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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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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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蘇0202民初117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2016-10-24
原告: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江蘇沁園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男,該公司職員。
原告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跨越公司)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跨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跨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車損險保險金88651元、施救費7600元、評估費4400元。事實和理由:跨越公司為屬其所有的蘇BXXXXX號起重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2016年1月25日,劉必民駕駛保險車輛作業時發生側翻,致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跨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跨越公司委托無錫誠益價格事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益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誠益公司出具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為88651元??缭焦局Ц盾囕v修理費88651元、評估費4400元、施救費76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跨越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均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及時查勘并定損,定損金額為37900元,施救費7600元。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為70萬元,跨越公司投保的車損險金額為50萬元,系不足額投保,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32500元(45500元*50/70)。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系跨越公司單方委托,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評估費及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跨越公司為屬其所有的蘇BXXXXX號起重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特種車保險條款載明,第五條:(一)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第九條(加深加粗):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第十四條(普通字體):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礦山專用車的月折舊率為1.1%,其他車輛的月折舊率為0.9%。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折舊金額=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X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X月折舊率。第三十三條(加深加粗):(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或協商確定保險金額的:2、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三)施救費用的賠償方式同本條(一)、(二),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2016年1月25日,劉必民駕駛蘇BXXXXX號起重車在常州市湖塘街道玉蘭花園作業時發生側翻,致保險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后,跨越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為37900元、施救費7600元。后跨越公司委托誠益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誠益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為88651元??缭焦局Ц盾囕v修理費88651元、評估費4400元、施救費7600元。
跨越公司、某保險公司均確認投保時,保險車輛已使用60個月。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評估報告、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評估費發票、保險條款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跨越公司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提供加蓋跨越公司公章的投保單1份。經質證,跨越公司對投保單的真實性無異議,投保單能夠證明跨越公司系足額投保。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跨越公司單方委托的評估結論有異議,申請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重新評估。本院委托無錫市價格認定中心(以下簡稱認定中心)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評估。認定中心出具錫價民[2016]57號評估報告(以下簡稱57號評估報告),認定保險車輛損失為86651元。經質證,跨越公司、某保險公司對57號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均無異議,跨越公司認可保險車輛的損失按86651元計算,某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的損失請求法院依法認定。某保險公司支付評估費4300元。
本院認為:跨越公司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的真實性無異議,投保單能夠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跨越公司進行明確說明。
《中華人員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標的價值,并以保險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跨越公司未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車輛的保險價值,故應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作為判斷是否足額保險的標準。某保險公司主張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但根據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車輛在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的計算方式,保險車輛在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為32.2萬元,也即若保險車輛在投保時發生全部毀損,某保險公司按照上述約定的賠償金額亦不會超過32.2萬元,跨越公司的投保金額為50萬元,故本案所涉車損險并非不足額保險。據此,保險條款中雖載明“本保單車損險不足額投保,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按投保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但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保險合同中對新車購置價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確,該條款若在本案中適用,則與法律規定的賠償原則明顯不符,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不足額投保應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償的抗辯不予采納。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按約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未及時賠償保險金,本案訴訟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某保險公司稱其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認定中心系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其出具的57號評估報告應予以采信,保險車輛損失應按86651元計算。本院委托評估產生的評估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缭焦締畏轿挟a生的評估費由跨越公司自行負擔。對跨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險保險金86651元、施救費7600元。
二、駁回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3元減半收取為1156.5元,由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3.5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083元。該款已由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預交,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直接支付給無錫市跨越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評估費4300元,由某保險公司(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XXX05。
代理審判員 張明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戚玲嬌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