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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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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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晉0202民初58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7-08-09
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法定代表人:吳X,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XX,山西陽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王XX,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X,山西冠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5021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0時20分許,王興泉駕駛冀GXXX08/冀GXXX7掛福田牌重型辦掛牽引車沿泉落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平德路丁字路口直行過路口時,與由北向南沿平德路行駛至路口右轉彎的翟夢南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晉BXXX73豐田牌轎車相撞,造成翟夢南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大同市交警支隊九大隊認定,王興泉、翟夢南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向交警部門報了案,也通知了被告,被告派人查勘現場,卻沒有給出受理意見,也遲遲不對原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賠償、鑒于被告拒絕賠償,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責任劃分及晉BXXX73豐田牌轎車系原告所有,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14625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的事實無異議;對魏都價評字(2017)第17號評估意見書和評估結論(車損109564元)無異議;對2017年7月17號出具的評估意見書的復核更正函不認可;施救費非正規發票不認可;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雙方爭議的損失問題,本院認定如下:1.車輛損失問題。原告主張車輛損失143864元,并提供魏都價評字(2017)第17號價格評估意見書及復核更正函予以證實。被告對復核更正函不認可,稱復核更正的損失沒有依據,之前評估鑒定是在雙方兩次到場情況下確認的。而且復核更正函是在一個多月之后出具,一個多月車輛沒有修理完畢不合情理,所以對復核更正的損失不予認可。原告稱,車輛由評估機構評估并作出評估意見書后,原告發現評估機遺漏了需要替換和維修部件,且評估確認的零部件價格過低,所以暫停維修,并對評估報告提出書面異議,經評估機構重新復核后出具了復核更正函,增加了損失34300元。本院認為,評估機構復核更正的變速箱、發動機、左后門在前期評估鑒定時已確認系受損范圍,評估機構依據外觀確認了修復和更換零配件的損失。在原告提出異議后,評估機構經進一步重新核實確認變速箱總成、發動機電腦板、左后門均需更換,并作出了復核更正函,該復核更正的損失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沒有證據證明該受損部位無需更換,對被告辯解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據評估意見書和復核更正函確認晉BXXX73豐田牌轎車的損失為143864元。2.原告主張評估費用6000元,并提供發票一份予以證實。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因該費用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故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主張施救費350元,并提供收據一份予以證實。被告稱非正規發票,不予認可。因車輛受損后必然產生施救費用,原告提供的收據有清障公司公章,費用也較合理,故本院予以確認支持。
以上損失共計150214元。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限額146250元)、不計免賠率等保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合法有效且以實際履行,本院予以確認。現被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共計150214元,故被告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146250元。另被告辯稱,訴訟費不承擔。因事故發生后,被告未及時主動理賠,導致當事人提起訴訟而發生訴訟費用,且依據法律規定,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大同市浩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1462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6元,由被告負擔321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由原告負擔8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萬慧珍
人民陪審員 李建華
人民陪審員 張曉蘭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學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