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XX、王守XX與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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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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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晉0424民初194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屯留縣人民法院 2018-03-09
原告馬XX,女,漢族,屯留縣,農民。
原告王守文,男,漢族,屯留縣,農民。
原告王建明,男,漢族,屯留縣,農民。
原告北京綠迪源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綠迪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
法定代表人蔣志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秋英,女,漢族,屯留縣,農民,住本村,系該公司員工,特別代理。
被告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縣運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法定代表人賀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亮,男,漢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上伍鄉小杜莊村2組48號,系該公司員工,一般代理。
被告,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805門市。
負責人張景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聰,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馬XX、王守文、王建明、綠迪源公司與被告青縣運輸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馬XX、王守文、王建明、綠迪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秋英,被告青縣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德亮、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馬XX、王守文、王建明、綠迪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88345.94元;2、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2018年1月3日凌晨,張磊駕駛×××(J3L46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從天津港欲去運城稷山,5時許,當張磊駕車行駛至西故縣村路段時,駛出路外將馬XX、王建明所有的房屋、樹木及圍墻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王守文所有的房屋內物品財產及綠迪源公司所有的圍墻、樹林、路沿石損壞。經屯留縣交警大隊認定,張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或單位無責任。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馬XX、王守文家財產損失163396.37元,無法鑒定財產損失7000元;賠償王建明家房屋損失15066.82元;賠償綠迪源公司綠化帶及路沿石損失2882.75元。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青縣運輸公司辯稱:我方墊付了鑒定費與訴訟費,另給馬XX墊付了15000元,保險公司應將墊付款返還我們,其余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口頭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1500000元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在我公司投保有50000元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審核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駕駛人員駕駛證、資格證合法有效、且沒有免賠拒賠事由的前提下,首先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原告合理合法的經濟損失,超出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定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3日凌晨,張磊駕駛×××(×××)號重型半掛貨車從天津港欲去運城稷山,5時許,當張磊駕車沿國道309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西故縣村路段時,駛出路外造成馬XX、王建明所有的房屋、王守文所有的房屋內物品、屯留縣河神廟鄉西故縣村村民委員會所有的路沿石損壞,綠迪源公司所有的圍墻、樹木損壞,張磊輕微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月18日,屯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屯公交警認字【2018】第181015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人或單位均無責任。2018年1月3日,屯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山西省屯留司法鑒定中心對事故中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價格司法鑒定,山西省屯留司法鑒定中心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屯司鑒【2013】價鑒字第0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馬XX(王守文)家房屋整體結構性能安全現狀嚴重不滿足安全使用,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經工程定額計價估算馬XX(王建文)家房屋造價為152942.37元,王守文家財產損失為10454元,王建明房屋損壞部分造價為15066.82元,綠化帶及路沿石造價為2882.75元(路沿石損壞為168.66元)。
青縣運輸公司系×××(×××)號車登記所有人,某保險公司系該車交強險、商業三者險(1550000元)及不計免賠險保險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青縣運輸公司已支付了鑒定費、訴訟費,并向馬XX支付了15000元的賠償費用。
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雖有異議,但未提供有效證據,故對該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確定馬XX在本案中的損失有137942.37元(已扣除已支付的15000元),王建明損失為15066.82元,綠迪源公司綠化帶損失為2714.09元(其不具有路沿石的財產權,已扣除路沿石費用168.66元),王守文財產損失已鑒定損失為10454元,未鑒定損失其未提供證據,但實有發生,酌定未鑒定物品損失為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財產損失,且參考原告訴訟內容及本案中的訴訟主體,本案案由應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應先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按保險合同賠償外,其余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本案中屯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磊負事故全部責任,對該責任認定,本院予以確認,按照上述責任承擔方式,本案中已確定的損失均在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青縣運輸公司在本案中可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青縣運輸公司墊付的費用,其可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馬XX137942.37元,王建明15066.82元,北京綠迪源園林綠化有限責任公司2714.09元,王守文12454元。
二、被告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033元,由被告青縣中運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生效。
審判員 申 艷
二○一八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申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