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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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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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終字第3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泰山路北段。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開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女,漢族,住漯河市源匯區。
委托代理人:楊X,漯河市源匯區干河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郾城區人民法院(2014)郾民初字第020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XX、王XX,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豫L×××××號車輛為原告劉XX及其丈夫郭喜軍出資購買,該車掛靠在漯河市宏升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營運。2013年4月30日,郭喜軍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黑龍潭鄉政府門口時,車上所拉貨物將電纜線掛斷,后脫落貨物又將豫L×××××號車輛砸損,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喜軍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償豫L×××××號車輛損失57500元。
另查明:豫L×××××號車輛交強險及商業險均投保于被告漯河平安財險公司。商業險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保險期間從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認定書、分期購車合同、還款協議、漯河市宏升公司出具的證明、維修發票、維修清單、收條、停車費收據、拆檢費收據、定損費收據、保險單等證據相佐證。經質證,被告對停車費收據、拆檢費收據、定損費收據有異議,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庭審中,被告提供有保險條款、車管所證明、車輛信息、投保單等,證明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人郭喜軍駕駛證狀態為鎖定、肇事車輛不符合約定的安全技術檢驗標準及貨物脫落系單獨的險種等。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有異議,認為被告的證據不能證明駕駛員郭喜軍不具備駕駛資格及肇事車輛不合格,亦不能證明被告對貨物脫落系單獨險種履行了告知義務。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停車費收據、拆檢費收據、定損費收據非正規發票,且被告不認可,法院不予認定。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被告無異議,法院予以認定。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法院不予認定。綜上,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原告賠償第三者損失57500元,該損失應由被告賠償給原告。劉XX是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劉XX向第三者賠償損失后,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其有權向被告請求保險金,即劉XX是本案適格的原告。關于被告辯稱的事故是否屬保險責任問題,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因為車上所拉貨物將電纜線拉斷,后貨物脫落又將第三者車輛砸損,即造成損失的原因是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了財產損失,故該事故屬雙方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被告辯稱“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進行審驗及駕駛人存在違法行為,被告應免除保險責任”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劉XX保險金57500元。二、駁回原告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70元,減半收取685元,由原告劉XX負擔8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一審判決認定貨物掉落致使第三人損害,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范圍,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一審認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卻對條款中約定的免責內容予以排除,認定事實不清。二、劉XX投保車輛未經審驗和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證被違法鎖定事實客觀存在,一審認定“與事實不符”沒有依據。三、劉XX不具備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未主動進行釋明,要求其增加郭喜軍為共同原告。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劉XX答辯稱,一審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依法維持原判。一、我方投保有商業三責險,本案是因為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應當依據三責險進行賠償。二、在未經審驗情況下,保險人作出承保,保險合同成立;駕駛證被違法鎖定,是相關的行政處罰,并不影響其駕駛資格。上訴人應當承擔保險合同責任。三、劉XX和郭喜軍作為夫妻,劉XX有權參加訴訟。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保險公司對該事故是否應當理賠;2、劉XX是否具有主體資格;3、投保車輛是否未經審驗,駕駛證被違法鎖定是否屬于不理賠的范圍。
本院認為:劉XX是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劉XX向第三者賠償損失后,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其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即劉XX是本案適格當事人。本案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劉XX投保的車輛是因發生交通事故,致車上貨物脫落將豫L×××××號車砸損,劉XX賠償豫L×××××號車損失57500元,該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豫L×××××號車在未經審驗情況下,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4月29日對該車作出承保,故保險合同成立,駕駛證被違法鎖定,并非取消駕駛員的駕駛資格,該車不屬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免賠范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 春 香
審判員 林 曉 光
審判員 翟 朝 飛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俊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