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欣欣訴被告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張XX、某保險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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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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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625民初2157號之一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志丹縣人民法院 2018-01-15
原告劉欣欣,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思良,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喬永宏,男,漢族,系原告親屬。
被告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志丹縣。
法定代表人侯雄芳,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張XX,男,漢族。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延安市。
負責人林剛,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霍小靜,陜西嘉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欣欣訴被告志丹縣順達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達出租公司”)、張XX、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思良和喬永宏、被告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小靜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順達出租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欣欣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10095元、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167315元;2、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79260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共計94260元;3、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4、請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面部修復手術費60000元;5、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6、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1月4日,鄭保龍駕駛順達出租公司陜JXXXXX號出租車,由志丹縣城南駛往志丹縣迎賓大道麗苑小區,當行駛至事發地左轉彎向北掉頭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使的李亞峰駕駛的順達出租公司陜JXXXXX號出租車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鄭保龍、李亞峰及陜JXXXXX號出租車乘車人劉欣欣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陜JXXXXX號出租車駕駛人鄭保龍應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陜JXXXXX號出租車駕駛人李亞峰應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欣欣無責任。后查實,被告張XX系陜JXXXXX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
事發后,劉欣欣被送往志丹縣人民醫院,初診后被建議轉往延安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劉欣欣傷情為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腦搓裂傷,顱骨多發骨折,鼻骨骨折等,因延安大學附屬醫院無法安排手術,遂轉到西安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12天,之后又轉至延安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40天,共花費醫療費90737.89元。因眼球凹陷(左眼),劉欣欣于2017年9月19日在西安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廣仁醫院住院治療16天。出院后,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劉欣欣因此起交通事故致前顱底骨折并腦脊液鼻漏(左),評定為十級傷殘;左眼眶壁多發骨折、左側視神經管骨折致左眼復視,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后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15000元,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的誤工期限為120日,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的護理期限為90日。事故發生時原告懷有身孕,因事故而終止妊娠致原告遭受了沉重的打擊,且左眼眶凹陷影響面容,需手術整容才可恢復。故訴至本院,提出前列訴求。
被告順達出租公司未到庭、未答辯、未舉證、未質證。
被告張XX辨稱,該賠償的給予賠償,具體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順達出租公司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保險公司不應當是本案的適格被告,3、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當支持,面部恢復應當鑒定并產生花費,其他費用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鄭保龍駕駛順達出租公司陜JXXX53號出租車,由志丹縣城南駛往志丹縣迎賓大道麗苑小區,當行駛至事發地左轉彎向北掉頭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行使的李亞峰駕駛的順達出租公司陜JXXXXX號出租車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鄭保龍、李亞峰及陜JXXXXX號出租車乘車人劉欣欣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志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志公交認字(2016)167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陜JXXXXX號出租車駕駛人鄭保龍應負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陜JXXXXX號出租車駕駛人李亞峰應負此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欣欣無責任。經查,陜JXXXXX號出租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張XX,其車輛掛靠在順達出租公司進行運營。
事發后,劉欣欣被送往志丹縣人民醫院,初診后被建議轉往延安大學附屬醫院治療,經診斷,劉欣欣傷情為1、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腦搓裂傷、顱骨多發骨折、前顱底骨折并腦脊液鼻漏(左),2、左眼鈍挫傷、左眼臉皮膚裂傷、左眼眶壁多發骨折、左側視神經管骨折,3、鼻骨骨折(左側),4、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5、孕產12+2周妊娠;為此,劉欣欣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在延安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因治療需要,劉欣欣于2016年12月14日至2016年12月26日轉到西安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之后,因1、眼球凹陷(左眼),2、左眼眶壁骨折復位術后,3、復視,4、雙眼屈光不正,劉欣欣又于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5日在西安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也分別在西安市第四醫院及西安市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廣仁醫院進行診療,以上在各醫院住院及門診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10095元,并產生住宿費3550元、交通費2924元、餐費100元。劉欣欣的傷情經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1、因此起交通事故致前顱底骨折并腦脊液鼻漏(左),評定為十級傷殘;左眼眶壁多發骨折、左側視神經管骨折致左眼復視,評定為十級傷殘,2、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后續治療費約需人民幣15000元,3、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的誤工期限為120日,4、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所致外傷的護理期限為90日。為此,支出鑒定費3200元。
另查明,原告劉欣欣系農業戶籍,自2013年起在志丹縣城楊莊科小區X號房屋租住至今,其受聘志丹縣任晏診所擔任護士。在劉欣欣事故發生治療期間,陜JXXXXX號出租車主即被告張XX給被告墊支出費用5500元。
還查明,順達出租公司將陜JXXXXX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0日上午0時至2017年2月19日24時,每座賠償限額500000元,本案的交通事故發生在該車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案材料、醫療費票據、交通及住宿費票據、餐費票據、租賃合同及證明、鑒定書及票據、保單等證明材料在案佐證,經庭審質證,具有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劉欣欣在乘坐上李亞峰駕駛的順達出租公司陜JXXXXX號出租車即與被告順達出租公司成立了客運合同關系,被告順達出租公司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抵目的地。被告順達出租公司駕駛員因駕駛不當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在其車內受傷,作為承運人,被告順達出租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受傷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順達出租公司將陜JXXXXX號出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5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某保險公司有義務在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對原告劉欣欣予以賠償。原告訴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欣欣雖為農村戶籍,主要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應當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給于賠償。因治療需要,原告劉欣欣的住宿、交通確系實際發生,結合在案證據,本院酌定住宿費為3000元、交通費為2000元,餐費票據不符合規定,不予支持。治療疾病必定要加強營養,對原告訴求的營養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劉欣欣在在獲得賠償時,應返還被告張XX墊支的5500元。原告的其他訴求無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順達出租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缺席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5日內賠償原告劉欣欣醫療費110095元元、誤工費9120元、后期誤工損失14400元、護理費8040元、后期護理費108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010元、營養費201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2000元、傷殘鑒定費3200元、殘疾賠償金62568元、后續治療費15000元,以上共計242243元。原告劉欣欣在獲得上述賠償時返還被告張XX55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欣欣對被告張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劉欣欣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被告順達出租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金虎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葉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