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劉X乙、劉X甲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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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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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7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付紅梅。
委托代理人謝貴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乙。
委托代理人何春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X乙、劉X甲機動車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2014)寧法民一初字第1088號民事判決,于2015年1月10日通過原審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謝貴紅、被上訴人劉X乙委托代理人何春紅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劉X甲經(jīng)本院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5月7日7時45分左右,被告劉X甲駕駛本人所有的贛CXXX29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從湖南省嘉禾縣駛往寧遠縣城,在寧遠縣冷水鎮(zhèn)寧嘉公路劉家村路段時,將橫穿公路的行人劉X乙撞倒,造成劉X乙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16日,寧遠縣交警大隊作出寧公交認字(2014)第14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X甲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遇行人橫過道路未避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乙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即通過,是造成事故的另一原因,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zhèn)蟊凰屯鶎庍h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78天,花費醫(yī)療費25,547.5元,2014年7月22日經(jīng)永州市舜源司法鑒定所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屬十級傷殘,司法鑒定費70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劉X甲為原告劉X乙預交了4,000元醫(yī)藥費,另交納25,000元交通事故保證金在寧遠縣交警大隊,寧遠縣交警大隊已從該保證金中支取21,547.5元為原告劉X乙繳納醫(yī)藥費。
另查明,劉X甲車輛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7日0時起至2015年4月6日24時止,第三者商業(yè)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并附加購買不計免賠,絕對免賠額為200元。原告劉X乙系寧遠縣冷水鎮(zhèn)冷水村人2組人,住該組,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年滿72歲,農村低保戶,次子已病故,有兩個年幼的小孩需要原告照顧。
原審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予以賠償,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第三者商業(yè)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寧遠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劉X甲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劉X乙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認定準確,該院予以采納,綜合本案實際,該院酌定劉X甲負此次事故責任的70%,劉X乙負此次事故責任的30%。本案中原告劉X乙雖年滿72歲,但以在家種田為生,還要照顧次子兩個年幼的小孩,故對原告劉X乙主張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劉X乙住院達78天之久,受傷時已經(jīng)年滿72歲,加強營養(yǎng)十分必要,對要求賠償2,500元的合理訴求也予以支持,對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司法鑒定費原告未請求賠償。原告劉X乙受傷后經(jīng)濟損失為:1.住院費25,547.5元;2.誤工費5,009.31元;3.護理費5,009.31元;4.傷殘賠償金6,697.6元;5.營養(yǎng)費2,500元;6.住院伙食補助費2,340元;以上合計47,103.72元。劉X甲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甲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劉X乙受傷后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合計16,716.22元,未超出交強險限額,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30,387.5元,已超出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范圍10,000元的限額,超過部分20,387.5元應由承保商業(yè)險的甲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了每案免賠200元的附加不計免賠條款,故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乙住院費、住院伙食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14,071.25元(20,387.5元X70%-200元),原告劉X乙尚未獲得賠償?shù)钠溆嘟?jīng)濟損失為6,316.25元(20,387.5元X30%+200元),應由被告劉X甲及原告劉X乙按照各自所負的責任承擔,被告劉X甲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劉X甲賠償劉X乙4,421.38元,原告劉X乙自行負擔30%的責任,即1,894.87元。被告劉X甲已為原告劉X乙繳納醫(yī)藥費25,547.5元,扣除被告劉X甲應承擔的4,421.38元后,余款由原告從保險賠償款中返還被告劉X甲。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被告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江西分公司高安營銷服務部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乙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和殘疾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716.22元;二、由被告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江西分公司高安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劉X乙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外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4,071.25元;三、由被告劉X甲賠償原告劉X乙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421.38元(被告劉X甲已預付原告劉X乙25,547.5元,執(zhí)行時扣除4,421.38元,余款21,126.12元從保險賠償款中由原告劉X乙返還被告劉X甲);四、駁回原告劉X乙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98元,減半收取299元,由原告劉X乙負擔99元,被告劉X甲負擔200元。
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劉X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該車裝載超重0.731噸,根據(jù)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應增加免賠率10%,一審判決未依法扣除該免賠。2.判賠傷殘賠償金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劉X乙辯稱,法醫(y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要求賠償傷殘賠償金是正當?shù)模粚徟袥Q正確,請求維持。
被上訴人劉X甲未予答辯。來電通話表示愿意遵守法院判決。
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另查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交劉X甲駕車發(fā)生事故時車載超重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公民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關規(guī)定獲得賠償。本案中,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稱劉X甲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車載超重,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應減免賠付10%的責任,但其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jù)證明車載超重,沒有證據(jù)證明的這一事實,本院不予采信。劉X乙傷勢經(jīng)法醫(y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對劉X乙傷勢也不持異議,應判付給予傷殘賠償金,上訴人甲保險公司這一上訴請求本院亦不支持。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保險賠付責任判決正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湘沅
審 判 員 彭衛(wèi)民
代理審判員 劉 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張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