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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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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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三終字第2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邯鄲市叢臺區。
負責人:王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X,河北趙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XX。
委托代理人:王X乙,河北中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魏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肥鄉縣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1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X,被上訴人魏XX委托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魏XX是冀D×××××冀D×××××掛半掛貨車的實際車主,主、掛車分別掛靠在肥鄉縣廣安運輸隊和肥鄉縣華慶汽車貿易有限公司。2014年7月13日4時10分許,魏XX駕駛冀D×××××冀D×××××掛貨車行駛至山東省道342線50KM+800M處時,與高述海駕駛的13K5422號手扶拖拉機相撞,造成高述海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山東省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莒南大隊作出臨公交莒南認字(2013)第25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魏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述海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魏XX支付了施救費2700元。高述海向莒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莒南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莒南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除判決財險復興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高述海80947.68元外,判決魏XX賠償高述海各項損失12210.90元,并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2510元。冀D×××××冀D×××××號車輛在財險復興支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保險55萬元和車輛損失保險19341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綜上,魏XX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財險復興支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9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認為:魏XX的冀D×××××冀D×××××號貨車在財險復興支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事故發生后,財險復興支公司應當在相應的保險限額內支付賠償款。魏XX的各項損失:支付高述海賠償款12210.90元和承擔的訴訟費用2510元、交通費和住宿費酌情認定1500元,計款16220.90元,應當由財險復興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施救費2700元,應當由財險復興支公司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以上共計應當賠償魏XX18920.90元。財險復興支公司主張魏XX的車輛損失應當由對方車輛交強險首先賠償,不足部分由該公司按照責任比例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定,“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財險復興支公司未提交其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盡到合理告知和說明義務的相關證據,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財險復興支公司主張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但根據訴訟收費辦法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故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魏XX各項損失16220.9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魏XX2700元;三、駁回魏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95元,減半收取147.50元,由魏XX承擔6.50元,某保險公司承擔141元。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原審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主要上訴理由為:(一)一審判決將魏XX參加訴訟的交通費1500元和訴訟費2510元,作為第三者損失是錯誤的,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當糾正。(二)一審認定魏XX施救費是錯誤的,應當糾正。魏XX的冀D×××××冀D×××××號掛貨車,在交通事故中并沒有損失,因此主張施救費是沒有條件和法律依據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中多判決財險復興支公司賠付魏XX的4010元;第二項判決財險復興支公司賠付魏XX2700元,兩項共計6710元,依法改判。2、上訴費用由魏XX承擔。
被上訴人魏XX答辯稱:(一)因交通事故受損,交通事故協議書等證明事故車輛受損,施救費發生是客觀必要合理,同時也不是本人能左右的。(二)交通住宿和訴訟費用這兩項費用,均為魏XX查明事故原因,保險標的物損壞程度,參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之外予以賠償。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給付魏XX訴訟費及交通費的問題。因該兩筆費用系魏XX為查明事故原因等相關情況參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予支付該筆費用。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給付魏XX施救費的問題。因該費用是為處理交通事故所必然發生的費用,且魏XX已實際支出,也提交了相應證據,故該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支付。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羅 琪
審 判 員 張同海
代理審判員 孫 佳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程建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