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汪X、咸陽融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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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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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117民初198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高陵區人民法院 2017-11-28
原告,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負責人徐考學,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文君,陜西固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汪X,男,漢族,住西安市高陵區,村民,
委托代理人趙棟,陜西若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咸陽融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誠公司),地址咸陽市渭城區。
法定代表人何軍偉,系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科鋒,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汪X、咸陽融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車曉鵬獨任審理,于2017年1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鄒文君、被告汪X委托代理人趙棟、咸陽融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科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被告融誠公司與原告就陜DXXXXX號車輛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一份,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0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09日24時止,保險單號:PDXXX01461040000075239。2015年9月5日,被告汪X駕駛陜DXXXXX、陜DXXXXX號車沿蓉城第二繞高速公路崇州往彭州方向行駛到209KM成彭互通立交下面匝道處時,所駕駛車輛發生側翻后與公路護欄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乘坐人楊義受傷。經四川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成雅一大隊二繞西段【2015】第201500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汪X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汪X駕駛的車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后楊義就其損失訴至高陵區人民法院,案件經過高陵區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做出(2017)陜01民終55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項下賠償楊義1200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將交強險項下的120000元賠償給楊義。現原告依據法律規定,依法向被告追償,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請。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12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汪X辯稱,原告追償權不能成立,根據(2016)陜0117民初850號民事判決書及(2017)陜01民終5517號民事判決書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原告并未將保險免責條款與被告說明,前兩個案件中已認定了原告負有賠償保險的義務,其無權再向被告汪X追償,且汪X并非合同的相對人,所以此保險合同不能向汪X追償,應駁回原告起訴。另外追償事宜在上述兩個案件中已處理,屬于訴訟行為。
被告融誠公司辯稱,原告被告簽訂交強險合同時,原告未明確告知該項條款,所以原告不應當對被告追償;原告起訴我公司主體不適格,我公司不是致害人,致害人是被告汪X;根據規定原告不符合追償權要求,因為被告汪X有駕駛資格。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5日,被告汪X駕駛陜DXXXXX、陜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蓉城第二繞高速公路崇州往彭州方向行駛到209KM成彭互通立交下面匝道處時,所駕駛車輛發生側翻后與公路護欄相撞,造成該車、車載貨物及公路設施受損,駕駛人汪X、乘坐人楊義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四川交警總隊高速公路支隊成雅一大隊二繞西段【2015】第20150022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汪X負事故全部責任,楊義無責任。事故發生時,楊義被甩出車外受傷,一審(2016)陜0117民初8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楊義120000,商業三責險賠償楊義218296.41元;某保險公司支付汪X墊付的42000元。后被告不服上訴,二審(2017)陜01民終5517號民事判決書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2017年7月4日,原告通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省分公司賬戶向楊義賬戶支付交強險120000元。另查明,事故發生時車輛駕駛員為汪X,其所駕駛的陜DXXXXX、陜DXXX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要求駕駛證準駕車型為A2及以上,汪X持有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被告汪X將上述車輛掛靠在被告融誠公司。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交強險保險單、事故認定書、(2016)陜0117民初850號民事判決書、(2017)陜01民終5517號民事判決書、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告以被告汪X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導致事故發生,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賠償義務,并互負連帶。被告汪X辯稱楊義的侵權案件已認定保險公司付賠償責任,且非保險相對人,不能追償。賠償的事情已經在前兩個案件處理了,再追償就是重復處理。本院查明,汪X屬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侵權人,保險公司已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第三人,故有追償權利;(2016)陜0117民初850號民事判決書、(2017)陜01民終5517號民事判決書處理的是第三人楊義損害賠償問題,本案是對侵權人的追償問題,不屬于重復處理,故本院對被告汪X辯稱不予采納。被告融誠公司辯稱,原告訂立保險合同時未明確告知免責條款,融誠公司不是致害人,被告汪X有駕駛資格,因此不能向融誠公司追償。經審理,駕駛人需要所駕車型需要證照相符,既是法律強制性要求也是駕駛安全常識,免責條款說明針對是在對第三人理賠時抗辯請求,保險公司在第三人楊義賠償案件中已經理賠,故本案享有追償權。汪X的事故車輛掛靠在融誠公司,雙方系掛靠關系,故融誠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院對被告融誠公司辯稱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定,被告汪X賠償某保險公司120000元,被告融誠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汪X一次性賠償某保險公司人民幣120000元;咸陽融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50元由被告汪X承擔(原告已預交2700元,本院退付原告1350元,被告汪X履行判決時支付原告1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車曉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