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劉X、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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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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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魯0302民初91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 2018-06-01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張店區。
主要負責人: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山東大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男,現住淄博市淄川區。
被告: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沂市莒南縣。
法定代表人: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山東方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臨沂市。
主要負責人:王X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山東百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郇X甲,男,住臨沂市莒南縣。
被告:王X甲,女,住臨沂市莒南縣。
被告:彭XX,女,住臨沂市莒縣。
被告:郇X1。
法定代理人:彭XX(郇X1之母),女,現住莒南縣。
被告:郇X2。
法定代理人:彭XX(郇X2之母),女,現住臨沂市莒南縣。
被告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郇X乙,莒南縣城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劉X、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為本案被告,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劉X,被告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告彭XX,被告郇X1、郇X2的法定代理人彭XX以及被告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郇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劉X支付墊付款27675.97元;2.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支付墊付款64577.27元;3.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達興公司”)對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應支付的墊付款64577.27元承擔連帶責任;4.在保險范圍內優先賠付64577.27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28日,劉X駕駛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京滬高速575公里﹢800米路段時,被郇秀金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追尾,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又與前方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三車及車上貨物受損,郇秀金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負事故次要責任,郇秀金負事故主要責任。案外人孫樂利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所保險的貨物是劉X車上運輸的貨物,甲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損失貨物的所有人進行了理賠,同時貨物所有人將索賠權轉讓給甲保險公司,現甲保險公司向交通事故的責任方行使追償權。
劉X辯稱,一、甲保險公司不應向劉X追償賠償款,因為甲保險公司承保的貨物是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運輸的貨物,甲保險公司依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貨物受到損失后,依據保險法第23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賠償貨物損失,這是甲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甲保險公司無權也無依據再向投保人及受益人追償賠償款項,其行為也違背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應駁回其訴求;二、劉X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劉X從事運輸,是服從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統一運營、調度和管理司機。本案案涉事故是劉X受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的指派,事故發生后,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已從甲保險公司理賠完畢,作為履行職務行為的劉X不應承擔責任;三、投保人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同意甲保險公司向事故主要責任方追償貨物損失,而沒有同意甲保險公司向其統一運營、調度管理和指派的劉X追償,甲保險公司的起訴無任何依據。綜上,劉X系職務行為,自身沒有過錯,甲保險公司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承擔本次事故30%的賠償責任。
萬達興公司辯稱,萬達興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理由是:萬達興公司僅是魯QXXXXX號半掛車的登記所有人,該車的實際車主為郇秀金,郇秀金在事故中已死亡,事故車輛是郇秀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萬達興公司購買,雙方于2011年11月29日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一份,車輛于當時即進行交付,萬達興公司對該車不具有運營控制權,并且萬達興公司與郇秀金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根據最高院關于連環購車發生事故如何承擔責任批復之規定,萬達興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請求駁回甲保險公司對萬達興公司的訴訟請求。
乙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商業險二份,商業險是主車1000000.00元,掛車1000000.00元,事故認定書認定涉案時郇秀金屬于無證駕駛,不屬于商業險賠償范圍,請求駁回甲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辯稱,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于2011年購買,購買后即掛靠在萬達興公司,并辦理分期付款,貸款于2013年已經付清。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于2017年10月份在山東省蒙陰縣發生交通事故,致使郇秀金死亡,后按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并與劉X達成和解協議,經法院判決劉X應賠償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180420.00元,判決后雙方協商,劉X自愿以其所有的魯CXXXXX(魯CXXX3掛)解放掛車抵頂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的賠償款,并約定如果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向劉X要求賠償貨物損失的話,由劉X自行承擔,故甲保險公司不應要求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承擔賠償責任。因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已與萬達興公司形成立掛靠關系,故甲保險公司應向萬達興公司追償,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不應承擔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6年10月28日,劉X駕駛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京滬高速575公里﹢800米路段時,被郇秀金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追尾,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又與前方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導致三車及車上貨物受損,郇秀金當場死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X負事故次要責任,郇秀金負事故主要責任。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樂利對劉X運輸的貨物在甲保險公司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甲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損失貨物的所有人進行了理賠,共計賠償貨物所有人92235.24元,同時貨物所有人將追償權轉讓給甲保險公司。
劉X駕駛的魯CXXXXX、魯CXXX3掛號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劉X,常年掛靠于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受該公司統一調度、調配、安排從事運輸工作。運輸習慣為貨主將貨物交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負責運輸,給該公司支付運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樂利給運輸貨物投保并安排車輛運輸。本案案涉事故是在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委派劉X運輸貨物途中發生。
郇秀金駕駛的魯QXXXXX、魯QXXXX掛號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是郇秀金,并將車輛掛靠于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并由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該車投保,保險人為乙保險公司。郇秀金在案涉事故中是無證駕駛。郇秀金的法定繼承人有父親郇X甲,母親王X甲,妻子彭XX,女兒郇X1,女兒郇X2。
確認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一份、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一份、保險公估報告一份、賠款協議書四份、權益轉讓書四份、支付憑證四份,被告劉X提供的淄博樂利物流公司的協議書一份、說明一份、樂利物流常州、蘇州專線貨物運單一份,萬達興公司提供的車輛買賣合同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貸款抵押合同二份,乙保險公司提供的主車商業險、掛車商業險的投保單一份、條款一份,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提供的與劉X的和解協議一份、協議書一份及當事人當庭陳述記錄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本案因郇秀金駕駛的車輛撞擊劉X駕駛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劉X運輸的貨物受損,在甲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了貨物所有人的損失后,甲保險公司依法獲得了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
甲保險公司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要求劉X承擔其賠償的貨物損失30%的責任的主張,本院認為,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樂利投保了該公司承運的本案案涉貨物,并由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劉X運輸該承保貨物,而劉X駕駛的車輛常年掛靠于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從事運輸工作,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也認可本案案涉貨物是受該公司委派、調度并安排運輸,因此劉X和他駕駛的車輛在本案案涉的貨物運輸中是淄博樂利物流有限公司本次貨物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屬于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故甲保險公司要求劉X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郇秀金駕駛的車輛撞擊劉X駕駛的車輛造成事故后,給劉X所運輸的貨物造成損失,應當認定郇秀金為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的“第三者”,故郇秀金應當依據其在該次事故中所負的主要責任,對甲保險公司理賠的貨物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于郇秀金在本次事故中已死亡,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由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郇秀金的繼承人為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因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承擔的份額為70%和30%均無異議,故甲保險公司要求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按照主要責任70%的比例(計款92235.24元X70%=64564.67元)支付其墊付的賠償款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至于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與劉X之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對甲保險公司沒有約束力,故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在庭審中的該抗辯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因郇秀金駕駛的車輛掛靠于萬達興公司,故甲保險公司要求萬達興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對甲保險公司要求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優先按70%的賠償責任賠付的訴訟請求,因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郇秀金屬于無證駕駛,不屬于商業險賠償范圍,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甲保險公司的該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支付甲保險公司墊支的賠償損失款64564.67元,該款在繼承郇秀金的遺產范圍內支付;
二、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賠償損失款64564.67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劉X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06.00元,減半收取1053.0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346.00元,莒南縣萬達興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郇X甲、王X甲、彭XX、郇X1、郇X2負擔70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李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