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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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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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民終14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6-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00746786XXXX(1-1)。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222574417XXXX(1-1)。
法定代表人:桑XX,公司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安徽皖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太和縣鑫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簡稱鑫峰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2017)皖1222民初54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減少賠償金14164.23元。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沒有向事故駕駛員楊海亮支付賠償金,依據保險法第65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的規定,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楊海亮的損失錯誤。2.上訴人在一審申請的重新鑒定,減少了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鑒定結論49235元,上訴人的重新鑒定申請是因為被上訴人評估損失的不客觀導致,故重新鑒定費用6600元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鑫峰運輸公司答辯稱,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受傷,原審判決上訴人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中予以賠付正確。重新鑒定費用屬為查明事故責任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鑫峰運輸公司一審訴請判令某保險公司理賠人民幣296384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原審審查明:2017年7月31日,鑫峰運輸公司為其皖K×××××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到2018年7月31日止;2017年8月5日,鑫峰運輸公司又為該車投保了商業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5日零時起到2018年8月5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7600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自燃險保險金額為276000元,均不計免賠。2017年9月17日2時許,楊海亮駕駛皖K×××××號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半掛車,沿京珠線自南向北行駛至861KM太和港集北處時,與楊玉峰自南向北臨時停放在道路東側的皖K×××××號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ד華勁”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9月17日3時,楊海亮入住太和縣,2017年9月30日8時出院,實際住院13天,花費醫療費3919.18元。此事故經阜陽市太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楊海亮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楊玉峰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鑫峰運輸公司為此事故支付施救費18300元。鑫峰運輸有限公司因保險理賠事宜未能與某保險公司協商一致,起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鑫峰運輸公司委托阜陽市元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事故車輛皖K×××××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皖K×××××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扣除殘值后車損為256680元,鑫峰運輸公司支出評估費8000元。鑫峰運輸公司提供該車維修花費256680元的票據。某保險公司對鑫峰運輸公司單方委托的損失評估報告及維修費發票提出異議,以鑒定結果不具有客觀性及合法性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經雙方選定阜陽市金陽光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重新評估,皖K×××××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總額為207445元,雙方對該重新鑒定評估報告均無異議。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鑫峰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鑫峰運輸公司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雙方對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予以確認。皖K×××××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經重新評估為207445元,雙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由于第三者楊玉峰承擔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就第三者楊玉峰應承擔的責任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鑫峰運輸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鑫峰運輸公司對第三者楊玉峰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評估費問題,由于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評估后改變了原來的評估結論,因此,阜陽市元豐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評估費用由鑫峰運輸公司自行承擔,重新評估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關于施救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該費用應由鑫峰運輸公司承擔。關于鑫峰運輸公司訴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上人員(司機)楊海亮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共計8084.25元問題,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事故發生的時間及入院的時間以及車上人員楊海亮(司機)的身份信息等事實證據,結合安徽省人身損害賠償有關費用計算標準,楊海亮損失認定為:醫療費3919.18元、護理費1579.76元(121.52元/天×13天)、交通費65元(5元/天×13天)、誤工費1220.31元(93.87元/天×13天),訴求合理,予以支持;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認定為:營養費390元(3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30元/天×13天),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訴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車上人員(司機)楊海亮損失合計為7564.25元。綜上所述,對鑫峰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鑫峰運輸公司車輛損失207445元、施救費18300元、車上人員楊海亮(司機)損失7564.25元,合計233309.25元;二、駁回鑫峰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746元,減半收取2873元,鑫峰運輸有限公司承擔473元,某保險公司承擔2400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后針對楊海亮是否收到鑫峰運輸公司賠償款問題,鑫峰運輸公司又提交2018年5月22日署名“楊海亮”的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鑫峰運輸公司付2017年9月17日交通事故賠償款140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經電話聯系核實,賠償款為轉賬支付而非現金支付。本院認為,綜合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鑫峰運輸公司主張楊海亮收到賠償款的事實予以認定,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鑫峰運輸公司已舉證證明楊海亮實際收到賠償款的事實,故對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的依法不應向鑫峰運輸公司支付有關楊海亮賠償金的意見不予支持。但鑫峰運輸公司一審沒有舉證相關證據致某保險公司就此提起上訴,應承擔該部分上訴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重新鑒定費用屬于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72元,由鑫峰運輸公司負擔8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玉峰
審判員 孫 榮
審判員 田 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于杰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