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與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王X乙、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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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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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519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五臺縣人民法院 2016-01-25
原告郭喜辰,男,漢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人,現住北村783號。系郭志恩之父。
原告郭X甲,女,漢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人,現住北村783號。系郭志恩之母。
原告王X甲,女,漢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人,現住北村765號。系郭志恩之妻。
原告郭X乙,男,漢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人,現住北村765號。系郭志恩之子。
原告郭X丙,男,漢族,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人,現住北村765號。系郭志恩之次子。
委托代理人王忠賢,河北昭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地址:山東省微山縣夏鎮東風東路新河小區
法定代表人張兆全,系該公司經理。
被告王X乙,男,漢族,山東省微山縣歡城鎮王莊村人,住東升路4號。系魯HXXX50(魯HJ55掛)車駕駛員。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山東省濟寧市微山縣。
法定代表人游春遷,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張波,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與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王X乙、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王X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訴稱,2015年6月17日23時45分左右,郭志恩駕駛的冀EXXX32(冀EXXX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于五保高速7KM+700M處時,與前方停駛于第二行車道排隊等候,由被告王X乙駕駛的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冀EXXX32(冀EXXX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郭志恩當場死亡,乘車人賈立群受傷。兩車及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九大隊進行了責任認定,郭志恩負事故主要責任,王X乙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王X乙未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方的合理損失,交強險應為扣除其他人的份額,不足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因被保險車倆發生事故時是被追尾相撞,原告方負主要責任,故在超出交強險范圍部分,應按20%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我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17日23時45分左右,郭志恩駕駛的冀EXXX32、冀EXXX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于五保高速7KM+700M處時,與前方停駛于第二行車道排隊等候,由被告王X乙駕駛的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造成冀EXXX32、冀EXXX7掛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郭志恩當場死亡,乘車人賈立群受傷。兩車及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九大隊進行了責任認定,郭志恩負事故主要責任,王X乙負事故次要責任。
郭志恩在事故當場死亡,郭志恩系農業戶口,與原告王X甲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7年9月10日生育長子郭X乙,2006年1月7日生育次子郭X丙。原告郭喜辰,現住邢臺市隆堯縣,農業戶口,住本村,系郭志恩的父親,原告郭X甲,現住邢臺市隆堯縣,農業戶口,住本村,系郭志恩的母親。邢臺市隆堯縣雙碑鄉北村出具證明證實,原告郭喜辰與原告郭X甲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兒子郭志恩,女兒郭志英。
原告方訴訟中請求因郭志恩死亡的損失按河北省非農業戶口的標準予以計算,請求賠償死亡賠償金203720元,喪葬費23119.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48464元,合計425303.5元。除在交強險范圍內合理分配后,依照事故責任比例請求賠償204591.5元。
被告王X乙為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人。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為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一份,第三者責任險一份(限額為500000元),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4月23日。
訴訟過程中,本起事故的另一受傷者賈立群出具聲明書,放棄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意交強險部分全部賠償給死者家屬。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原告方提供的戶口復印件、死亡醫學證明書、隆堯縣雙碑鄉北村的證明、山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九大隊的責任認定書、魯HXXX50、魯HXXX5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行駛證、保險單等予以證明,此為本案事實。
本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生命安全所應承擔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或死亡的,權利人有權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等各項損失。郭志恩在事故發生后死亡,被告方應依法予以賠償。山西省高速交警二支隊九大隊的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方請求按河北省的統計數據標準計算各項賠償數據的主張,本院依法予以采納。關于原告方主張的被撫養人生活費,依法累計總額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額。
綜上,對郭志恩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項損失,本院作以下認定:1.死亡賠償金203720元、2.喪葬費23119.5元、3.精神撫慰金50000元、4.被撫養人生活費111348元、以上合計損失為388187.5元。
被告微山縣春蕾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所有的的車輛在被告中某保險公司交強險一份、商業險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精神撫慰金50000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合計為110000元人民幣;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死亡賠償金43116元、喪葬費6935.85元、被撫養人生活費33404.4元、合計為:83456.25元人民幣;
以上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義務人自動履行完畢。
如給付金錢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23元,由原告郭喜辰、郭X甲、王X甲、郭X乙、郭X丙負擔7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負擔14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寶生
審判員 于云英
審判員 李少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