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大同市凱旋鵬程運業有限責任公司賈潤明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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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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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13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左云縣。
負責人宋春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男,
委托代理人裴化軍,北京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大同市凱旋鵬程運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同縣。
法定代表人黃政,該公司經理。
原審第三人賈潤明,男,漢族,大同市凱旋鵬程運業有限責任公司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原審第三人大同市凱旋鵬程運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凱旋公司)、賈潤明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法院(2014)左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邵晉棟擔任審判長,法官馬卉妍、苗建萍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海霞、被上訴人楊XX委托代理人裴化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凱旋公司、賈潤明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楊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2月23日,原告委托第三人凱旋公司為自有冀GC×××、冀GK×××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一份,機動車損失險二份,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保險費由原告一次性繳納,該車輛實際所有權益和保險利益均歸于原告,后第三人凱旋公司委托其公司員工第三人賈潤明為原告辦理了保險手續。2014年8月28日16時15分,原告駕駛自有的冀GC×××、冀GK×××半掛車,沿張石高速公路由石家莊向張家口方向行駛至191KM+400M處,與張雙濱駕駛的魯M×××、魯MB×××掛東風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總隊張家口支隊蔚縣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自有車輛、路損、清障救援等費用及第三者車輛損失均由原告承擔,原告支付了事故車輛吊裝及施救費13000元,并支付對方車輛修理費2340元。事故發生后,經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冀GC×××、冀GK×××半掛車車輛維修費為640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64000元、評估費2000元、吊裝及施救費13000元、三者車輛損失2340元,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134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本次事故發生經過、責任劃分沒有異議,原告事故車輛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是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掛車在答辯人處沒有查到投保信息,原告在事故發生后應及時定損,原告在事故發生后雖向公司報案,但沒有及時定損,不能完全證明車輛損失,應提供證據來證明實際費用;吊裝和評估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原告楊XX委托第三人凱旋公司為自有冀GC×××、冀GK×××半掛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后第三人凱旋公司委托其公司員工第三人賈潤明為原告辦理了保險手續,為冀GC×××解放牽引車投保交強險一份,合同被保險人為賈潤明,特別約定了車主為楊XX,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1665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合同被保險人為凱旋公司;為冀GK×××半掛車投保了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7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被保險人為賈潤明,特別約定車主為原告楊XX;二份商業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保險費由原告一次性繳納。
2014年8月28日16時15分,原告楊XX駕駛自有的冀GC×××、冀GK×××半掛車,沿張石高速公路由石家莊向張家口方向行駛至191KM+400M處,與張雙濱駕駛的魯M×××、魯MB×××掛東風牽引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總隊張家口支隊蔚縣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并依法調解,原告自有車輛、路損、清障救援等費用及第三者車輛損失均由原告承擔,原告支付了事故車輛吊裝及施救費13000元,后張雙濱將車輛開到大同進行修理,原告支付張雙濱車輛修理費2340元。經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冀GC×××、冀GK×××半掛車車輛維修費為64000元,原告支付評估費200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楊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訂立財產保險合同,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原告投保的車輛發生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理賠。原告車輛損失經具備法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損失為64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告雖向公司報案,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及時定損,不能完全證明車輛損失,但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對被告此意見不予采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吊裝施救費13000元,被告認為不屬于其理賠范圍,但該損失系原告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被告承擔,且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合同對免除該賠償有約定,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此意見不予采納;原告支付的鑒定費200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投保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被告應予承擔。原告車輛損失及吊裝施救費、鑒定費共計79000元應當由被告在車損險項目中賠付。原告在事故中追尾撞擊導致第三人車輛受損,負事故全部責任,故其向第三者張雙濱已支付的修理費2340元,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由被告賠付原告。原告所訴第三人凱旋公司、第三人賈潤明受原告委托代辦投保事務并已辦結,對本案標的并未提出要求,與案件處理無法律上利害關系,非本案適格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楊XX車輛損失費、吊裝施救費、修理費、鑒定費共計8134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山西省左云縣人民法院(2014)左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中由上訴人承擔的車損64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其上訴理由為: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1、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通知上訴人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只是提供了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價格評估意見書,證實車輛損失經鑒定為64000元。但原告沒有車輛實際維修明細及發票,車輛是否維修,維修費用多少沒有真正體現。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3條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否則保險公司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故上訴人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重新鑒定。2、被上訴人提供的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意見書既沒有附所鑒定車輛具體的鑒定修理明細及配件價格明細,也沒有附車輛修理前車輛損失的近景照片,故屬于有瑕疵的證據,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屬于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針對以上證據,上訴人有權申請作出鑒定報告的鑒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及質證,以查明案件事實。
被上訴人楊XX服從一審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答辯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供了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關于冀GC×××車輛修理項目清單(含價格明細)及車輛受損、評估拆解照片。
經審理查明,除上訴人對一審法院判決查明事實中車損費用有異議外,雙方對其他事實均無異議,對無爭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冀GC×××登記所有人為被上訴人楊XX。一審中,原審第三人凱旋公司出具書面證明,載明:“2014年初,楊XX(錄)在我公司購買解放牌重型牽引車(冀GC×××、冀GK×××掛),為實施統一管理,我公司代楊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主、掛車的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委托代辦人為我公司職工賈潤明,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保險費均由投保人楊XX一次性繳付。2014年8月28日,楊XX駕駛該車在張石高速公路與另一輛貨車發生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我公司聲明:我公司僅為保險代辦機構,保險賠款由實際車主楊XX索賠,機動車所有權益及獲取賠款權與我公司和我公司職工賈潤明沒有關系。”
再查明,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險,上訴人安排專人對現場進行了查勘。在事故處理中,上訴人未作出書面定損結論。北京博賢律師事務所委托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事故車輛損失費用進行了評估,該機構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晉中興評報字(2014)058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確認冀GC×××解放重型牽引車損失修復費用為64000元,冀GK×××重型半掛車無損失。
上述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被上訴人投保車輛事故損失費用應確認為多少
關于事故車輛損失費用一節。被上訴人主張車損為64000元,一、二審中均提供了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晉中興評報字(2014)058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二審中被上訴人另提供了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關于冀GC×××車輛修理項目清單及車輛受損及評估拆解照片。上訴人認為評估價格偏高,被上訴人沒有提供車輛實際維修明細及發票,車輛是否維修,維修費用多少沒有真正體現。對車輛修理項目清單及車輛受損及評估拆解照片沒有異議,但認為個別配件價格偏高。
本院認為,車輛實際維修明細及發票非保險理賠的必備資料,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予以提供缺乏依據。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未對事故車輛進行拆解并作出書面定損結論。為明確車輛損失情況,被上訴人自行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車輛事故損失費用進行評估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評估結論并無不妥。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雖稱評估報告缺乏車輛修理項目清單、配件價格明細及車輛損失的近景照片,屬于有瑕疵的證據,但在二審中被上訴人已補充提供了上述材料,上訴人對該部分證據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主張配件價格偏高也未提供證據。同時,上訴人也未提供證實評估程序違法、評估依據不足、結論不當等足以否定評估結論的相應證據,故其主張重新鑒定缺乏相應依據。綜上,上訴人就其上訴主張不能提供確鑿證據支持,應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采信評估結論確認車損費用為64000元正確。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邵晉棟
審判員 苗建萍
審判員 馬卉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 安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