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河源市粵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新城客運分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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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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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16民終27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5-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14號。
負責人:鄒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源市粵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新城客運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河源市新市區(qū)-2第二、三層。
負責人:葉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廣東新豐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廣東新豐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下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源市粵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新城客運分公司(下稱新城客運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1602民初28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5日,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安通達分公司(下稱安通達分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對其車牌號為粵P×××××的客車向某保險公司購買強制責任保險與第三者責任保險(1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2015年2月11日,經(jīng)投保人安通達分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同意對上述第三者責任保險與責任強制保險的被保險人名稱由安通達分公司變更為新城客運分公司,變更車輛信息:被保人與車輛關系由使用變更為所有,車主由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客運車隊變更為新城客運分公司。2015年1月31日,歐德輝駕駛粵P×××××號大客車與龐小文駕駛的粵S×××××號貨車(車載梅顯橋)發(fā)生碰撞,造成梅顯橋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門認定歐德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梅顯橋受傷后,共用去醫(yī)療費61679.7元,(2015)惠博法灣民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書查明醫(yī)療費61679.7元全部由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fā)運輸公司客運車隊支付。事故發(fā)生后,新城客運分公司支付拖車費900元以及市政設施的賠償款2500元。新城客運分公司支付以上費用后依法向某保險公司追償,某保險公司向新城客運分公司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23622.62元,剩余款項經(jīng)新城客運分公司催收某保險公司均未償還。新城客運分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起訴。
另查明,新城客運分公司向某保險公司購買的第三者商業(yè)險沒有購買不計免賠。
原審法院認為,安通達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之后,經(jīng)安通達分公司申請,對上述第三者責任保險與責任強制保險的被保險人名稱由安通達分公司變更為新城客運分公司,車主由河源市交通集團同發(fā)運輸有限公司客運車隊變更為新城客運分公司,某保險公司同意變更。在上述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新城客運分公司支付了拖車費900元及市政設施的賠償款2500元及墊付醫(yī)療費61679.7元,以上共計65079.7元。該款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險范圍內(nèi)賠償2000元,剩余款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65079.7元-2000元=63079.7元,因新城客運分公司沒有購買不計免賠,費用應扣除20%,因此,63079.7元×(1-20%)=50463.76元,因某保險公司已支付新城客運分公司23622.62元,因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仍需支付新城客運分公司50463.76元-23622.62元=26841.14元。原審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如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新城客運分公司20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賠償新城客運分公司26841.14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受理費8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某保險公司依據(jù)(2015)惠博法灣民初字第259號判決賠付了224023.78元,其中商業(yè)三者險有104023.78元。對該部分,應加扣免賠,即要扣減104023.78×20%=20804.75元,現(xiàn)某保險公司僅需賠償26841.14元-20804.75元=6036.39元。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判決:1.撤銷原審判決;2.發(fā)回重審或改判。
被上訴人新城客運分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請求加扣不計免賠于法無據(jù)。被上訴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灣民初字第259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生效,該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賠付104023.78元給梅顯橋,對生效裁判已經(jīng)確認的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義務本院不再處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鄒建忠
審判員 鄧天仕
審判員 李 翀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謝東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