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賀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6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702、703、704A、704B、705號。
負責人:易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賀X。
委托代理人:劉XX,湖南澧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賀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東一法民三初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1月18日,賀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賀X粵S×××××號車輛的車輛損失53908元、鑒定評估費2460元,合計56368元;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18時15分,賀X駕駛粵S×××××號車輛與案外人王建華駕駛的粵S×××××號車輛在東莞市南城區環城路周溪路段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城大隊處理,認定賀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粵S×××××號車輛的登記車主為朱理想,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為450000元,保險期限從2013年10月1日0時起至2014年9月30日24時止。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上述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賀X。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確認本案的保險單適用《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保險條款》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保險條款》第一部分第二章第十八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粵S×××××號車輛因本次事故受損,其損失經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為53908元。賀X為此支付了鑒定費2460元。某保險公司對賀X主張的鑒定結論不予認可,并向原審法院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書,其理由為:賀X出險現場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現場地面受損碎片不齊,右前大燈斷腳位置有舊痕,故無法確認相關受損項目是否為本次事故造成,申請對事故關聯度進行鑒定。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程序違法,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2014年石碣站第0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沒有提供委托書,無法確定其委托日期,鑒定時也沒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場,故該鑒定結論程序違法。故對該鑒定結論的真實性和關聯性都不予以認定。根據《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規定的車物定損原則,請求法院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事故造成的賀X車輛的損失項目和價格及事故成因進行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提交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到庭佐證其重新鑒定申請,該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顯示粵S×××××號車輛的損失為36310元。
另查,某保險公司在原審庭審中確認:一、2014年10月8日某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到汽修廠時剛好碰到賀X委托的評估人員在拆檢粵S×××××號車輛,故對粵S×××××號車輛的車損情況進行拍攝;二、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的依據是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拍攝的照片;三、某保險公司沒有通知賀X其委托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S×××××號車輛的車損情況進行鑒定。
再查,賀X稱其在對車輛進行鑒定時及維修前有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評估,并通過快遞形式向某保險公司郵寄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但某保險公司拒收上述快遞,快遞顯示收件人為太平保險東莞中心支公司,聯絡人為姚浩全。某保險公司確認姚浩全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員,但稱該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與車輛定損無關,因此拒收賀X寄去的郵件。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賀X駕駛證、朱理想行駛證、現場查勘記錄單、順豐快遞單及查詢、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明細表、評估費發票、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估價員證復印件、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表、估價員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重新鑒定申請書以及原審開庭筆錄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關于粵S×××××號車輛的損失確定問題。一、賀X在鑒定過程中及維修前向某保險公司郵寄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同時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派員參與對粵S×××××號車輛的拆檢,并知道賀X已委托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鑒定。至于某保險公司拒收賀X向其郵寄的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不影響賀X通知義務的履行,應視為賀X已經履行了告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評估的通知義務。二、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系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粵S×××××號車輛進行現場拆檢后做出的鑒定結論,而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則是依據某保險公司定損人員所拍攝的車損照片進行鑒定,且某保險公司沒有向賀X告知委托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粵S×××××號車輛進行鑒定評估的相關事宜,因此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在反映粵S×××××號車輛的損壞情況上更直觀、全面,可信度更高。綜上,某保險公司的關聯度鑒定及重新鑒定的理由牽強且缺乏證據佐證,不符合重新鑒定的條件,原審法院不予準許。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備相應的鑒定評估資質,鑒定評估過程并無違法之處,原審法院對其作出的鑒定結論予以采納。
粵S×××××號車輛因事故產生損失53908元,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鑒定費2460元,屬于因事故發生的合理損失,且有相應的票據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以上損失共計56368元,屬于車輛損失險的賠償范圍,沒有超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全額賠償。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于2014年12月15日判決:限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賀X56368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訴訟費6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604元。賀X立案時已預交訴訟費604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本案中粵S×××××號事故車輛(涉案車輛)由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委托有評估資質的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2014}年寮步站第214號)評估損失金額為36310元,評估費1630元,比賀X提交的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7日出具的({2014}年石碣站第0072號)損失鑒定書要早三天,在證據效力上應采用鑒定日期較早的,請求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二)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賀X快遞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地址為太平保險東莞中心支公司,而某保險公司實際名稱為某保險公司,且收件人姚浩全非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或主管理賠的負責人,其只是銷售人員,故對不明快遞當然拒收,某保險公司擁有員工數百人,不可能任何一人拒收快遞就算某保險公司已收到快遞,賀X應清楚如此重要的文件應快遞給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或主管理賠的負責人,故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的員工拒收快遞就已履行告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評估通知義務的事實不清,請求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對粵S×××××號事故車輛的損失重新鑒定申請及對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據此,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賀X36310元,并判決賀X返還某保險公司鑒定費815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賀X承擔。
被上訴人賀X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原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另查明,賀X寄給某保險公司的郵單中備注部分寫明“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院應當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本案各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案爭議焦點是:案涉車輛的車輛損失應如何確定。
首先,賀X將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寄給某保險公司,該公司員工姚浩全拒收該郵件,而郵單備注部分寫明“共同參與鑒定通知書”,即使姚浩全只是銷售人員,也應將該郵件轉交相關理賠部門處理而不應直接拒收,因此某保險公司以姚浩全無權處理理賠事項而認為賀X未履行通知義務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輛損失及對事故關聯性進行鑒定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準許。其次,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系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粵S×××××號車輛進行現場拆檢后做出的鑒定結論,而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則是依據某保險公司定損人員所拍攝的車損照片進行鑒定,因此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在反映粵S×××××號車輛的損壞情況上更直觀、全面,可信度更高。某保險公司僅以其委托鑒定的時間比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的時間早為由,要求采納東莞市公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結論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法院采信東莞市東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做出的鑒定結論認定案涉車輛因事故產生損失53908元,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盧健如
代理審判員 何玉煦
代理審判員 徐華毅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淑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