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石家莊市宏達汽車運銷服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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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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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終120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縣。
代表人:仝雪峰,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市宏達汽車運銷服務XX,住所地河北省行唐縣。
經營者:陳建軍,男,漢族,住河北省行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柳XX,河北崢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市宏達汽車運銷服務XX(以下簡稱宏達運銷中心)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2017)冀0125民初4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宏達運銷中心車輛損失143,468元,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本案被保險車輛新車購置價為166,500元,使用時間為46個月,因此,扣除折舊后實際價值為82,251元。另外,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損失143,468元只有評估報告,不能證明車輛實際維修費用;二、公估費、案件受理費屬于間接損失,應當由宏達運銷中心承擔。
宏達運銷中心答辯稱,一、評估機構是雙方當事人選定并由一審法院委托,一審法院將車輛拆驗、定損的時間和地點通知了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未參與定損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客觀真實;二、公估費、案件受理費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宏達運銷中心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宏達運銷中心車輛損失(按實際評估價格計賠)元、施救費2,5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5日,宏達運銷中心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冀A×××××+冀A×××××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66,5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2月26日0時起至2017年2月25日24時止。2017年1月18日14時許,孟飛駕駛冀A×××××+冀A×××××重型貨車沿241省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45公里+100米處時,于前方同向行駛,高寧駕駛的冀P×××××+冀A×××××重型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行唐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孟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高寧無責任。經交警隊主持調解,高寧車損由孟飛負責,孟飛車損、施救費自負。后經宏達運銷中心申請,該院委托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P×××××+冀A×××××的車輛損失進行公估,確定車損為151,020元。另查明,宏達運銷中心的被保險車輛準牽引總質量31,815千克。
一審法院認為,宏達運銷中心在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屬有效合同。關于車輛損失,該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有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評估機構系該院依法委托、并經雙方選取確定的公估機構所做出,程序合法,因此該公估公司確定的車損151,020元應為作為冀P×××××+冀A×××××車輛損失的實際數額。關于施救費,由于宏達運銷中心代理人無法說清里程數,該院采納某保險公司關于施救費2,000元的建議。關于公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宏達運銷中心委托評估的公估費9,061元,系為查明和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費用,按法律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共發生過三次交通事故,均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依據保險合同保險條款約定,在一個保險期間內多次出險,從第三次出險開始增加,每次增加百分之五絕對免賠。公估報告中確定的車損151,020元應減去5%為妥,即(151,020元-151,020×5%)143,468元。綜上,該事故致宏達運銷中心冀P×××××+冀A×××××車輛的車損為143,468元,施救費2,000元,共計145,468元。未超出某保險公司承保的機動車車輛損失險承保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宏達運銷中心保險理賠金143,468元。(待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84元,公估費9,06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汽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166,500元系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出險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應當扣除46個月折舊金額后予以確定。對此,宏達運銷中心不予認可,其認為保險金額是按照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因某保險公司未能就其上述主張提交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為查明案涉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一審法院根據宏達運銷中心的申請,委托具有資質的保險公估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情況作出了公估報告,雖然某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有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因此,一審法院依據該公估報告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金額,并無不當。
公估費屬于交通事故中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有關“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宏達運銷中心主張的公估費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一審法院在確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宏達運銷中心保險金的前提下決定由其負擔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亦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劉瑞英
審 判 員 曹建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代)書記員 秦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