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田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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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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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116民初5612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2018-02-02
原告:李X。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甲,陜西澤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田X。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陜西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陜西云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陜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X,陜西大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訴被告田X及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被告田X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以及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其醫療費6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47290元,護理費1164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200元,鑒定費2000元,后續治療費25000元,電動車600元,共計9337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田X駕車行駛途中與其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其受傷。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后,認定被告田X負事故全部責任,其無責任。后其被送往陜西紅會醫院進行救治,被告墊付部分醫療費,出院后其與被告就賠償金額協商無果,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事故屬實,被告田X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也屬實,但是被告田X發生事故時存在酒駕的事實,其公司不予賠償。
被告田X辯稱,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時,保險公司沒有明確說明醉駕駕駛機動車保險公司應當免除賠償責任,所以該條款應當屬于無效條款,故本案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其再進行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21日4時30分許,被告田X醉酒駕駛陜XXXXXX號獵豹牌小型普通客車沿長興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點,將前方同向李X駕駛的雅迪牌兩輪電動車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使李X受傷,事故后,田X用肇事的陜XXXXXX號獵豹牌小型普通客車將傷者李X送往醫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對本次事故作出西公交長認字[2016]第7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李X無責任,被告田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當天,原告被送往西安市紅會醫院進行救治,經診斷為:胸12腰1骨折脫位脊髓圓錐損傷、腰2-4橫突骨骨折、雙肺下葉挫傷、胸腔積液肺不張、蛛網膜下腔出血待排、脾挫傷,經手術治療后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出院,共計住院13天。出院醫囑:1、支具保護下積極功能鍛煉三個月,半年內禁止負重及胸腰部劇烈運動;2、術后1、3、6、9、12月門診定期復查;3、尿管每2周定期更換,多飲水,預防尿路感染;4、營養神經等對癥治療,堅持積極康復訓練,觀察病情變化,隨診。原告出院后,于2016年11月3日被送往陜西省中醫醫院進行治療,至2017年12月1日出院時共計住院27天。原告急診及兩次住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116370.16元,全部由被告田X墊付。事故車輛陜XXXXXX號車輛屬被告田X所有,為其家庭自用車輛,其駕駛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發生事故時尚在保險期間內。2017年1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長安大隊委托陜西新安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的護理期限及誤工期限進行鑒定,鑒定后確定原告誤工期為225日,護理期為97日。原告依據鑒定結論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無果,遂起訴至本院。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其后續治療費鑒定,某保險公司申請對原告的誤工期限及護理期限重新進行鑒定,經本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學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李X交納鑒定費840元,某保險公司交納鑒定費2000元,該中心作出西交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9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結論為:1、被鑒定人李X后續行“內固定物取除術”的后續費用約需人民幣12000元;2、被鑒定人李X誤工期建議為210日,護理期建議為120日。鑒定報告送達后,各方均無異議。本院委托鑒定后,原告自行委托陜西西安中恒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交納鑒定費800元,鑒定結論為:李X此次交通事故損傷致胸12腰1骨折脫位屬八級傷殘。被告對該鑒定報告均無異議,原告遂根據鑒定結論變更其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100元/天*40天);營養費1200元(30元/天*40天);誤工費25200元(120元/天*210天);護理費10700元(100元/天*107天);傷殘賠償金22752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640元;后續治療費1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共計285760元。本案審理中,原告考慮到田X在其受傷后積極救治的情形,愿意做出讓步,同意由被告田X一次性賠償其超出交強險部分的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共計55000元,自愿承擔其自行支付的訴訟費及鑒定費,并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其傷殘賠償金及醫療費共計12萬元。2018年1月29日,被告田X將賠償款55000元當庭交付原告,原告收到款后當庭表示不再要求田X承擔事故責任,要求人保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其損失。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材料、醫療費票據以及庭審筆錄等在卷作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田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經生效,本院依法予以認證。對于原告的各項損失,應依法予以核定。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已經鑒定,原告依據鑒定結論主張1200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系城鎮居民,其依照鑒定結論主張八級傷殘賠償金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計算金額有誤,本院核定后應為170640元。被告田X駕駛的事故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其雖有醉酒情形,但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由人保西安市分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及傷殘賠償金共計12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原告已與被告田X協商確定支付金額,田X亦當庭履行了付款義務,故本院對此不予涉及。原告自愿承擔已經繳納的鑒定費及訴訟費,本院予以準許。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醫療費及殘疾賠償金共計12萬元。
二、駁回原告李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5586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2793元,由原告承擔2793元;原告所交鑒定費1640元,由原告承擔;被告某保險公司所交鑒定費2000元,由該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種郁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書記員 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