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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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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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826民初9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德縣人民法院 2018-03-28
原告: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郝XX。
委托代理人:王XX,“148”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XX。
委托代理人:劉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與被告委托代理人劉X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等損失共計106130元;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19日16時30分許,原告車輛駕駛員雷偉駕駛陜半掛牽引車沿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938KM+200M處,在避讓李文士駕駛的三輪車時操作不當駛出路面撞在樹上,造成車輛受損,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經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車輛駕駛員雷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文士無責任。2017年10月15日,陜西某司法鑒定所作出了鑒定意見書,評定車輛的車損為97700元,并支付了鑒定費2930元,施救費5500元。因該事故車輛在被告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各項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向被告索賠未果,故提起訴訟。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責任劃分及投保情況均無異議。認為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的損失,系原告單方委托鑒定,不予認定,并申請重新鑒定。原告請求的施救費過高,應按照陜西省道路救援施救標準計算。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被告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關于車輛的損失問題,被告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及說明,被告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對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車輛的損失97700元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保險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關于事故造成車輛的損失,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車輛損失價格鑒定意見書及證明,被告未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對鑒定意見書中確定的車輛損失97700元予以確認。被告的重新鑒定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就該車所支出的鑒定費2930元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的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關于施救費,根據某省公路清障施救服務收費標準、車型、拖行里程等,酌定為3500元。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故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共計104130元,由保險人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的其他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共計104130元。
二、駁回原告原告某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笑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