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甲、趙X乙、趙X丙、趙X丁、趙XX與楊X、某保險公司機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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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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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607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2017-05-22
原告:趙X甲,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原告:趙X乙,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原告:趙X丙,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原告:趙X丁,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原告:趙XX,女,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托代理人:董XX,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XX,黑龍江中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X,男,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
委托代理人:劉XX,黑龍江博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
法定代表人:高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漢族,住該公司。
原告趙X甲、趙X乙、趙X丙、趙X丁、趙XX與被告楊X、機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董XX、被告楊X委托代理人劉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各項費用278876.1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3月23日9時許,被告楊X駕駛黑EXX號歐曼重型普通貨車沿讓胡路區南一路道路南側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旗二小區2-20號樓前道路處時,遇趙才騎自行車沿南一路道路南側慢車道由東向西逆向行駛,兩車在會車時,被告楊X駕駛的車輛車廂后護杠右側與自行車前貨物筐相刮,造成趙某某受傷,趙才于2016年3月27日醫治期間死亡。大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龍南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楊X辯稱:同意與原告就保險賠償限額外的損失進行調解。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同意賠償,其余項目不同意賠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大慶龍南醫院住院病歷、住院結算單、住院費用票據各1份、門診費票據4張,因被告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被告楊X、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3月23日9時許,被告楊X駕駛黑EHXX號歐曼重型普通貨車沿讓胡路區南一路道路南側慢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紅旗二小區2-20號樓前道路處時,遇趙某某騎自行車沿南一路道路南側慢車道由東向西逆向行駛,兩車在會車時,被告楊X駕駛的車輛車廂后護杠右側與自行車前貨物筐相刮,造成趙某某受傷。此起事故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龍南分局認定,被告楊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趙某某傷后在大慶龍南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雙手外傷、指間關節脫位、顏面部外傷、頭外傷、腹部閉合傷損傷。2016年3月27日,趙某某因心臟呼吸驟停等原因死亡。趙某某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8316.60元。現五原告作為趙某某的子女(趙某某的妻子潘某某已于2004年去世)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78876.1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以趙某某已經去世、尸體已火化為由不申請對趙某某的死亡與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亦不申請鑒定。
另查:被告楊X所駕駛的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楊X就保險限額外的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被告楊X賠償原告趙X甲、趙X乙、趙X丙、趙X丁、趙XX各項損失共計20000元,此款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已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該協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趙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治療期間因心臟、呼吸驟停而死亡。被告楊X的侵權行為雖然未直接導致趙某某死亡,但受害人趙某某因此次事故受傷住院治療,趙某某作為72歲的老人,在遭遇車禍后健康狀況及對驚嚇、恐懼的承受能力都低于正常水平,且其在住院期間出現心臟不適、胸悶等癥狀,上述癥狀的發生在時間性和順序性上均與交通事故有密切關系,故本院認定趙某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著高度蓋然性,交通事故與趙某某的死亡存在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故被告應按趙某某死亡的法律后果進行相應賠償。因本次事故發生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期間,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失,原告主張的醫療費831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護理費860元,因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喪葬費,本院按黑龍江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予以計算為24440.50元(48881元÷12月X6月);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本院按黑龍江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計算為193624元(24203元X8年);趙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作為其子女精神確實受到傷害,被告應當依法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故本院酌情保護50000元。
綜上,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831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護理費860元、喪葬費24440.50元、死亡賠償金19362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277541.10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和相關保險條款的規定,本案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為醫療費831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共計8616.60元,由于此金額未超過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1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本案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項目有:護理費860元、喪葬費24440.50元、死亡賠償金193624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268924.50元,由于此數額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故被告某保險公司僅賠償110000元。交強險未能獲賠的余額部分,因被告楊X就保險限額外的賠償事宜已與原告達成協議,本院對此已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甲、趙X乙、趙X丙、趙X丁、趙XX共計118616.6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27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166元,由原告承擔157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曉鵬
審判員 張 峰
審判員 董 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盧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