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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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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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二初字第32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2015-10-28
原告何X,男,
委托代理人宋西顯、尚衛峰,河南首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頂山市。組織機構代碼:87175109-6。
代表人王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生偉,河南國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X委托代理人尚衛峰,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梁生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訴稱,2014年12月7日10時20分許,張保亭駕駛豫D×××××號轎車沿建設路北側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682號路口時,撞上蘭廣華駕駛的豫D×××××號轎車后,又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駛入路南側,后又撞上馮義軍駕駛的原告所有的豫D×××××號轎車,致三車受損、豫D×××××號轎車乘坐人祝素英受傷。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被送往維修廠維修,祝素英被送往152醫院診斷治療。該事故經平頂山市交警支隊衛東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保亭、蘭廣華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馮義軍無責任。豫D×××××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座位險及不計免賠險等。事故發生后,原告已墊付祝素英醫療費等各項損失,維修豫D×××××號轎車花費1630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現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163000元、鑒定費7650元、醫療費2884.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營養費4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173974.4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主張的車輛損失費的鑒定系原告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被告對鑒定過程不知情。庭后被告對該鑒定結果進行核實,若該鑒定的評估費用過高,被告將依法申請對車損重新申請鑒定。2、原告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應當先向豫D×××××、豫D×××××車輛的交強險進行主張理賠。不足部分,根據事故認定的責任劃分在商業險內主張。3、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3日,何X以被保險人身份為豫D×××××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不計免賠等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122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651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5000元/座*4座。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5月24日0時起至2015年5月23日24時止。
2014年12月7日10時20分許,張保亭駕駛豫D×××××號轎車沿建設路北側由東向西行駛至建設路682號路口時,撞上蘭廣華駕駛的豫D×××××號轎車后,又撞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駛入路南側,后又撞上馮義軍駕駛的何X所有的豫D×××××號轎車,致三車受損、豫D×××××號轎車乘坐人祝素英受傷。事故發生后,何X車輛被送往維修廠維修,祝素英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五二中心醫院診斷治療。該事故經平頂山市交警支隊衛東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張保亭、蘭廣華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馮義軍無責任。
另查明,平頂山市愷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評估對豫D×××××的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豫D×××××號轎車的配件及維修工時費合計163000元。何X支付鑒定費7650元,鑒定公司出具鑒定費收據一張。庭后何X向本院提交鑒定費發票。后何X將豫D×××××號轎車送往平頂山市天利新汽車修理有限公司維修,共花費維修費158700元,工時費4300元。
又查明,祝素英住院期間共支出醫療費1877.9元。因部分醫療費票據丟失,何X對丟失部分不再主張。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保險單、行車證、駕駛證、醫療費發票、住院證、出院證、車損鑒定報告及鑒定發票、車輛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發票、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上述證據已經當庭出示并經質證。經審查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具有證明效力,足以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何X為其所有的豫D×××××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并且足額交付了保險費用。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成立且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本院予以確認。何X所有的豫D×××××號轎車因此次事故遭受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限額內向何X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豫D×××××號轎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損失經鑒定評估,共計163000元。何X提供的維修清單顯示,豫D×××××號轎車共支出維修費158700元,工時費4300元。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情況提出異議,但在規定時間內也未向法庭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故對該鑒定結果及維修清單,本院予以確認。故對何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豫D×××××號轎車車輛維修費、工時費及其為祝素英墊付的醫療費共計164877.9元,本院予以支持。何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為祝素英墊付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因未提供墊付該費用的相關證據,故對該項損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何X支付保險賠償金164877.9元。
二、駁回原告何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79元,鑒定費7650元,由原告何X負擔25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1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威
審 判 員 岳華峰
代理審判員 孫新鴿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馬少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