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山縣某汽車隊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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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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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0726民初80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黑山縣人民法院 2018-04-28
原告:黑山縣某汽車隊,住所地黑山縣。
法定代表人:孫X,該汽車隊隊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遼寧瞾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山縣。
法定代表人:張X1,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2,遼寧永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山縣某汽車隊(以下簡稱汽車隊)訴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6878元、施救費4000元,計70878元。2、要求被告給付已賠償的路產損失4120元、垃圾桶1000元、大燈箱1500元,計6620元。兩項合計:77498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享有所有權的遼xxxxxx號半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商業險約定車損險267600元、第三者險2000000元,不計免賠。2018年1月15日6時,曹旭軍駕駛該車行駛至山東省濱州市張集京博加油站時撞到路邊綠化帶、全光標志、垃圾箱等。該事故經山東省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城區大隊認定司機曹旭軍負全部責任。經鑒定原告的車輛損失66878元、施救費4000元;路邊綠化帶、全光標志、垃圾箱等共計6620元,該款原告以賠償完畢。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述款項應由被告賠償。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訴至你院,請求你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7498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擬證明遼xxxxxx號車發生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及給綠化帶等造成損失情況。
2、山東省公路路政管理路產損壞賠償處理決定書、路產賠償清單和收據1張,擬證明造成路產損失的情況,造成的損失原告已經賠償。
3、收據2張,擬證明原告賠償垃圾桶和大燈箱的損失,共計2500元。
4、施救費收據4000元,擬證明車輛施救費用。
5、濱州市中興泰和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評估結論書,擬證明車輛損失情況,車損數額是66878元。
6、保險單2份(強制保險單和商業保險單)。
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但在庭審中辯稱,被保險人即本案原告在我公司為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不計免賠三者險200萬元,不計免賠車損險26.76萬元,保險期限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原告合法有據的訴訟請求我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保險不承擔。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6無異議。對證據2有異議,認為路產損失是由路政作出的決定書,損失費用由路政作價,損失數額缺乏客觀性;對證據3有異議,認為大燈箱、垃圾桶損失沒有相關的價格認定和評估,且這兩張收據不屬于正規、合法的票據,我公司不認可;對證據4有異議,認為施救費有主車和掛車,掛車沒有投保車損險,主、掛車是一起的,施救費包括掛車部分保險公司不予承擔。我公司認可2000元;對證據5有異議,認為評估委托人是曹旭軍,是本車的駕駛人員,不是通過第三方委托的,委托鑒定及評估保險公司不知情。對真實性需要進行審核,對鑒定真實性、合法性有質疑,請求法院保留我公司重新鑒定的權利。
經本院審查認為,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6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證據2、5,因被告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本院對其予以采信。對證據3,因不屬于正規、合法票據,對其真實性無法認定,本院不予采信。對證據4,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車輛屬于整體,施救時不可分割,對被告提出的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月15日6時零分,曹旭軍駕駛遼xxxxxx號重型半掛車由南向北行至張集京博加油站,由于操作不當撞向路邊綠化帶、全光標志、燈箱、垃圾桶至車輛損壞。該事故經濱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城區大隊認定,曹旭軍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該車輛經濱州市中興泰和二手車評估鑒定有限公司鑒定遼xxxxxx車的損失為66878元。事故發生時施救費4000元,原告賠償濱州市濱城區公路管理局公路設施損壞4120元。另有兩份非正式票據記載是原告賠償垃圾桶1000元,大燈箱1500元。遼xxx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保險。
本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險權利義務。本案中,原告汽車隊請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所發生的財產損失,被告應在機動車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垃圾桶和燈箱的損失,因提供的是非正式票據,本院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強制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黑山縣某汽車隊公路設施損失2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黑山縣某汽車隊公路設施損失2120元,車輛損失66878元,施救費4000元,合計72998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對以上賠償款項,于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學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白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