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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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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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初字第01585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2015-04-14
原告XX。
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某,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姬某,系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李長鵬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姬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訴稱:原告系陜KXXX75北京現代小轎車的車主。2013年12月30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自已所有的陜KXXX75北京現代小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2014年12月12日11時許,原告駕駛陜KXXX75小型轎車由東向西占道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高某駕駛陜KXXX97(假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發生雙方車輛受損、高某當場死亡、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4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三大隊作出榆公交三認字(2014)第3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原告XX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高某在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造成劉某受傷于2014年12月12日到榆林市星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12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花醫療費5132.41元。2014年12月12日,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的主持下達成協議:原告向高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陜KXXX97車車損、施救費等損失人民幣574000元;劉某的醫療費、誤工費等人民幣37000元。原告車輛受損發生維修費30000元、施救費1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訴訟并提出訴訟請求為1、依法判令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2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30000元、施救費1000元,計人民幣31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人民幣491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各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原告為其所屬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告的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用以證明本次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劃分問題,原告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肇事車輛系合法上路的事實。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1份、經濟賠償憑證2份,用以證明事故發生后,經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調解,原告一次性向傷者劉某賠償醫療費等人民幣37000元,向死者高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陜KXXX97車車損、施救費等損失人民幣574000元的事實。
4、施救費發票1支、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1份、維修清單1份,用以證明事故發生后,原告支出施救費1000元及經被告定損原告的車輛損失為30854元,第三者的車輛損失為4800元的事實。
5、劉某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清單、醫療費票據1組,用以證明劉某住院14天、花醫療費5132.41元的事實。
6、死亡注銷證明1份、證明1份,用以證明高某在本次事故死亡的事實。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該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的事實,被告無異議。對于原告的損失,被告同意按主要責任70%的比例予以賠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經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6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證據3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有異議,認為劉某未構成傷殘,不存在二次手術費用;證據4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被告的定損數額為29377元,第三者車的定損不準確;證據5的真實性無異議,證明目的有異議,不予認可;證據6有異議,不予認可且施救費過高,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
本院對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如下認證:
原告提交的證據1、2、6,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無異議,來源合法,能夠證明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及原告的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高某死亡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3、5,被告有異議,經審查,劉某受傷的事實與本案待證的事實具有關聯性,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證據4,被告有異議,經審查,經被告定損的事實,對本案有證明力,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查明以下事實:
2013年12月30日,原告XX(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約定:投保車輛為陜KXXX75小轎車,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12月3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0日24時止事項。同時,雙方簽訂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90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均為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時止。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4年12月12日11時許,原告駕駛陜KXXX75小型轎車由東向西占道行駛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高某駕駛陜KXXX97(假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發生雙方車輛受損、高某當場死亡、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2014年12月24日,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警三大隊作出榆公交三認字(2014)第3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XX在此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高某在此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劉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劉某受傷于2014年12月12日到榆林市星元醫院住院治療,于2014年12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癥等,花醫療費5132.41元。事故造成原告車輛陜KXXX75小轎車受損,經被告定損為29891元,施救費1000元。第三者車輛陜KXXX97車受損后,經被告定損為4800元。2014年12月29日,在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的主持下達成協議:原告向高某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陜KXXX97車車損、施救費等損失人民幣574000元;原告向劉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人民幣37000元。后原告向被告提出賠償無果,致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另查明:劉某,男,漢族,按照2014年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劉某的誤工費134元X14天=1876元,護理費134元X14天=18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元X14天=420元,醫療費5132.41元,計人民幣9304.41元。高某,男,漢族,生于1959年6月12日,死亡時間為2014年12月12日。按照2014年陜西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22858元X20年=457160元,喪葬費44330元÷12個月X6個月=22165元,計人民幣479325元。
本院認為,原告XX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均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均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陜KXXX75北京現代小轎車發生了保險事故,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及高某死亡、劉某受傷的事實,被告無異議。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且原告購買了不計免賠險。被告不能履行該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賠償的違約責任。被告抗辯按主要責任70%的比例予以賠償。經審查,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按全部責任賠償,因第三者車輛高某駕駛的陜KXXX97為假牌且高某已死亡,被告不能行使追償權,故被告的抗辯理由有事實依據,予以采納。原告請求被告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20000元,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31000元和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人民幣491000元。經審查,原告車輛受損后經被告定損為29891元,施救費1000元,計人民幣30891元,扣除對方交強險2000元,剩余20223.70元((30891元-2000元=28891元)X70%=20223.70元),在車輛損失險中賠償。第三者劉某醫療費5132.41元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其余誤工費等2920.4元((9304.41元-5132.41元=4172元)X70%=2920.4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第三者高某的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479325元,同時,因原告的侵權行為對高某造成死亡,其死亡對其近親屬遭受了精神痛苦,本院對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為30000元在交強險內予以賠償,計509325元(479325元+30000元=509325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予以支持110000元,剩余279527.50元((509325元-110000元=399325元)X70%=279527.5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第三者陜KXXX97車車損經被告定損為4800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剩余1960元((4800元-2000元=2800元)X70%=196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綜上,被告在交強險中賠償原告損失117132.41元(110000元+2000元+5132.41元=117132.41元);在機動車損失險中賠償原告損失20223.7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原告損失284407.90元(2920.4元+279527.50元+1960元=284407.90元)該損失均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在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應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金人民幣117132.41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XX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人民幣20223.7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人民幣284407.90元。
三、駁回原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10元,由原告XX負擔161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5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長鵬
二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