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與庫車縣興達汽車修XX、某保險公司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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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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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29民終17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8-02-13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賈汪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庫車縣興達汽車修XX。住所地:新疆阿克蘇地區。
法定代表人:史XX,該廠廠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男,漢族,系該廠負責人,住庫車縣興達汽車修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區、三層。
法定代表人:金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聞X,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洪泉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庫車縣興達汽車修XX(以下簡稱興達修理廠)、被上訴人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庫車縣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24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聞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洪泉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庫車縣人民法院(2017)新2923民初2421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交通事故追尾導致曲軸損壞,在車輛定損時兩被告均未發現,所以定損單上沒有該項目,在車輛初步修理完畢試車時才發現因曲軸損壞導致風機不轉的問題,當時興達修理廠負責人給保險公司打電話告知該情況,保險公司答復能修就修,不能修就換。興達修理廠錯誤的對曲軸進行了維修,對曲軸進行打磨焊接。雖興達修理廠否認對曲軸進行打磨焊接這一事實,但車輛二次維修的原因就是因曲軸被打磨焊接導致的。
興達修理廠辯稱,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上訴人的車在我廠修理時沒有焊接打磨處理,上訴人車輛修理好使用了2個月后又出了問題,保險公司只賠償直接損失,上訴人要求更換四件套,保險公司不同意,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沒有進行定損。
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洪泉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汽車修理費37964元,停運損失120000元,合計157964元。
一審認定事實:2015年12月初,洪泉有限公司所有的×××號車因交通事故損壞,在興達修理廠維修,興達修理廠按照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對該車進行維修,2016年4月左右,洪泉有限公司將修理完畢的車輛開走。另查明,洪泉有限公司所有的×××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保險金額為349200元。后某保險公司,按照洪泉有限公司×××號車車輛損失情況,已將車輛損失險全部賠償完畢。2016年6月30日,洪泉有限公司×××號車出現故障送至庫車紅石重卡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后庫車紅石重卡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認為事故車輛二次修理,是因為曲軸法蘭盤外有焊接及打磨,造成曲軸運行不同心,抖動,漏油。更換曲軸過程中發現瓦片異常磨損(偏磨),止推片單項磨損,造成缸筒活塞偏缸。洪泉有限公司認為×××號車二次維修是基于2015年的交通事故導致,是因某保險公司沒有正確定損,導致興達修理廠沒有正確修理。故洪泉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及停運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1、興達修理廠是否對洪泉有限公司的車輛的曲軸進行焊接或打磨;爭議焦點2,某保險公司對洪泉有限公司車輛定損是否全面;3、洪泉有限公司車輛二次維修與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的關聯性。針對上述焦點,首先興達修理廠是按照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所確定的項目進行維修,而定損報告上并沒有修理曲軸的項目,故洪泉有限公司認為興達修理廠對其車輛曲軸進行焊接或打磨的意見,無證據證實;其次,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對洪泉有限公司車輛損壞情況進行定損,并按照保險合同對車輛進行了理賠,洪泉有限公司在車輛維修好后已使用2個月,故洪泉有限公司車輛二次維修并無證據證實是某保險公司的定損不當造成的。庫車紅石重卡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并不能證明洪泉有限公司車輛二次維修與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存在關聯性。綜上,洪泉有限公司要求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承擔其車輛二次維修及停運損失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為證實其上訴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1、電話錄音一份。證明曲軸系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打磨焊接。
經質證,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該錄音系幾次通話合成,不認可興達修理廠打磨焊接了曲軸。因該錄音證據的真實性無法確認,且錄音內容不清晰,故對該錄音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2、照片一組。證明曲軸是焊接過的,就是興達修理廠韓XX焊接的。
經質證,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認可。因該組照片無法證實照片中的曲軸就是涉案車的曲軸,故對該組證據本院不予確認。
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為證實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
收條一張。證實7000元修理費是我廠支付,并非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支付。
經質證,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予以認可。本院對該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對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車輛損壞情況進行定損,并按照保險合同對車輛進行了理賠。而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是按照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所確定的項目進行維修,定損報告上無修理曲軸的項目。上訴人洪泉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被上訴人興達修理廠對其車輛的曲軸進行焊接或打磨,亦不能證實車輛二次維修系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定損不當造成,故對上訴人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59元,由上訴人徐州市洪泉全順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范 紅 霞
代理審判員 張 振
代理審判員 馬依努爾庫爾班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