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書
-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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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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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陜0826民初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綏德縣人民法院 2018-03-14
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甲,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乙,陜西名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永利,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丹,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乙與被告委托代理人劉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8月3日,原告就自己所有的陜K-T0666號出租車向被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并交清保費。該保單約定,投保的座位險為5座位,每座位賠償限額為15萬元,累計賠償限額為75萬元;附加險司乘人員保險金額為15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5萬元。2016年9月6日16時許,曹偉偉、曹小軍乘坐由張利駕駛的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的陜KXXX66號出租車沿綏德縣馮義支線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霍家坪村路段時,與相向而行的步海明駕駛的晉JXXX82號輕型普通貨車相撞,發生張利、曹小軍、曹偉偉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張利、曹小軍、曹偉偉被送往榆林市第一醫院進行治療。張利住院7天,花費醫療費5940.2元。曹小軍、曹偉偉均住院治療12天。事故經綏德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利承擔主要責任,步海明承擔次要責任,曹小均、曹偉偉無責任。后因被告未積極賠償,曹小軍、曹偉偉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原告起訴至法院,綏德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4日作出了(2017)陜0826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曹小軍各項損失11927元,曹偉偉各項損失70202元。并承擔了案件受理費1140元。后在執行過程中,原告支付了理賠款案件受理費及執行費共84409元,并賠償了張利的各項損失共計8500元。后原告索賠未果,提起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同意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對于原告在之前的訴訟中因怠于行使重新鑒定和上訴的權利而導致擴大損失的部分不予承擔;對于執行費被告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被告不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6年度陜西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61626元。
本院認為,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就本案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座位保險及司乘人員險,雙方即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有效,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因事故造成曹偉偉、曹小軍的損失,應依照綏德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4日作出了(2017)陜0826民初6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為82129元。事故造成張利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確定為5933.2元。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7天。即61626元÷365天X7天=1182元,護理費,參照誤工費標準,確定為61626元÷365天X7天=11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為30元/天X7天=210元。故張利的損失共計8506.2元,因原告支付張利各項損失為8500元,故對原告賠償的損失8500元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損失共計90629元。因事故認定張利承擔主要責任,應由保險人在其責任限額內賠償70%,即63440.3元。故被告關于按照事故比例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成立。關于原告請求支付的(2017)陜0826民初69號民事判決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并非原告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不予支持,被告的該抗辯理由成立。被告的其他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不能成立。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保險金共計63440.3元。
二、駁回原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00元,由被告榆林市恒泰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綏德縣汽車旅游出租公司負擔3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張笑笑
二0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王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