車運輸公司保險金106167.37元。泰和汽車運輸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賠償泰和汽車運輸公司損失106167.37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阜陽XX和汽車運輸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47元,減半收取1224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其公司承擔車上人員全部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泰和汽車運輸公司自行賠償后,應向其公司和甘N×××××號車輛追償,而不是依據保險合同要求其公司全部賠償。
泰和汽車運輸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的證據與一審相同,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一致。
本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審理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賠償涉案保險車輛車上人員全部損失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甲保險公司與泰和汽車運輸公司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屬于本案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泰和汽車運輸公司賠付后,有權要求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甲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第三者行使追償權。故一審判決甲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對被保險車上人員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4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玉峰
審判員 孫 榮
審判員 田 浩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樊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