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池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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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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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中法民一終字第155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莞市東城區-23。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池X,女。
委托代理人:肖XX,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姚XX,廣東濱都律師事務所輔助人員。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池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東一法民三初字第1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5年1月22日,池X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池X損失66073.7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池X主張2014年10月27日18時20分,池X司機呂龍生駕駛粵BXXXX5號車輛,行駛至莞佛高速廣州往東莞方向路段,與第三者大巴車發生追尾的碰撞事故,第三者車輛現場逃逸,造成粵BXXXX5號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呂龍生)陳述材料(載明上述事故經過);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的證明(載明:事主呂龍生于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使用18xxxxxxxx5的電話號碼撥打110報警,報警內容與上述當事人陳述材料敘述的情況相符,特此證明。);提交了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的報警回執予以佐證。
事故發生后,池X向某保險公司進行保險報案,某保險公司到修理廠進行查勘,因對事故的真實性不確認故并未對車輛進行定損。池X將車輛從高速公路拖至維修廠,花費拖車費900元,提交了拖車費發票予以佐證。池X自行委托東莞市廣協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車輛需更換的零件項目共34項,需修理項目共9項,車輛損失價值為89611元,花費評估費3880元,提供了價格鑒定結論書、損失價格鑒定表、鑒定機構資質證書、鑒定機構營業執照、車損照片、評估費發票予以佐證。后池X將車輛在東莞市東城駿佳汽車維修店進行維修,花費配件及維修費共計89611元,提交了配件費及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某保險公司認為是池X屬單方委托,對車輛損失鑒定結論有異議,向原審法院申請重新鑒定。
另查,池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278000元及車損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某保險公司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二)被保險機動車輛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免賠率30%。”池X對于保險條款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交通事故當事人陳述材料、報警回執、鑒定評估結論書、結論表、鑒定機構資質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維修發票、拖車費發票、評估費發票、保險條款、舊件回收通知單以及原審法院庭審筆錄等。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池X、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及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了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的報警回執、并出具證明寫明“事主呂龍生于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使用18xxxxxxxx5的電話號碼撥打110報警,報警內容與上述當事人陳述材料敘述的情況相符,特此證明。”根據交警出具的以上回執和證明可以佐證事故的真實性。原審法院對池X陳述的事故發生經過予以確認。
池X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賠償限額為278000元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對池X的損失予以賠償。根據某保險公司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中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免賠率免賠:(二)被保險機動車輛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免賠率30%。”的約定,池X車輛與一輛大巴車發生追尾碰撞,但大巴車逃逸,侵權人身份不明確,應屬無法找到,故某保險公司可以對池X的損失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某保險公司申請對粵BXXXX5號車輛進行重新鑒定,但事故發生時池X已經報保險,某保險公司在進行勘察之后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車輛損失作出定損違約在先,池X在某保險公司未履行定損義務的情況下自行委托評估公司進行鑒定并無過錯,某保險公司以池X單方委托鑒定未通知某保險公司為由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對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池X提交的鑒定報告是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做出的,且由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予以采信。
對于池X的損失數額問題,池X訴請的粵BXXXX5號車輛的損失為89611元、評估費3880元、拖車費900元,有相關的價格鑒定結論書、損失價格鑒定表、維修費發票、評估費發票、拖車費發票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根據前述理由,由某保險公司對池X的損失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即(89611元+3880元+900元)×(1-30%)=66073.7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池X66073.7元。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于二一五年_x0008_三月三十一日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66073.7元給池X。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訴訟費725.92元(池X已預交),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全部承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案件發生的事實依據缺乏真實性。本案中雖然有交警部門的報警回執,回執寫明“事主呂龍生報警內容與當事人陳述材料情況相符”,交警部門僅僅說明“事主呂龍生”有報警,報警的內容就是“當事人陳述材料情況”,并沒有調查事實情況如何,更沒有提供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事故發生的事實依據。而肇事司機呂龍生第二天才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已無法核實該事故的真實情況,且池X并不配合某保險公司的調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對本案因無法查清事故原因、性質、損失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顯然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剝奪了某保險公司法定的權利。(二)原審判決錯誤認定涉案車輛單方委托鑒定的結果,不同意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雖已對涉案車輛進行勘察,但就相關配件價格問題進行協商未果。但池X在未通知某保險公司的前提下單方委托鑒定,且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有失公平,損害了某保險公司的權益,況且案涉車輛是否已全部更換配件也并不知曉。故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合情合理。據此,某保險公司請求本院:1、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池X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池X承擔。
被上訴人池X口頭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原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本院應當對上訴人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上訴和答辯,本院分析如下:
關于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三大隊出具了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的報警回執,并出具證明寫明“事主呂龍生于2014年10月27日18時12分使用18820308425的電話號碼撥打110報警,報警內容與上述當事人陳述材料敘述的情況相符,特此證明。”原審法院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以上回執和證明,確認池X陳述的事故真實性,并據此判令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池X的損失予以賠償,合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主張無法查清事故原因、性質、損失而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重新鑒定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勘察后未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池X在某保險公司未履行定損義務的情況下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鑒定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僅以池X在委托鑒定時未通知為由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51.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盧健如
代理審判員 何玉煦
代理審判員 徐華毅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馮穎欣