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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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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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滬0117民初1685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17-11-30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太倉市。
負責人:司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濮XX、丁X,江蘇劍橋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姚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奚XX、姜XX,上海佳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被告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公開開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賠償款97,728.80元。事實與理由:太倉金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物流公司”)向原告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1月16日,被告與金鑫物流公司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承接了南京運往青浦的貨運服務,運輸貨物為馬口鐵16件,承運司機為王士峰,車牌號為滬BXXXXX,滬EXXXX掛。當日23時10分左右,王士峰駕駛的上述車輛行駛至寧小線(122省道)行香太平路段時,車輛駛離路面撞至路邊排水渠、樹木、公路設施等,事故造成車輛受損、承載貨物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士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金鑫物流公司向原告申請理賠,索賠貨物損失金額為161,086元。經原告查勘核算,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最終理賠金額確定為97,728.80元。后由原告上級總公司將理賠款支付金鑫物流公司。原告認為,王士峰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被告應對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原告完成賠償后,取得了對被告的追償權,故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辯稱:王士峰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被告對于王士峰代表其與金鑫物流公司簽訂的物流合同關系予以認可。金鑫物流公司的損失情況未進行評估,被告對損失金額不予認可。金鑫物流公司并非貨主,應當由貨主太倉仲揚金屬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仲揚公司”)提起訴訟。被告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應當由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王士峰代表被告(承運單位)與金鑫物流公司(托運單位)簽訂《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書》一份,約定:托運貨物為馬口鐵16件;起運地址:江蘇南京,到達地址:上海市青浦區;起運時間2016年11月16日,到達時間2016年11月17日;承運代表:王士峰,車牌號為滬BXXXXX,滬EXXXX掛;運費2100元;并約定承運方需保證貨物和運單安全無損和及時送達指定地點;如發生貨物損壞、雨淋、延時和污染等問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承運方負責賠償。2016年11月16日23時10分左右,王士峰駕駛上述車輛行駛至寧小線(122省道)行香太平路段時,車輛駛離路面撞至路邊排水渠、樹木、公路設施等,事故造成車輛及承載貨物均受損。經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士峰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金鑫物流公司向原告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險,保險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事故發生后,金鑫物流公司向原告申請理賠,索賠貨物損失金額為161,086元。原告查勘核算后,認定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最終理賠金額確定為97,728.80元。期間,仲揚公司向原告出具證明,確認其委托金鑫公司承運的涉案馬口鐵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壞,因此批馬口鐵為專供產品,不允許有一點瑕疵,故該批原材料全部不能使用,直接報廢處理。仲揚公司并向原告出具授權書,授權金鑫物流公司全權處理理賠事宜,理賠款項由原告直接支付給金鑫物流公司,金鑫物流公司再將理賠款及保險未覆蓋的費用支付仲揚公司。后原告的上級總公司將理賠款97,728.80元支付金鑫物流公司。金鑫物流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同意在保險人支付上述賠款后,受損保險標的相應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人在上述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可以向責任方追償。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出具確認書,確認涉案交通事故中,由原告行使對責任方的追償權。
原告上述起訴所主張的事實有貨運險合作協議即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單、《貨物道路運輸合同書》、《道路貨物運輸合同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索賠申請書及報損清單、發貨明細、銷售合同、出庫單、發票、證明、確認書、《賠付意向及權益轉讓書》、匯豐銀行支付憑證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以證明,本院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本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王士峰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被告確認王士峰的駕駛行為系職務行為,故因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被告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原告基于其與金鑫物流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由其上級總公司向金鑫物流公司進行賠付后,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即被告主張追償權。原告對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97,7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43元,減半收取1,121.50元,由被告上海鴻濤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鐘玲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