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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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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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靈商初字第17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靈石縣人民法院 2015-09-30
原告劉淑芳,女,生于1982年10月17日,漢族,靈石縣人。
委托代理人周德強,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漢族,山西省靈石縣法律服務指導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晉中市榆次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云龍,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麗軍,男,山西東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永靈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德強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麗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所有的晉KXXX45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2015年3月17日,駕駛員韓興瑞駕駛原告所有投保車輛在段純鎮(zhèn)鑫源露天礦十三標煤場因路滑不慎撞到車牌為晉KXXX43歐曼半掛車的馬槽商,造成原告車輛駕駛室損毀的交通事故。因該事故屬場地交通事故,事發(fā)后經(jīng)靈石縣公安局段純派出所勘查認定原告駕駛員韓興瑞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及承包范圍內(nèi),被告方亦派員進行了勘驗。就原告車輛的損毀承擔經(jīng)靈石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共造成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和鑒定費共計54165元,該款項原告已全部墊付。之后,原告持有效依據(jù)多次找到被告方索賠未果。現(xiàn)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和鑒定費共計54165元。
被告辯稱,對原告提供保單無異議,但靈石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屬原告方單方委托,且鑒定過于籠統(tǒng),對零部件明細未做說明,申請重新鑒定,另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同意承擔訴訟費用和鑒定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山西田運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晉KXXX45一汽解放漢威自卸車由靈石縣宏達煤化有限公司汽運分公司組合經(jīng)營管理。2014年6月2日,該車輛以靈石縣宏達煤化有限公司汽運分公司名義在被告處投保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車損人員險和不計免賠險,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年即從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其中營用汽車損失險限額為230400元。2014年9月2日,山西田運物流有限公司將事故車輛出賣給原告,并經(jīng)靈石縣宏達煤化有限公司汽運分公司同意將保險的受益權(quán)轉(zhuǎn)讓給原告,雙方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同時經(jīng)車管部門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xù)。2015年3月17日12時左右,原告雇傭駕駛員韓興瑞駕駛原告所有的投保車輛在段純鑫源露天礦十三標煤場因路滑不慎撞到車牌為晉KXXX43歐曼半掛車的馬槽上,造成原告車輛駕駛室損毀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原告及時報案,被告派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原告車輛被拖至靈石縣義軍汽修廠進行修理。2015年4月7日,原告向靈石縣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申請鑒定,2015年4月14日靈石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靈石司鑒中心【2015【車損鑒字第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晉KXXX45號貨車的車損為46240元。
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靈石縣公安局段純派出所對該次事故進行勘察,認定原告駕駛員韓興瑞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并出具了證明。原告車輛在靈石縣義軍汽修廠進行了修理,已修理完畢。現(xiàn)原告訴訟要求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支付施救費3000元、維修費8665元、駕駛室總成39000元、車內(nèi)損壞的行駛記錄儀1500元和鑒定費2000元,共計54165元。庭審中,被告對保險合同無異議,對靈石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靈石司鑒中心【2015】車損鑒字第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后本院委托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重新鑒定,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的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9月8日作出了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書【2015】鑒字第SFXXX026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2015年3月17日交通事故中晉KXXX45的車損價值為42723元。原、被告對此鑒定均無異議。此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單、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買賣協(xié)議、靈石縣公安局段純派出所證明、維修及配件費票據(jù)、鑒定費票據(jù)、行車記錄儀票據(jù)、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原、被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雙方簽訂《保險合同》,庭審中雙方均無異議,為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確認。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事故,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賠付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guān)于第一次鑒定費用2000元和重新鑒定費用3000元,原、被告各自承擔為宜。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晉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淑芳車輛維修費用42723元、施救費3000元、行車記錄儀費用1500元,以上共計47223元。
二、駁回原告劉淑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nèi)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4元,減半收取577元,由被告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連同上述款項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書,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永靈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喬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