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X與蔡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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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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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112民初94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18-06-19
原告邊X,女,漢族。
共委托代理人謝肖,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原廷會,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江峰,陜西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邊X與被告蔡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邊X及其委托代理人謝肖,被告蔡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江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31日13時30分許,被告蔡XX駕駛小型客車沿昆明路延伸線行駛至“昆明時光”南門掉頭過程中,將原告撞倒受傷,發生交通事故。后其被送往醫院治療,共住院2次,合計31天。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蔡X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無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承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1832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營養費1800元、護理費9950元、誤工費13104元、殘疾器具費700元、交通費105元、鑒定費720元,合計47800元。
被告蔡XX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其已支付原告在西安高新醫院及西安長安泰和醫院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在西安高新醫院護理費也已支付,并給原告購買一個輪椅,要求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認定,住院診斷沒有異議,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對原告要求賠償醫藥費因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13時30份許,被告蔡XX駕駛張麗英名下的陜AXXX98號小型車輛沿昆明路延伸線由東向西行駛至“昆明時光”小區南門人行橫道左轉彎掉頭過程中,與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行人邊X相撞,致邊X倒地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西公交認字未央(2016Z)第B22016083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蔡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邊X無該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邊X被送往西安高新醫院住院治療19天,診斷為左膝內側副韌帶撕裂、左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骨挫傷、左膝部軟組織擦挫傷、左小腿及足軟組織挫傷、腦梗死。所產生的門診費、醫療費及陪護費,蔡XX已全部清結。邊X又于2017年4月26日以左膝創傷性關節炎在西安長安泰和醫院住院治療12天,所產生的醫療費用,蔡XX已全部清結。審理過程中,邊X要求對其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進行司法鑒定。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陜美法司(2018)臨鑒字第145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被鑒定人邊X的誤工期為120日左右,護理期為90日左右,營養期為60日左右,并產生鑒定費720元。2017年4月20日西安長安泰和醫院開出處方,邊X按處方在國藥控股陜西大藥房有限公司分別購買中成藥邁之靈片108盒、虎力散膠囊120盒、活血止痛膠囊54盒、化學藥品塞來昔布膠囊180盒,合計產生醫藥費18321元。因原被告就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形成訴訟,原告訴請內容同前。庭審中,因雙方爭執較大,調解未果。另查明,邊X在陜西建和實業有限公司擔任出納工作,月工資平均3276元。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醫院病歷,醫藥費票據,處方箋、保險單,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費票據、單位證明、工資清單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法律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投保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尚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邊X經濟損失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日80計算31天為2480元;營養費按每日30元計算60日為1800元;護理費因在西安高新醫院住院期間費用,蔡XX已支付,故應計算71日,每日按100元計算為7100元;誤工費13140元有單位證明、工資表及鑒定日期,予以支持;交通費105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殘疾器具費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不予支持;關于邊X購買外購藥所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其所購藥品均與其傷情有關,可酌情支付6000元。綜上,邊X醫療類經濟損失為10280元;傷殘類損失為20309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邊X30309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內支付邊X280元。蔡XX已支付的費用可自行理賠。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邊X各項經濟損失30589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5元,鑒定費72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蔡XX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邊X。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同 創
審 判 員 李 龍
人民陪審員 牛金香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趙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