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嬌龍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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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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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7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5-09-30
原告劉嬌龍,男,住山西省渾源縣。
委托代理人赫軼,男,大同市法學會會員。
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麗娟,山西弘惠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嬌龍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赫軼、被告委托代理人楊麗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嬌龍訴稱,2014年5月9日06時40分許,楊海駕駛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沿省道249線42KM+300M處時,與賀尚軍駕駛的晉FXXXXX號葛汽重型自卸車相撞,造成賀尚軍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偏關縣交警大隊認定楊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后經偏關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原告賠償賀尚軍車輛損失28215元、清障費6000元、評估費1000元、住院醫療費1331元、誤工費、陪侍費、生活補助費11454元,共計48000元,另給傷者支付門診醫藥費398元。另外,經偏關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晉FXXXXX號葛汽重型自卸車車輛停運日損失約為920元/天,停運37天,原告賠償賀尚軍停運損失34040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雙方多次協商得不到理賠。現原告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82438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代抄單3份,證明事故發生的經過、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情況。
2、調解協議書、調解委員會證明、收條2張、三者車的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身份證,證明原告是實際車主,已賠償受害人。
3、醫療費收據2張,證明原告賠付對方駕駛員醫療費1729元。
4、拖吊車費票據1張,證明原告支付三者車施救費6000元。
5、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費票據、修理廠證明,證明三者車輛經定損為28215元,停運損失為34040元。鑒定費支出1000元。從事故發生到修理完,共37天。停運損失按37天計算,每天按920元計算。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車輛在本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三險(主車50萬、掛車5萬);針對其主張,原告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本公司拒賠;停運損失、施救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理賠范圍;訴訟費、評估費不予理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50萬元、掛車5萬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2月8日0時起至2015年2月7日24時止。原告系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被保險人。
2014年5月9日06時40分,楊海駕駛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重型半掛車沿省道249線42KM+300M處時,與賀尚軍駕駛的晉FXXXXX號葛汽重型自卸車相撞,造成賀尚軍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偏關縣交警大隊認定楊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賀尚軍不承擔責任。2014年10月28日經偏關縣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原告賠償賀尚軍車輛損失28215元、清障費6000元、評估費1000元、住院醫療費1331元、誤工費、陪侍費、生活補助費11454元,共計48000元。2014年6月12日經偏關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晉FXXXXX號葛汽重型自卸車車損為28215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駕駛證、報案記錄代抄單、醫療費票據、偏關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協議書、證明、收條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就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本院作如下確認:
原告主張為三者車駕駛員賀尚軍支付醫療費1729元,并提供票據予以證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主張賠付三者車駕駛員賀尚軍誤工費、陪侍費、生活補助費11454元,并提供偏關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協議書予以證實,被告對誤工費不認可,陪侍費、生活補助費同意按住院時間賠償。本案中,賀尚軍受傷住院10天,誤工費比照本省交通運輸業計算為1671.86元,護理費比照居民服務業計算為846.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150元,應予確認。原告自愿多賠償的部分不在被告理賠范圍內。
原告主張三者車的車損28215元,停運損失34040元,并提供鑒定結論書、修理廠證明予以證實。被告對鑒定意見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鑒定偏高,應予核減;停運損失不屬于理賠范圍。本案中,被告雖對車損有異議,但針對其主張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對其所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根據原告的鑒定意見確認三者車的車損為28215元;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鑒定費1000元,有鑒定費發票予以證實,應予確認。
原告主張支付三者車施救費6000元,并提供發票予以證實,本次事故導致雙方車輛受損,發生施救費符合實際情況,且屬于直接損失,原告主張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以上原告的損失共計39612.17元。
本院認為,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原告與被告具有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真實合法,且已生效,本院予以確認。現該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且原告已對三者車駕駛員及其車損進行了賠償,故應由被告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87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2518.17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33215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劉嬌龍1879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劉嬌龍2518.17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劉嬌龍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劉嬌龍33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1元,由原告負擔967元,由被告負擔89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繼東
人民陪審員 趙志軍
人民陪審員 楊曉慶
二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