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XX、羅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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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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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5民初96460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2018-03-05
原告:饒XX,女,漢族,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
原告:羅X甲,女,漢族,戶籍地同上。
法定代理人饒XX。
上述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上海邦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邦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羅X乙,男,漢族,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
原告:嚴XX,女,漢族,戶籍地同上。
上述兩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丙,男,漢族,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X,上海邦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浦東大道900號9樓、801-802室。
負責人:楊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某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饒XX、羅X甲、羅X乙、嚴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饒XX、羅X甲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唐X和原告羅X乙、嚴XX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丙、唐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饒XX、羅X甲、羅X乙、嚴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雇主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80萬元(本文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被告支付原告附加24小時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80萬元;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審理中,原告增加如下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醫(yī)療費用59,802.61元,并在本案中撤回第2項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案外人上?;⑻┪锪饔邢薰?以下簡稱“虎泰物流公司”)向被告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及附加險,保險期間為1年。羅京系上述保險的被保雇員。2017年8月29日晚上,羅京因公外出遭遇交通事故,送至醫(yī)院搶救,于2017年9月3日死亡。原告饒XX系羅京的妻子,原告羅X甲系羅京的女兒,原告羅X乙、嚴XX系羅京的父母,由于上海虎泰物流有限公司無力賠償,故原告涉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事實沒有異議,訴訟請求中雇主責任險保險金80萬元沒有異議。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辯稱:羅京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其是雇主,不是雇員,所以對訴訟請求中的雇主責任險保險金不予認可,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案外人虎泰物流公司與原告簽訂《雇主責任保險文本保單》一份。上述文本保單首頁載明文本保單號XXXXXXXXX,第2頁起至第4頁止為“保單正文”。保單正文包括12項內(nèi)容,如險種名稱、保單號碼、被保險人信息、保險期限、承保區(qū)域、明細表、每次事故免賠額、總保險費、司法管轄、繳費日期、特別條款、特別約定等項。其中,險種名稱載明為雇主責任險(A)款,被保險人為虎泰物流公司,保險期限自2016年10月28日零時起至2017年10月27日二十四時止,明細表載明保險項目死亡、傷殘每人賠償限額80萬元、人數(shù)10人,保險項目醫(yī)療費用每人賠償限額10萬元,特別條款載明包括上下班途中責任條款、境內(nèi)公出條款、擴展24小時意外事故條款、附加員工食堂條款、急救費用條款、住院津貼條款(工傷和職業(yè)病)、不計工傷保險賠償條款、附加非工傷意外事故補償保險條款(賠償限額與主險一致),特別約定載明“賠償限額1)死亡、傷殘:80萬元/人2)意外醫(yī)療:10萬元/人;(每次事故免賠100元,給付比例100%)……6)本保單每人每次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最高為80萬元,醫(yī)藥費10萬元……9)本保單為被保險人全體雇員統(tǒng)括投保……”。該保單正文后附雇員名單一頁,雇員包括羅亮等人。
上述文本保單第5頁至第12頁為雇主責任保險(A)條款。其中,“保險責任”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所聘用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從事與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yè)務有關(guān)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根據(jù)勞動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須承擔的醫(yī)療費及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約定“在保險有效期內(nèi),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事件,保險人根據(jù)被保險人提供的雇員名冊,對發(fā)生傷、殘、亡的雇員按下列標準賠償:(一)死亡、永久喪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保險單所附賠償額度表規(guī)定的百分比乘以出險員工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付?!?三)醫(yī)療費用:保險人賠償包括掛號費、治療費、手術(shù)費、床位費、檢查費(以300元為限)及非自費藥費部分?!备奖怼秱麣堎r償額度表》載明身故按保單規(guī)定賠償最高額度的百分比為100%。
2017年8月29日,案外人虎泰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羅京在給員工買夜宵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于2017年9月3日搶救無效去世。為此,原告支付醫(yī)療費59,802.61元。2017年11月,案外人虎泰物流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載明其公司總經(jīng)理羅京因公外出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公司經(jīng)營困難,無力賠償受害人家屬。2017年12月1日,上海市奉賢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虎泰物流公司員工羅京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
再查明,原告饒XX與羅京系夫妻關(guān)系,生育一女羅X甲。原告羅X乙、嚴XX系羅京父母。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雇主責任保險文本保單》《情況說明》(虎泰物流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小結(jié)》《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結(jié)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證明》(村民委員會、社保中心、派出所分別出具)、羅京身份證復印件、羅X乙戶口簿復印件、急救費發(fā)票、醫(yī)療費發(fā)票、《工傷決定書》、虎泰物流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遺體火化證明等予以證明,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案外人虎泰物流公司與原告簽訂的《雇主責任保險文本保單》,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豆椭髫熑伪kU文本保單》“保險責任”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所聘用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從事與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yè)務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yè)務有關(guān)的國家規(guī)定的職業(yè)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對被保險人根據(jù)勞動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不包括港澳臺地區(qū)法律),須承擔的醫(yī)療費及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绷_京系被保險人虎泰物流公司的員工,且被列入《雇主責任保險文本保單》的雇員名單,其在受雇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而死亡,被告應按約負責賠償死亡賠償金和醫(yī)療費等保險金。被保險人虎泰物流公司怠于向本案被告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羅京近親屬即本案原告有權(quán)直接向被告請求支付上述保險金。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雇主責任險中的死亡賠償金80萬元在第一次庭審中沒有異議,但在第二次庭審中撤回上述承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未舉證證明其在第一次庭審中承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做出的且與事實不符,故本院對其撤回不予準許。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饒XX、羅X甲、羅X乙、嚴XX雇主責任險死亡賠償金80萬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饒XX、羅X甲、羅X乙、嚴XX醫(yī)療費59,802.61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98元,減半收取計6,199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