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盧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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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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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34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 2017-02-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區,組織機構代碼91140000581249866M。
負責人:安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XX,安徽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被告:盧XX,男,漢族。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盧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盧XX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賠償金75230元,被告盧XX承擔連帶責任;2、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案外人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向原告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案外人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將受托的貨物轉交給被告盧XX運輸,盧XX在運輸中貨物向左側及后方傾斜、貨物間擠壓碰撞,導致涉案貨物受損,造成委托人損失總計75230元。被告盧XX駕駛的車輛登記在被告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委托第三方保險公估人進行公估,原告承擔了保險賠付責任。現原告在保險賠付后向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
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盧XX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證據一: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原告身份情況;證據二:保險單、貨物運輸報價單、保險條款、保險費發票聯等復印件,證明原告與上海眾任物流公司就實際貨主的貨物達成貨物損失保險協議,期間為2012年10月9日到2013年10月8日;證據三:上海眾任物流公司2013年8月份貨物運輸保險申報表復印件,證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車輛皖KXXX07貨車為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運輸油墨50桶由上海至深圳;證據四:運輸協議單復印件,證明被告司機潘家齊在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運輸協議單簽名;證據五: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索賠復印件,證明被告為其運輸貨物時造成50桶油墨損失;證據六: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與KD6207/皖KXXX1掛貨車之間的關系;證據七:上海泛華天衡保險公估公司公估報告復印件,證明KD6207/皖KXXX1掛貨車運輸油墨等貨物造成眾任公司損失為75230元;證據八:買賣合同、出貨單、三張增值稅發票等復印件,證明損失的50桶油墨為上海泰宜油墨公司所有;證據九:上海泰宜油墨公司、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信件復印件,證明貨物損失的數量和金額;證據十: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出險通知書復印件,證明出險時該公司通知原告及承包上海泰宜油墨公司50桶油墨運輸業務;證據十一:原告產品賠款計算書和銀行轉款記錄單復印件,證明原告已經賠償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油墨損失;證據十二:上海泰宜油墨公司授權委托書和上海眾任物流有限公司權益轉讓書復印件,證明原告有權代位向被告追償。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原告雖提供上海眾任物流運輸協議單,但該協議單沒有載明承運車號,僅有司機“潘家齊”簽名,而“潘家齊”與被告盧XX、阜陽市鴻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不能形成證據鎖鏈,原告僅憑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本院無法核實,證據存在瑕疵,且該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故車輛皖KXXX07/皖KX201(掛)的實際車主為盧XX以及他們之間的掛靠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41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敬詩
二一七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 劉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