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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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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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292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 2015-11-26
原告:周XX,男,漢族,東營市河口區新戶鎮老鴉村人,現住。
委托代理人:王X甲,山東益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駐東營市青島路287號天順隆大廈八樓。
負責人:顧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乙,男,漢族,被告員工,現住東營市河口區。
原告周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孫衛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X訴稱,2015年6月14日夜,原告駕駛魯E×××××號車,在河口區新戶鎮郭局村村后,不慎駛入水溝中,車輛損毀嚴重,原告昏迷,被救起送往醫院治療。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經協商賠付無果。訴訟請求:一、被告支付機動車損失保險金25000元(待鑒定后變更);二、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起訴狀中起訴事實無異議。支付賠償金待鑒定后確定。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在庭審中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保險單正本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
證據二、河口區公安分局新戶邊防派出所處警情況說明一份,證明事故發生時,原告一直處于昏迷狀態,且第三人證明證實原告沒有喝酒,沒做酒檢不是原告的過錯。對此原告不應承擔責任。
證據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涉案交通事故經邊防和交警轉警未作酒精檢驗,不是原告的責任。
被告質證后認為:對三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處警情況說明中現場張榮祥反映周XX沒有喝酒,沒有確實的依據,道路交通證明上寫著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駕駛員周XX在事故發生時是否處于飲酒后狀態。故保險公司對此案件的賠付存在異議。按照保險條款,駕駛員酒后駕駛保險人不予賠償。
證據四、鑒定申請書一份、行車證復印件一份、駕駛證復印件一份、戶籍證明一份。
被告質證: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
證據五、原告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及實際價值申請鑒定,我院依法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魯E×××××號車輛的損失及實際價值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出具了《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一份。
原告質證后認為:對鑒定報告沒有異議。
被告質證后認為:鑒定結果價格過高,對鑒定費數額無異議,我方不應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原告周XX就魯E×××××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2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金額為85410元。2015年6月19日,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東河公交證字(2015)第00613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該證明記載,2015年6月14日7時22分,河口區110指揮中心接到東營市河口區新戶鎮老鴉村288號周義華報警稱,在昨天晚上河口區新戶鎮郭局村南側丁字路口附近有一輛越野車駛入水溝中,有人受傷,請速出警協助。經調查證實:2015年6月13日21時30分許,東營市河口區新戶鎮老鴉村291號周XX駕駛魯E×××××號越野車,沿河口區新戶鎮郭局村南側東西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郭局村南側丁字路口附近時,駛入路南側水溝中,致使周XX受傷,造成一車損壞的交通事故。因該事故為事后報警,也無法其他證據證明,故無法認定駕駛員周XX在事故發生時是否處于飲酒后狀態。
另查明,本案審理中,原告申請對魯E×××××號車輛的損失價值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了鑒定,結論為魯E×××××號車輛的損失價值為55060元,原告為本次鑒定支付費用2750元。
上述事實,由當事人陳述、所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周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予賠償。關于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的具體數額,應按東營市永信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確定。原告支出的鑒定費2750元系為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合理支出,被告應予賠償。綜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57810元,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周XX保險賠償金578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減半收取21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上訴的,應按全額繳納上訴費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衛國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荊夢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