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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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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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魯0811民初425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2017-11-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寧市。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宋XX,男,漢族,住山東省曲阜市。
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
經營者:曹峰,男,漢族,住濟寧市高新區。
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訴被告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孔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宋XX支付原告代償款78500元;2、判令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被告宋XX駕駛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所有的魯H×××××汽車與案外人秦雪鋒駕駛的、原告承保的魯H×××××/魯HXXX2掛汽車等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人員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宋XX、秦雪鋒承擔事故同等責任。該事故賠償事宜經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0828民初132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原告賠付魯H×××××/魯HXXX2掛車輛相關權利人各項損失155000元,并確認了原告的追償權,現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因被告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故原告賠償款中的78500元【(155000-2000)×50%+2000】,根據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向二被告追償。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未作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8日2時,被告宋XX駕駛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所有的魯H×××××汽車沿1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事故地點時,與案外人秦雪鋒駕駛的、原告承保的魯H×××××/魯HXXX2掛汽車等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人員受傷。該事故經金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宋XX、秦雪鋒負事故同等責任。該事故賠償事宜經金鄉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魯0828民初1329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原告賠付魯H×××××/魯HXXX2掛車輛相關權利人各項損失155000元,并確認了原告的追償權,現原告已經履行完畢。因被告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原告向被告追償其已付賠償款中的78500元【(155000-2000)×50%+2000】未果,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2016)魯0828民初1329號民事調解書、支付賠償金電子憑證等。上述證據真實有效,能夠證實原告的主張,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宋XX駕駛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所有的車輛魯H×××××與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的車輛魯H×××××/魯HXXX2掛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宋X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車輛魯H×××××/魯HXXX2掛各項損失共計155000元,上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本次事故中被告宋XX負50%同等責任,故原告超出支付部分的金額應為: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支付車損2000元,剩余部分應為76500元【(155000-2000)×50%】,以上合計78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宋XX支付原告代償款78500元,理由正當,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作為該營運車輛所有人,將車輛交與被告宋XX營運駕駛,監管不力致使事故的發生,其具有重大過錯,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被告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據此,依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濟寧中心支公司78500元;
二、被告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2元,由被告宋XX、濟寧高新區鴻燕摩托車銷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斌
人民陪審員 李 濱
人民陪審員 周 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許興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