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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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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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64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5-09-24
原告楊俊燕,女,住河北省張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安菊花,女,大同市城區北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振華南街營銷服務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王雁,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慧,山西冠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韻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俊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安菊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蘇慧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俊燕訴稱,2015年6月25日,李建福駕駛原告所有的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行駛至西青賽達大道時不慎撞橋,造成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損壞、橋梁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建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交警隊的主持下,李建福和天津市西青區公路管理局達成賠償調解協議,由李建福賠償天津市西青區公路管理局道路橋梁設施損失費22456元。協議簽訂后,原告及時履行了協議。該事故還致原告車輛損壞嚴重,原告因此又支出現場施救費9500元,二次施救費16200元。后該車經山西天必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115570元,共支出評估費6000元。該車駕駛人李建福也在事故中受傷,并支出檢查治療費631.1元。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170357.1元。因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主車50萬元、掛車50000元)車輛損失險(主車18萬元、掛車61200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1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且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就本次事故的全部損失和被告協商處理,因雙方差距太大,無法達成共識,故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保險理賠款170357.1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辯稱,一、2015年6月25日,在西青賽達大道時撞橋的交通事故屬實,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是答辯人公司承保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經過、事實無異議,對事故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二、對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委托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天評價字(2015)第XXX號價格評估意見書評估車損115570元,不予認可,經答辯人對照現場照片審核,蒙JXXXXX、蒙J9XXX車經84個月的折舊后,實際價格為13680元。根據保險條款規定可按實際價值內賠付,并扣除殘值。三、原告訴求評估費,答辯人不承擔。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三者險條款》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評估費不屬于答辯人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四、施救費認可12500元。五、對原告訴求的道路橋梁設施損失費22456元,可按損失明細及發票酌情處理。六、對原告訴求的治療費,按限額內憑醫院發票承擔。七、原告訴求訴訟費,答辯人不承擔。根據《交強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屬于我公司保險合同理賠范圍”。綜上所述,請人民法院依法核查認真,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原告以大同市鵬程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兩份,原告為其實際所有的蒙JXXXXX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0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18萬元)、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萬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為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8日。2014年9月3日,原告又與被告簽訂保險合同一份,原告為其所有的蒙JXXXX掛號車在被告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5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61200元)及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為2014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2015年6月25日,李建福駕駛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行駛至西青賽達大道時不慎撞橋,造成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損壞、橋梁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青支隊西青開發區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對事故責任認定:李建福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李建福和天津市西青區公路管理局達成賠償調解協議,由李建福賠償天津市西青區公路管理局道路橋梁設施損失費22456元。協議簽訂后,原告按協議已經履行。上述事故還造成原告車輛損壞,原告為此支出現場施救費9500元,二次施救費16200元。后該車經山西天必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輛已經全部報廢,車損為115570元,支出評估費6000元。該車駕駛人李建福也在事故中受傷,支出檢查治療費631.1元。
原被告爭議的主要事實是:原告請求的賠償數額是否合理,被告是否應予賠償。
本院結合原被告所提交的證據和陳述作以下評判:上述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原告遂委托山西天必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所有的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評估鑒定,本院認為該評估意見書,內容客觀真實、依據準確、程序合法,予以采信,被告沒有證據反駁該鑒定結論,所辯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評估意見書確定蒙JXXXXX/蒙JXXXX掛號車已經報廢,扣除殘值后的損失為115570元,本院予以確認。為此原告支出鑒定費6000元,有相關票據佐證,本院予以認定,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承擔。事故造成橋梁設施損壞,經交警部門調解,原告已經賠償天津市西青區公路管理局道路橋梁設施損失費22456元,并提交了事故認定書、賠償憑證、發票、維修明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生后,被告保險公司不積極處理保險事故,原告只能自行處理,為施救車輛支出的施救費25700為保險事故的直接損失,原告已經實際支出,并提交了發票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駕駛人員李建福受傷支出檢查費631.1元,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以上原告的損失共計170357.1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合同、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有效合同,合同已生效,原告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對原告以上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內賠付楊俊燕2631.1元。
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內賠付楊俊燕車輛損失147270元。
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內賠付楊俊燕2045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7元,減半收取,由本院退還原告1853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負擔1854元(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韻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路 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