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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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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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477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 2015-08-27
原告郝永利,男,漢族,住山西省陽高縣。
委托代理人李燕芳,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麻秀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賢律師事務所律師。
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燕芳、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郝永利訴稱,2014年12月2日20時30分許,原告所有的由鞏占國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301線41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吳懷才駕駛的魯PXXXXX、魯P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本車的車損在牽引車部分)。正在原告車輛因事故??吭诼愤叺却痪幚頃r,當日21時許,機動車駕駛人王建平駕駛陜KXXXXX、陜KXXXX掛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該路段,與前方同向在超車道上行駛的楊亮明駕駛的陜KXXXXX、陜KXXXX掛北奔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并與同向在公路上停放的鞏占國駕駛的原告車輛相掛擦,后楊亮明的車輛受到外力又撞于前方同向停放著的劉小榮駕駛的陜KXXXXX長安牌小型轎車上,這起事故又致機動車駕駛人王建平當場死亡及四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本車的車損在掛車部分)。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第一次事故中,鞏占國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懷才無責任。第二次事故中,王建平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小榮負次要責任,楊亮明和鞏占國無責任。以上連續發生的兩起交通事故分別造成原告的主、掛受損,但一直未得到保險公司的合理理賠,故原告選擇單方委托相關評估機構就車損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牽引車車損55333元,掛車車損10330元,支出評估費3000元,支付施救費11600元。在交警隊主持下,原告已支付死者家屬無責代賠款11000元。以上共計91263元。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損險(主車限額194400元、掛車限額70200元)?,F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交通事故理賠款共計9126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針對其主張,原告郝永利提供以下證據:
1、事故認定書兩份、保險單三份,證明前后兩次事故發生的經過及責任認定,原告車輛的投保情況。
2、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死亡注銷戶口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現金繳款單,證明第二次事故造成三者車駕駛員王建平死亡,原告司機以原告的名義在交強險無責范圍內賠償死者家屬11000元的死亡賠償金。
3、行駛證(復印件),證明事故車輛系原告所有,原告有本案的主體資格。
4、施救費發票,證明從事故地點托運到交警隊指定停車場,花費施救費4600元。事發后1個月,拖至大同地區產生二次施救費7000元。
5、評估意見書及評估費發票,證明兩次事故之后經定損主掛車的損失,花費評估費300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劃分、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主張的費用部分不合理,應當核減。掛車損失不應當由我方承擔,第一次交通事故原告車輛的牽引車部分有損失,掛車并沒有損失,因此掛車損失不予賠償,牽引車部分的損失以實際修復產生的費用為主,評估費不予理賠,施救費不合理,存在兩張票據,存在二次施救,高于拖車標準。原告賠償死者家屬11000元沒有法律依據不予賠償。訴訟費不予承擔。
針對其主張,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鞏占國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車損險(主車限額194400元、掛車限額7020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5月25日0時起至2015年5月24日24時止。
2014年12月2日20時30分許,鞏占國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登記所有人為原告郝永利)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301線41KM+500M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由吳懷才駕駛的魯PXXXXX、魯PXXXX掛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鞏占國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吳懷才無責任。2014年12月2日21時許,王建平駕駛陜KXXXXX、陜KXXXX掛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府谷縣301線41KM+500M處,與前方同向在超車道上停放著的楊亮明駕駛的陜KXXXXX、陜KXXXX掛北奔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并與同向在公路上發生事故后停放著的鞏占國駕駛的車輛相掛擦,陜KXXXXX、陜KXXXX掛牽引車又撞于前方同向停放著的劉小榮駕駛的陜KXXXXX長安牌小型轎車上,致王建平當場死亡及四車受損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府谷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建平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小榮負次要責任,楊亮明和鞏占國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付王建平家屬經濟賠償費11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單、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戶籍卡、現金繳款單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賠償數額問題,本院作如下確認:
1、原告主張賠償王建平家屬11000元,并提供交通事故賠償憑證、死亡注銷戶口證明、戶籍卡、現金繳款單予以證實,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2、原告主張本車主車車損55333元、掛車車損10330元、鑒定費3000元,并提供車損鑒定報告和鑒定費發票予以證實。被告對鑒定報告不認可,并當庭申請重新鑒定。原告不同意重新鑒定。本案中,原告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并無不當,且事發后被告一直沒有定損,也未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鑒定,其當庭申請鑒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準許,被告認為掛車的損失不應由其承擔,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對被告所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據原告提供的鑒定報告確認原告主車車損55333元、掛車車損10330元。鑒定費有發票證實,應予確認。
3、原告主張現場施救費4600元、二次施救費7000元,并提供施救費發票予以證實,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產生現場施救費符合實際情況,應予確認。二次施救并未征得保險公司同意,有擴大損失的嫌疑,本院不予確認。
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4263元。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事故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具有保險合同關系?,F該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被告作為保險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付王建平家屬經濟賠償費11000元。故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11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73263元。關于鑒定費,原告車輛在本次事故中受損,為明確其受損程度需要進行評估,屬于必要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告保險公司應予承擔。關于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煤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郝永利11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郝永利73263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82元,由原告負擔160元,由被告負擔192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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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劉繼東
人民陪審員 吉鳳蘭
人民陪審員 劉澤瑩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黃英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