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縣宏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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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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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022民初313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公安縣人民法院 2018-03-08
原告:公安縣宏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縣。
法定代表人:袁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公安縣斗湖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公安縣。
負責人:鄒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荊州市荊州區古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公安縣宏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簡稱公安宏泰汽運公司)與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公安宏泰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4495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4月1日,原告駕駛員汪軍駕駛鄂D×××××號中型普通客車從公安縣藕池鎮往閘口鎮方向行駛,13時20分左右,當鄂D×××××號中型普通客車行至曾黃公路24KM+200M路段時,因汪軍未確保安全,將路邊行人王勇相刮,造成王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汪軍負全部責任。同年5月11日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由汪軍一次性賠償王勇各項損失共計16241元,汪軍實際支付14495元。
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在被告處為鄂D×××××號中型普通客車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原告在要求被告保險公司理賠時,被告以各種理由減少原告的賠償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對原告訴請的事實沒有異議;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與傷者之間的調解協議及支付金額我公司有權重新予以核實,其中傷者誤工損失證明不充分,沒有提供減少收入證明,傷者沒有住院不存在護理費;對鑒定中的護理及營養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4月1日,原告駕駛員汪軍駕駛鄂D×××××號中型普通客車從公安縣藕池鎮往閘口鎮方向行駛,13時20分左右,當鄂D×××××號中型普通客車行至曾黃公路24KM+200M路段時,因汪軍未確保安全,將路邊行人王勇相刮,造成王勇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汪軍負全部責任。同年5月11日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由汪軍一次性賠償王勇各項損失共計16241元,汪軍實際支付14495元。傷者王勇于2017年4月15日經公安孱陵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后期治療費4000元,誤工期45日,護理期7日,營養期30日(均從受傷之日起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船員信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調解協議、收據、保單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舉證、質證,可以采信。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公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汪軍負全部責任,王勇無責任。汪軍系公安宏泰汽運公司雇請的司機,所從事的工作是在履行其職務,該職務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由公安宏泰汽運公司承擔,原告公安宏泰汽運公司的駕駛員汪軍就王勇的損失已經賠償完結。現原告可請求賠償損失如下:醫療費4227元(含后期治療費4000元);誤工費7200元(58401元/年÷365天×45天,依據鑒定意見并參照其職業標準計算);護理費626元(32677元/年×7天,依據鑒定意見并參照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營養費900元(30元×30天,依據鑒定意見);交通費190元;鑒定費1330元,以上合計14473元。王勇因事故受傷產生的各項損失,汪軍已與王勇簽訂了賠償協議并出具了該賠償款的收到條,另公安機關對雙方已達成的上述賠償協議依職權予以見證,公安宏泰汽運公司已盡到了舉證義務。某保險公司對該賠償事實雖不認可,但也沒有提供足以推翻的證據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至于上述賠償款的項目及相應數額,經核實為14473元,本院予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公安縣宏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4473元;
二、駁回原告公安縣宏泰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2元,減半收取81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陶業龍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夏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