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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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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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遼09民終4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吳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
委托代理人:付XX,遼寧凱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
負責人:李X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甲、原審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7)遼0902民初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被上訴人李X甲的委托代理人付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一、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阜新市海州區人民法院(2017)遼0902民初492號民事判決,對遼PXXX86號車輛重新鑒定,予以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原審認定車輛損失為236500元錯誤,該鑒定系個人委托,鑒定程序不合法,價格過高,為允許我方重新鑒定申請,剝奪了我方的合法權益;超載是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也是上訴人簽訂合同時首要的免責條款,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錯誤;施救費過高,救援費及鑒定費均應由肇事方自行負擔。
李X甲辯稱:車輛損失系有資質評估部門做出,實際維修價格遠高于評估價格,對此原審法院以到當地進行核實。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均無證據支持,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原審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未答辯。
李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16年5月17日3時40分,徐亞冬駕駛黑EXXX0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EXXX7掛號掛車,沿琿烏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琿烏線642公里400米處時,駛入對向車道,與由南向北雇傭的司機王金龍駕駛車牌號為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吉EXXX6掛號掛車相撞(該車掛靠在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名下),事故致兩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此事故經農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書,王金龍與徐亞冬負同等責任。車輛損失經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236500元。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人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8日0時起至2016年10月17日23時59分59秒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依法判決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60410元。其中,車輛損失236500元,施救費9000元,救援費3450元,車損鑒定費11460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1、該車在我處投保無異議。2016年3月10日被保險人由陶桂華變更為第三人,并且由于該車為貸款車輛,所以該車發生車損事故第一受益人為葫蘆島農村商業銀行高新園區支行。從2016年3月10日后,我方未接到該車變更實際所有人的任何通知。2、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投保車輛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原因為超載引起,依據約定的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8大條第4項,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免費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我方在此次事故中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3、假如法院判決承擔車損部分,依據事故認定該車的損失應先由對方徐亞東開始的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2000元,在商業險賠償該車損的50%,其余部分才能由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50%的責任扣除5%免賠率進行賠付。如果法院判決承擔全部賠款時,則應賦予我方全部追償權。4、該車輛的鑒定程序違法,鑒定價格過高,與事實不符,被告保留重新鑒定申請權利。
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未到庭答辯。
原審法院認定,2015年10月17日,案外人陶桂華以被保險人的身份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第三人責任不計免賠險等五項機動車商業保險,投保車輛為遼JXXX57號解放半掛牽引車,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賠償限額為31266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2016年3月10日,經陶桂華、第三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申請,保險人同意,對該保險單中的被保險人及投保車輛進行了信息變更,被保險人由陶桂華變更為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投保車輛由遼JXXX57號解放半掛牽引車變更為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保險單所載其他事項不變。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所有人系李X甲。2016年3月19日葫蘆島市連山區大運發運輸車隊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為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
2016年5月17日3時40分,李X甲雇傭的司機王金龍駕駛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車輛牽引吉EXXX6掛號掛車,沿琿烏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琿烏線642公里400米處時,因對向徐亞冬駕駛黑EXXX08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黑EXXX7掛車駛入對向車道,與投保車輛相撞,事故致兩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農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遼PXXX86重型半掛牽引車違反車載物規定,黑EXXX08重型半掛牽引車駛入對向車道為由,認定事故車輛負同等責任。肇事車輛損失經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236500元。
另查,李X甲購買投保車輛時曾在葫蘆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區支行貸款,現已無貸款。
原審法院認為,事故車輛系經保險人同意變更承保的,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期間內,應按合同約定對投保車輛的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依《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義務,依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8大條第4項,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免費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長春國信機動車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作出的價格鑒定結論書,因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有違反法律規定或失實之處,該鑒定結論應予采納。投保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要求依投保險種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車輛損失236500元,施救費9000元,救援費3450元,車損鑒定費11460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但應扣減2000元的對方肇事車輛責任強制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該部分應向對方車輛所投的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保險人可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甲車輛財產損失人民幣234500元(扣減對方肇事車輛強制責任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施救費9000元,救援費3450元,車損鑒定費11460元,合計25841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0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主張原審依據的鑒定結論程序違法,請求依法重新對事故車輛進行鑒定,因原審法院對當地有關部門進行核實,且肇事車輛業已維修完畢,不具備重新鑒定的條件,故此主張無法支持。另上訴人主張依《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義務,依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8大條第4項,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增加免費率5%,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原審法院對此已進行評價,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關于上訴人的其他上訴主張,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曉光
審 判 員 崔立春
代理審判員 王 玥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劉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