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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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5民初104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定遠縣人民法院 2017-03-29
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5581504XXXX。
法定代表人:張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代X甲,安徽垚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遠縣。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125852822XXXX(1-1)。
法定代表人:朱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乙,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0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甲、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事故賠償款3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11日,原告為皖MXX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每座30萬元保險限額,共4座;另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險”1人,保險限額30萬元。雙方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7年1月19日一2018年1月18日止。2017年3月9日0時52分左右,穆支越駕駛皖MXXXXX號出租車在定遠縣孟天寶駕駛的皖MXXXXX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皖MXXXXX出租車上駕駛員穆支越及乘員江小平死亡;事故中死亡乘員江小平親屬向定遠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原告賠償,經(jīng)定遠縣人民法院(2017)皖1125民初18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現(xiàn)原告己向江小平親屬支付30萬元賠償款,履行了賠償責任。上述事故發(fā)生在原、被告簽訂合同的保險期間內(nèi),依據(jù)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的約定,被告方應當依合同向原告公司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后原告向被告公司索賠保險賠償未果,特具狀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對本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事故認定書明確記載公司承保車輛皖MXXXXX的駕駛員穆支越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任何事故責任,依據(jù)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六條第二項:本案中原告向江小平親屬支付的賠償款,是基于運輸合同的合同責任支付的,答辯人認為原告方支付的賠償款屬于保險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在2017年3月9日的交通事故中,在我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皖MXXXXX車輛駕駛員不承擔任何事故責任,原告向江小平親屬的賠償?shù)姆稍蚴沁\輸合同違約,因此我公司依法拒絕賠償。二、案涉車輛在我公司投保屬實,且保險單中特別約定內(nèi)容明確約定承保限額的分項賠償具體范圍:每座最高賠償限額30萬元,包括醫(yī)療費用5萬元、人身傷亡25萬元,并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實行免賠標準,本次事故的事故責任比例為零,故保險公司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零,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本案事故的任何賠償責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1日,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將其所有的皖MXXXXX號小型出租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30萬元,共4座,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7年1月19日零時起至2018年1月18日二十四時止)。2017年3月9日0時52分左右,穆支越駕駛皖MXXXXX號出租車在定遠縣孟天寶駕駛的皖MXXXXX小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皖MXXXXX出租車上駕駛員穆支越及乘員江小平死亡。本起事故經(jīng)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當事人孟天寶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穆支越無責任;當事人江小平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乘員江小平親屬向本院起訴要求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進行賠償,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做出(2017)皖1125民初18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償江小平親屬各項損失共計668139.50元。2018年2月8日,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江小平親屬支付賠償款30萬元。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向江小平親屬支付賠償款后,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未果后,遂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每座30萬元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并依約繳納了保費,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涉案事故中,在其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皖MXXXXX車輛駕駛員不承擔任何事故責任,原告向江小平親屬賠償?shù)姆稍蚴沁\輸合同違約,皖MXXXXX車輛駕駛員在涉案事故中的事故責任比例為零,故被告所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為零,被告不應當承擔本案事故的任何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原告基于運輸合同的合同責任向江小平親屬支付的賠償款,但是原、被告之間已經(jīng)形成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關(guān)系,原告有權(quán)基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賠償責任,故對被告的該項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shù)臈l款,實際上將造成被保險人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下的獲賠金額與交通事故中其所負責任比例相對應的結(jié)果。而所謂交通事故責任比例,系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不同當事人的擔責范圍,責任比例高的當事人,應當系對造成事故負有較重過錯的一方。依照本案中保險合同特別約定的內(nèi)容,則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關(guān)系中,對于此類過錯較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其對交通事故所負責任比例較高反而其獲得賠償金額亦較高,而相對謹慎駕駛,對造成交通事故過錯較低的當事人,由于其責任比例偏低,反而無法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故保險條款中約定對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違反了保險法中的損害填補原則,也必將縱容甚至鼓勵了違法行為,背離了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因此,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條款中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shù)母袷綏l款因不當?shù)孛獬潮kU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為無效條款。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的保險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理賠款30萬元,并未超過原告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限額,故被告理應足額向原告償付其向江小平親屬支付的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原告定遠縣啟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賠付交通事故賠償款30萬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春海
人民審判員 徐友高
人民陪審員 劉 成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