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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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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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8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法院 2015-08-04
原告邸XX,男,漢族,農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唐縣。
委托代理人商戩,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孫耕,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
負責人李慶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清華,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邸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高立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邸XX的委托代理人孫耕,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清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邸XX訴稱,2014年5月12日,原告為自己所有的冀B×××××號轎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13日至2015年5月12日。
2014年7月12日9時45分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125公里加500米時,與孟衛東駕駛的陜E×××××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后陜E×××××號小型客車又與右側護欄發生碰撞,后原告駕駛的車輛又與劉江駕駛的冀A×××××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設施損壞、原告車上的乘客李改芬、邸鳳芝、劉巧娜、馬會蘭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與被告協商賠償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車輛損失136173元、公估費9000元、拆檢費8000元、施救費13800元,合計166973元;2、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34372.61元;3、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冀B×××××號車在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145800元(含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40000元(含不計免賠)。在核實該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合法有效,依法年檢,在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前提下,對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二、訴訟費、公估費、拆檢費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不予賠償。三、依據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車輛應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四、在與第一輛三者車陜E×××××的追尾事故中邸XX負事故同等責任,在與第二輛三者車冀A×××××發生的碰撞中邸XX負主要責任。鑒于本案中存在兩輛三者車,所以在計算車損金額時應首先扣除兩輛三者車在交強險財產限額限下的各自應賠償的2000元,共計4000元;依據保險條款在計算車上人員的賠償金額時首先應扣除由兩輛三者車在交強險項下應承擔的損失和費用,再扣除兩輛三者車在商業三者險項下應賠償的金額,還應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邸XX作為被保險人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為自己所有的冀B×××××號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45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萬元×4座)且均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
2014年7月12日9時45分許,原告邸XX駕駛被保險車輛由南向北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125公里加500米時,與孟衛東駕駛的陜E×××××號小型客車發生追尾;后陜E×××××號小型客車又與右側護欄發生碰撞,后原告邸XX駕駛的車輛又與劉江駕駛的冀A×××××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設施損壞、原告邸XX車上的乘客李改芬、邸鳳芝、劉巧娜、馬會蘭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高速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認定:第一次碰撞,邸XX、孟衛東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第二次碰撞,邸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江負次要責任,乘客李改芬、邸鳳芝、劉巧娜、馬會蘭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3800元。原告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進行了損失評估,損失額為136173元,原告支付公估費9000元、拆檢費8000元。庭審中,被告對評估意見提出異議,并于2015年6月8日提出重新鑒定申請。
乘客李改芬、邸鳳芝、劉巧娜、馬會蘭治療后,對其損失分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判決書生效后,具有賠償義務的保險公司均按照判決書確定的數額賠償了乘客。其中:1、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李改芬的各項損失為15036元,判令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5037.7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4045.65元。兩保險公司共計賠償9083.4元。其余5952.6元,由原告給予了賠償。2、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邸鳳芝的各項損失為21132元,判令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7509.5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6286.9元。兩保險公司共計賠償13796.4元。其余7335.6元,由原告給予了賠償。3、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57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馬會蘭的各項損失為81688.26元,判令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37056.32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35541.19元。兩保險公司共計賠償72597.51元。其余9090.75元,由原告給予了賠償。4、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157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劉巧娜的各項損失為81712.54元,判令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38325.64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37313.38元。兩保險公司共計賠償75639.02元。其余6073.52元,由原告給予了賠償。以上原告共賠償乘客損失28452.47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公估費票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費協議書、施救費票據、車輛拆檢協議、拆檢費票據、原告賠償車上人員款收據、駕駛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并交納保費,雙方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應當依照合同約定賠償原告保險金。
關于施救費,原告提供與施救部門的協議書,列明了施救項目,并提供施救費票據證實其實際支付的費用,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13800元,予以支持。
關于公估報告,被告雖然對原告委托的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提交重新評估的申請,但未提供有效證據反駁該評估報告,本院對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損失評估額136173元,予以確認。
關于評估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时桓鎽敵袚嬷С龅谋匾?、合理的評估費。根據《河北省物價局關于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的通知》,評估費應為3723元。超出收費標準部分,不應由被告承擔。
關于拆檢費,原告提供有原告與拆檢單位的協議書及收費票據,證實原告受損車輛需要由專業拆檢機構進行拆檢方可評估的事實,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拆檢費8000元,予以確認。
關于對車上人員的賠償金額,依據本院生效的判決書所認定的第位車上人員的損失數額,扣除保險公司已承擔的數額,原告應賠償車上人員損失共計28452.47元。原告多賠償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钡诙艞l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币虼?,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故被告提出的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所稱,在計算車損金額時應首先扣除兩輛三者車在交強險財產限額限下的各自應賠償的2000元,共計4000元的意見,不符合公平原則,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钡囊幎ǎ桓娴闹鲝?,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邸XX施救費13800元、車輛損失136173元、評估費3723元、拆檢費8000元、車上人員損失28452.47元,合計190148.47元。
二、駁回原告邸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051元,原告邸XX負擔10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高立新
二一五年八月四日
書記員 蔡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