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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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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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802民初3901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8-06-21
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藺某某,陜西海內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藺某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89160元、鑒定費5674元、施救費17000元,共計21183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8日,陜KXXX76、陜K898K(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險,其中陜KXXX76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9640元,陜K898K(掛)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1181.6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3月18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7日24時止。2017年11月14日02時55分許,馬強駕駛登記在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陜KXXX76、陜K898K(掛)號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K605KM處時,因躲避物體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路產受損。延安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強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陜KXXX76車車損價值為18916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5674元,且原告支付施救費17000元。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而被告為履行事故賠償,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求過高,在原告車輛及駕駛員證件齊全、且合法有效公司的情況下,在原告提供相應定損金額的維修發票的前提下,渤海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按照定損金額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依法不予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及質證,當事人本起事故的發生,原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險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以下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案車損價格如何認定。對此,原告庭審提供: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陜KXXX76車車損價值為18916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價格提出異議,認為車損鑒定價格過高,并申請法院重新鑒定,經本院決定同意,陜西廣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重新評估報告,其意見為:原告陜KXXX76車車損價值為173365元。本院依法按重新鑒定車損價格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陜KXXX76、陜K898K(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商業險,其中陜KXXX76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9640元,陜K898K(掛)號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1181.6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3月18日0時起至2018年3月17日24時止。2017年11月14日02時55分許,馬強駕駛登記在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陜KXXX76、陜K898K(掛)號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K605KM處時,因躲避物體操作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及路產受損。延安市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馬強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陜西中科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原告陜KXXX76車車損價值為189160元,原告支出鑒定費5674元,且原告支付施救費170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車損鑒定提出異議,并申請法院重新鑒定,經本院同意后,陜西廣合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重新評估報告,其意見為:原告陜KXXX76車車損價值為173365元。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而被告為履行事故賠償,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而原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造成經濟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承保險種的保險限額范圍履行理賠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義務的責任。本案中,原告訴訟請求:陜KXXX34號車車損價值為189160元,本院依法按照重新鑒定意見支持173365元;施救費17000元,系原告實際支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定費5674元,因本案車損重新鑒定對原鑒定意見進行了改變,且低于原告鑒定價值,故對原告支出的該鑒定費用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共計人民幣190365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000元,原告榆林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謝利軍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曹彥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