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正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吳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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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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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002民初681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2018-03-20
原告:黃山市正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法定代表人:洪XX,總經理。
原告:吳XX,男,漢族,駕駛員,住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安徽安泰達(黃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安徽安泰達(黃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
負責人:胡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安徽一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山市正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正安公司)、吳XX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吳XX及其正安公司、吳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正安公司、吳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508711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吳XX個人所有皖JXXXXX號貨車掛靠在正安公司名下從事經營。2017年1月12日,原告吳XX將皖JXXXXX號貨車委托正安公司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5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2017年7月20日,原告吳XX駕駛皖JXXXXX號貨車聯系受害人吳永貴,讓其幫忙給自己的貨車打黃油進行保養,后吳永貴來到貨車所在的屯溪區陽湖鎮老郵政局對面路邊給貨車打黃油。吳永貴在車底作業過程中,因車胎附近位置黃油不好打,讓原告吳XX上車移動方向,后吳XX上車將貨車啟動,因疏忽大意,直接打貨車方向,導致正在車下作業的吳永貴被輪胎擠壓當場死亡。后屯溪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0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為妥善處理該事故,原告吳XX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其賠償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等合計48萬元,另行支付喪葬費8萬元。原告吳XX根據賠償協議已經支付38萬元。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正安公司、吳XX明確訴訟請求中賠償金的具體項目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合計508711元。
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1、本起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適用保險合同約定,不在交強險、商業險的理賠范圍,我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2、原告訴請508711元,但原告實際只支付了38萬元;3、民事調解書所涉的金額對保險公司不具有約束力,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人口標準進行計算。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吳XX身份證復印件、(2017)皖1002刑初308刑事判決書、喪葬協議書、中國建設銀行轉賬記錄回單、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復印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對原告提交(2017)皖1002民初2160號民事調解書、受害人吳永貴家屬身份信息、戶口本、大阜村委會證明、荷花池社區證明、汽車銷售中心證明、租房協議復印件有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內容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采信。原告對被告提交保險條款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經審查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20日9時許,吳XX電話聯系受害人吳永貴,讓其幫忙給自己的車牌號為皖JXXXXX貨車打黃油進行保養,后吳永貴來到貨車所在的屯溪區陽湖鎮老郵政局對面路邊給貨車打黃油,因需要打黃油的位置均在貨車底盤下面,吳永貴便鉆入車底幫該車打黃油。一直打到貨車最前面的車胎位置時,因車胎附近位置黃油不好打,吳永貴讓吳XX上車移動方向,后吳XX直接上車將貨車啟動后,未確定在車底打黃油的吳永貴的安全,直接打貨車的方向,后轉換車輪方向后將車輛熄火下車查看時,發現吳永貴的雙手發抖,頭部大量血液流出,導致正在車下作業的吳永貴被輪胎擠壓當場死亡。經黃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吳永貴系顱腦損傷致死。
201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7)皖1002民初2160號民事調解:一、吳XX共支付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因受害人吳永貴死亡的各項賠償金380000元,另吳XX已經支付80000元(不包含在380000元內),該款由吳XX于2017年11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項直接匯至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共同指定的陳治輝在中國建設銀行黃山分行屯溪支行賬戶:62XXX83);二、上述款項由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確認收到款項后,向法院出具諒解書,如未收到上述款項,則該諒解書無效;如收到款項后,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未及時出具諒解書,則視同諒解;三、上述款項賠付后,被告吳XX可向保險公司追償,在商業險賠付范圍內再增加賠付原告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10萬元,如商業險賠付不足10萬元,以商業保險賠付為準,如得不到賠償則原告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放棄10萬元增加賠償部分的請求(上述保險賠付不含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付額);四、原告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放棄其他訴訟請求;五、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773.5元,由原被告各承擔一半,被告吳XX于本庭當場支付給原告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一半訴訟費用886.75元。
2017年12月5日,本院作出(2017)皖10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吳XX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
另查明,受害人吳永貴于系非城鎮居民,其與妻子陳順秀(1965年5月28日出生)生育一子陳治輝(1982年12月22日出生)、一女陳溪花(1985年7月8日出生)。陳青郎(1939年12月20日出生)系陳順秀的母親,屬于非城鎮居民。受害人吳永貴從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一直居住在北海路30號,系荷花池社區流動人口,其于2008年3月至事故發生前在黃山市屯溪區車汽車輪胎銷售中心從事打黃油工作。
2017年7月27日,吳XX自愿補償陳治輝喪葬費8萬元并已付清。2017年11月23日,吳XX向陳順秀、陳治輝、陳溪花支付受害人吳永貴死亡的各項賠償金380000元。
本院依據吳XX提交的證據認定受害人吳永貴家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如下:1、死亡賠償金583120元(29156元/年X20年,受害人吳永貴雖系非城鎮居民,但其于2008年3月至事故發生前在黃山市屯溪區車汽車輪胎銷售中心從事打黃油工作并居住在北海路30號,故其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標準,按二十年計算);2、精神撫慰金50000元;3、喪葬費29551元(59102元/年÷2,喪葬費按照安徽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9102元/年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4、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900元(100元/每人每天X3人X3天,辦理喪葬事宜以3人且每人3天為宜,本院酌定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按每人每天100元計算)。上述合理損失合計663571元。
再查明,吳XX將其所有的車輛皖JXXXXX貨車掛靠在正安公司名下經營,吳XX委托正安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9日0時至2018年1月18日24時止。
本院認為,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因生效判決認定吳XX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故吳XX駕駛皖JXXXXX貨車造成吳永貴死亡,是事故發生的起因,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庭審中,被告辯稱“本起事故并非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不適用保險合同約定,不在交強險、商業險的理賠范圍”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吳XX駕駛車輛發生事故,該起事故雖不是交通事故,但受害人吳永貴因機動車發生事故致其死亡,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本質的區別,應給受害人吳永貴同樣的社會救濟保障,所以對此情形應當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賠償,否則有悖于交強險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交通安全的立法本意和立法精神,故被告的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辯稱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約定“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不論任何原因造成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意見,本院認為,該免責條款須同時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二是在修理、養護期間,而受害人吳永貴在路邊給原告吳XX所有的貨車進行打黃油不是在養護場所,與該免責條款不符,故被告的該辯稱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因原告正安公司按約交納保險費,且在保險合同期限內,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原告吳XX的合理損失。受害人吳永貴家屬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為663571元。鑒于原告吳XX實際支付受害人吳永貴家屬409551元(受害人吳永貴死亡的各項賠償金380000元+喪葬費29551元),其超額支付的喪葬費50449元系對其民事權利的自愿處分,并無不當,本院照準。綜上,原告吳XX實際支付受害人吳永貴家屬的合理損失409551元應先由被告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付11萬元,超過交強險部分299551元應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萬元內予以賠付。原告吳XX主張受害人吳永貴家屬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吳XX保險理賠款409551元。
二、駁回原告黃山市正安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吳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44元,由原告吳XX負擔722.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721.50元(附訴訟費賬戶:戶名黃山市屯溪區財政局區級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賬號20000240020910300000018,開戶行黃山屯溪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汪衛東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江 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