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西安某某開關廠工貿運輸車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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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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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112民初188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18-04-15
原告:李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陜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西安某某開關廠工貿運輸車隊
法定代表人:爨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楊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西安某某開關廠工貿運輸車隊(以下簡稱某某開關廠車隊)、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7年8月16日,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人員張某某駕駛陜AXXXXX號車與其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受傷。事故發生后,其被送往醫院治療,現因事故產生醫療費4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費2700元、后續治療費8000元、護理費6000元、交通費300元、誤工費24105元、殘疾賠償金616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51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鑒定費2736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請求判令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賠償107529.46元,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辯稱,事故發生經過屬實,其為陜AXXXXX號肇事車輛在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應當由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承擔事故賠償責任,如有不足,其愿意按照事故責任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
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辯稱,事故經過屬實,其承保了事故車輛的交強險,其已經給付醫療費1萬元,愿意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范圍內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且沒有相應證據支持,由法院依法處理,本案鑒定費、訴訟費不在理賠范圍內,其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人員張某某駕駛AXXXXX號車沿西安市北三環由西向東行使至金威啤酒廠東側一南北路路口右轉彎,與原告駕駛的無牌照三輪摩托車相撞,致原告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前往長安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左下尺橈關節脫位等傷情,期間行骨折復位內固定術、石膏托外固定術等治療,出院醫囑抬高患肢、制動、行功能鍛煉、勿負重、術后一年視情況決定取出內固定、加強營養等。事故發生后,共產生門診費1327元,住院費34598.89元,共計35925.89元。其中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支付25492.89元,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支付1萬元,原告支付433元。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還支付原告營養費1500元。后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認定,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人員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另查,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系陜AXXXXX車交強險的承保人。訴訟中,本院應原告申請,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至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后續治療費、護理期限、誤工期限進行了鑒定評估。2018年3月28日,該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書,認定原告兩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后續拆除內固定物醫療費約需8000元,護理期為60日,誤工期為180日。原告支出鑒定費2736元。另查,原告李XX兄弟姊妹三人,李XX母親石琴娥李XX有一子李智信,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票據、住院病案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賠償限額的損失按事故責任分擔,由事故責任人賠償。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作為本案事故車輛交強險承保人,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按照事故責任賠償超出保險范圍以外的損失。原告李XX因事故產生的損失有醫療費35925.89;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80元/天X12天);營養費結合醫囑酌情確認1800元;后續治療費結合鑒定結論確認8000元;護理費6000元(100元/天X60天);交通費結合原告治療時間確認300元;誤工費一節,因原告未提供有效收人證明,故參照陜西省2016年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5676元的標準計算6個月為17828元;殘疾賠償金一節,原告主張按照陜西省2017年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結合原告傷殘等級及年齡計算,殘疾賠償金為616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原告主張按照2017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0338元的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結合被扶養人年齡及原告傷殘等級計算為9514.40元,此項計入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原告傷情確認2000元。以上住院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46685.89元,應由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1萬元,其余36685.89元由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70%即25680.12元,另外30%由原告自行承擔。以上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共計97262.40元,由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項限額內賠償,因未超出保險限額,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綜上,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應給付原告107262.40元,扣除其已經給付原告的1萬元,應給付原告97262.40元;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應賠償原告25680.12元,因其已經給付26992.89元,故不再承擔給付責任,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即1312.77元在被告人民保險西安分公司應給付原告的金額中予以扣減,并直接給付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鑒定費2736元,由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承擔。原告訴請中超出本院確認損失的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X各項損失95949.63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西安某某開關廠工貿運輸車隊墊付費用1312.77元。
三、被告西安某某開關廠工貿運輸車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X鑒定費2736元。
四、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2216元,被告某某開關廠車隊承擔23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亞軍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書記員 吳瑜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